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法条班李亮三国讲义

2018-11-2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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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公法编

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

总论 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渊源

国家内 国家的权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主体

管辖权 1、 领土组成 2、 非国家领土:南极部事项 领土 国家的要素 1、 国籍 2、 外交保护 国民 3、 引渡和庇护 和海洋法

1、 承认和继承 2、 国际责任:三要素 3、 国际组织:联合国 4、 外交关系法: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国家外 5、 条约法:条约的效力、保留、解释、终止 6、 争端解决法: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7、 战争法:两套体系两套规则

部关系

第一章 总论

一、国际法 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与 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 不一致承担国家责任

渊源 国际习惯 国内法的关系 宪法没有统一规定, 直接、并行、转化 我一般法律原则 民商(可以直接适用)(优先)

国 WTO:排除直接适用,转化适用 司考帝国网 sikao365.com 1 -

司考帝国网 司法考试音频分享基地 网址:www.sikao365.com 三、基本 主权平等

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 民族自决原则(限于殖民地独立)

不干涉内政(非地理概念) 和平解决争端

四、国际法

1、 国家 2、 国际组织 3、 其他实体(巴解组织) 主体 个人不是

第二章 国家的权力

一、国家的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性和普遍性 二、国家主权豁免:1、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2、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

3、不得视为放弃的情形:(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国代表未出庭。 三、国家领土(国家与他国间就地域权利的划分)

两个问题:(1)那些是国家领土,哪些不是?(2)国家对领土享有什么权利,在非领土上享有什么权利?

国 际 空 域

领 空

领 内海 海 领海 基 毗连区 专 属 经 济 区 200海里 公 海 12海海平面 底 大 陆 土 海 洋 架 国 际 海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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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以内的海陆空及底土都是国家领土。 (一)国家的领土及权利:

1、领土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2、权利:原则上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存在两个限制

条约限制 一般性限制:不损害他国合法利益 3、河流制度:(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界河:根据边界制度。 4、领土的取得方式

1. 先占

2. 时效 3. 添附 4. 征服 5. 割让

1、有害于沿海国: 2、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

5、领海制度:国家主权,但有二例外:(1)无害通过权;(2)一般不管辖,三种情形除外 在船长请求时,应通知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 (二)非国家领土及相关国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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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海关、移民、财政、卫生 毗连区(小非沿海国 于等于24海专属经 济区(须经宣告,小于等沿海国:一项主权权利(对自然资源),三项管辖权(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与海洋环保) 非沿海国 沿海国:(1)对资源的权利 大陆架(无须宣告,领土 (2)外大陆架的获得 非沿海国 1、六大自由: 2、挂旗制度: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 3、船旗国专属管辖: 4、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毒和贩奴 自然延伸) 公海 5、登临权: 6、紧追权: 7、南极 国际海 底区域 1、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域 2、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三)国际民航安全 (四)外空: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 (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五)国际环境保护:

1、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工业化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2)四种减排方式:集团、绿色开发、排放权交易、净排放量 2、船舶污染排放 (1)船旗国 (2)污染发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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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港口国

1、出生地主义 第三章 国民 一、国籍:1、取得:

出生 2、血统主义 3、混合主义 归化 2、中国国籍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9条和第12条。 概括起来(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2)国籍的取得我国实行混合主义:双系血统+出生地主义(父母定居中国)。特别注意第5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自动(定居国外并获得外国国籍)和经批准(本人申请,公安部批准)。两类人例外。 二、外交保护(三个条件,一个性质,一个注意) 1、条件

(1)因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 (2)国籍持续 (3)用尽当地救济

2、性质:外交保护是国家间的行为 3、注意: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 三、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无条约无义务:无引渡条约,无强制引渡义务 2、双重犯罪原则

3、政治犯不引渡:注意例外(战争、灭种、劫机、侵害外交官等不得视为政治犯) 4、本国国民不引渡

5、罪名特定和不得随意转引渡原则 6、中国引渡法

(1)应当拒绝引渡:本国国民、非双重犯罪、政治或军事犯、我国已审判或已过追诉时效、被引渡后可能遭受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2)可以拒绝:年龄健康等人道主义原因;我国正在或准备进行刑事程序 (3)引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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