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管理制度(修改后)(6)

2018-11-22 18:28

(2017) 幸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批后,方可请假。产、婚、丧假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校长请假须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请假;若分管副总经理不在岗时,由委托人同意签字后,方可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查。

第十六条 请假员工所属部门应及时做好请假人岗位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 我校考勤采取上班签到、下班签退的考勤方式。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签到、签退。

第十九条 当日不得提前签下一个工作日的考勤,不得人到岗但未签到,未签到者视为旷工。也不得下班未签而下一个工作日补签。

第二十条 考勤签字必须由本人完成,严禁代签。

第二十一条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当月日平均工资的50%,当月累计3次迟到和早退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日工资的2倍,当月累计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二条 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每月3日前将考勤汇总表报校长审核签字,报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考勤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并负责做好各类假条、核实单据等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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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条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三条 各部室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五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二章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七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八条 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九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室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驾校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十五条 严禁在营业或上班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十六条 严禁在营业或上班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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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 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 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 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 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 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二十条 消防器材管理

1.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 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 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 各部室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二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室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用电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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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 各部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 禁止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六条 用火安全管理

1.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

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第七章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二条 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三条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第三十四条 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九章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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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月一次)。

第三十七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三十八条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三十九条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室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室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十四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四十五条 特定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十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警告: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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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幸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5)谎报火警;

(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8)阻塞消防通道和设施、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灾但损失轻微的; (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 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但损失轻微的,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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