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修改】/【延期付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进口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延期付款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应通过监测系统贸易信贷报告中的延期付款报告功能进行操作,操作流程见“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三)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
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完成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信息,在收款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信息,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信息,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收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2.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
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报告。
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完成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信息,在付款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信息,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对于已报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信息,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也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
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四)差额业务报告 1.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多付汇差额,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
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付汇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完成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多付汇差额信息,在付款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修改】/【多付汇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多付汇差额信息,在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
后,企业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修改】/【多付汇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多付汇差额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2.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多收汇差额,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
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完成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多收汇差额信息,在收款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修改】/【多收汇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