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
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
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
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
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 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
容。
第四十条 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
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
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
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
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
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
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
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
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
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
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
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
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
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 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
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
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
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
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
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 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
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
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
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 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
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
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
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
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 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
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三章 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
打印。
第五十七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
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
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
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 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
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
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
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
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
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
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
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 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
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