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已报告多收汇差额信息,在收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多收汇差额报告修改】/【多收汇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收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多收汇差额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3.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多进口差额,企业应当在进口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
在进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完成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多进口差额信息,在进口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修改】/【多进口差额报告删除】
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多进口差额信息,在进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修改】/【多进口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进口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4.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多出口口差额,企业应当在出口之日起30天(含)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
在出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进行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完成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
(2)对于已报告多出口差额信息,在出口后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
出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修改】/【多出口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多出口差额信息,在出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多出口差额报告修改】/【多出口差额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出口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多出口差额业务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五)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出口收汇数据主体变更
(1)对于需要进行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报告的收汇数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变更的收汇数据,录入转入方企业代码及其所属外汇局代码,完成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报告。
(2)对于已报告的出口收汇主体变更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主体变更。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撤销】模块,撤销相应收汇主体变更。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
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2.进口报关主体变更
(1)对于需要进行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报告的进口数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变更的进口数据,录入转入方企业代码及其所属外汇局代码,完成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报告。
(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报关主体变更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主体变更。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撤销】模块,撤销相应进口主体变更。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六)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是否进行报告以及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实施监管。相关操作无需通过监测系统完成。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1.对于需要报告的境外账户收支业务,企业应当在每月月末之前,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模块,分交易项目、账号(币种)录入上月境外账户的收入、支出、同名划转以及余额情况,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应录入月末对账单余额及对账单日期,提交外
汇局,完成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2.对于已报告的境外账户收支信息,在报告当月,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
(七)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1.对于需要进行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出口或收付汇数据,录入影响时间、影响金额、影响情况,提交外汇局,完成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2.对于已报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含)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修改】/【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3.对于已报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修改】/【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4.对于因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而需对相应特殊交易报告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的,操作流程与上述(2)、(3)点规定一致。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企业报告】→【企业报告违规记录】模块,记录监测中发现的报告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