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制度不了解,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曹向荣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强化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由广大群众定期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有针对性地对上述人员进行管理。2.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及过失责任追究制度。3.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试行“村账乡管”等办法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财务的监督。即乡镇街道成立或指定专门的负责机构,配备专门的会计负责村委会、居委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监管,各类收入和开支分别建立两委会专门账户,重大开支由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介入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财务的审查和审计监督、对政务公开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领导、指导和检查,并对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估,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王小毅认为,从该区城中村的情况看,传统农村经济的衰败和急剧城市化并不意味着先进文化自然会取而代之。相反,传统思维、行为方式对城市化的抗拒根深蒂固,现实中对村干部腐败的容忍也是造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根源。他所在的检察院辖区内某城中村调研中发现非常矛盾的民意调查结果。问:“村委会能否代表村民利益?”80%被调查者回答“不能”。又问:“你的投票是否是你真实意愿?”85%选民回答“是”。在查处犯罪过程中,愿意积极配合调查、出庭作证的人更是寥寥无几,致使大量的村干部职务犯
罪逍遥法外或得到较轻处理。他建议立法机关对党政机关、村民会议、村委会、村党组织的权力明细化,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建议立法机关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确定由检察机关管辖,改变目前公安、检察等机关多重管辖的现状;建议不断完善和细化土地征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鉴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一条涉及“贿选”,比较原则和模糊,对什么是贿选、查处贿选的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建议制定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并将目前以种种手段严重破坏村级干部选举行为纳入犯罪范畴;针对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形式秀”和过于“疲软”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明确规定职务犯罪预防监督权,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纵深发展。 ■专家点评
单列条款更具可行性
在对村民委员会的主体身份进行立法研究时,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参加过一些讨论,他提出,那个时候大家普遍认为主体认定问题很棘手。但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的数量比国家机关多很多倍,村民委员会的腐败是原始的、最没有成本的腐败,不解决不行。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的主体认定关键在于对公务行为的区分,但行为在实践中往往分不清,检察机关查案难,律师、法官办案也难;后来又有人提出要根据财产性质来认定,而不论其身份地位与职务高低。但现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很多价值观的发展速度都很快,将来的对财产保护力度会随之加强,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力度也会趋于
平等,以财产为区分的方法仍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相比较而言,要想有力地打击基层人员职务犯罪,以后立法对此单列条款进行惩治比较好,更具有可行性。 换成民法的角度看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朴宗根具有民法与刑法的双博士学位,他认为,首先要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意见,规定社员因土地合同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法院以谁为被告,村民还是村民小组?如果村民小组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接下来谈村民小组长作为它的工作人员,才有主体地位的可能。刑法中还要考虑民法的体系及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二,管理活动与政府行为要严格区分,考虑到七种协助行为和政府行为,特殊的职务行为要严格区分。第三,以集体所有制的解释很难将村企业和村委会区分开来,应该政企分开,赋予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基层组织结构本身需要改革,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社会效益与打击犯罪效益要相结合
河北经贸大学教授包雯总结了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现象的7个特点:涉案罪名集中;共同犯罪呈多发趋势;对涉及司法解释的七种管理理解不一;涉及金额数额不大,但在上升;案件手段单一;作案主体在扩大;对罪与非罪的认识分歧较大。包雯认为原因主要在于:第一,用人制度不健全;第二,民主形式虚设,权力过于集中,干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第三,城中村改造,房价地价上涨提供犯罪机遇;第四,缺乏监督,导致权力膨胀;第五,财务制度不健全;第六,基层组织
人员法律素养较低;第七,法律上存在真空地带。因此,要加强用人队伍建设;加强民主自治制度建设;进行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实行财务代理、村账乡管;注重上级政府的监管、群众监督;注重防范与预防措施的体系化。在整个过程中要强调社会效益与打击犯罪效益相结合。(林燕)
渎职罪辩护专家黄云中律师检察日报
摘 要:就当前司法机关在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和争议进行了研究,并试图从立法精神等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途径及对策。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一支庞大而系统的农村基层组织管理队伍也逐渐形成,他们负责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代替政府行使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权力日趋扩大,但是与此同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然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刑事法律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一直长期存在争议,最终直接地影响到该类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和在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鉴于此,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难以处理。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刑法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