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2)

1970-01-01 08:00

道宽度。

2.0.13 为了解决地下商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和利用轻轨、地铁将人流引入地下商业建筑而形成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 m2的地下商业建筑而采取的一个技术措施:即在两个防火分区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防火安全隔离区分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该防火安全隔离区域视其顶部情况又分为两种,顶部敞开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全部埋在地下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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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内营业厅所经营的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商品燃烧性能,以及火灾荷载大小进行分类。表3.0.1内的A类火灾危险性较大,属可燃类商品,而B类的火灾危险性则相对较小,属难燃类商品。对大型商业建筑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后,更利于在后面的相关条文中针对不同的商业建筑在经营不同种类的商品时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3.0.2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规定,不分火灾危险类别,不论建筑高低,也不论建筑形式,耐火等级都统一定为一级,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规模大、人流密集、装修材料及经营物品的特点而制定的。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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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规划布点一般是位于一个城市的商贸中心、城市副中心或区域中心所在地,幅射范围较大而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车流,所以在进行大型商业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应组织好人流、物流、车流的关系。

4.1.2 本条提出大型商业建筑的建造原则是应独立建造,当难以做到独立建造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三款的具体规定:

1 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不应与住宅楼梯间共用,这是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也有明确规定。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楼梯间宜分开设置,一是便于商场管理,二可以保证商业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安全疏散自成系统。

2 大型商业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的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应将商业建筑的安全出口设在比较显眼的地方,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使商场内的人员能够流线简捷地快速从室内疏散到安全的室外场地。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建筑的合建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水平贴邻合建,无论是交通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计、管理相对较简单,只要将两种功能建筑之间的墙体按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设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即可;第二种是上下楼层之间重叠,此种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下部多为车库或设备用房,而上部的功能就复杂得多,无论上下楼层为何种功能的建筑,本条对其分界处的楼板,分界处之间门、窗洞口的分隔,以及防火挑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4.1.3 本条规定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楼层应在首层或负一层,使消防人员到达消防扑救场地后,通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快速到达消防控制中心,以操控该中心的消防设施、设备。

4.2 消防扑救

4.2.1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一般情况下,大型商业建筑的人流、车流、物流都要求在建筑四周设环形车道,以便于人员(含顾客和工作人员)、车辆、货物能够方便快捷进出以提高经营管理效能。一旦发生火警时,也便于消防车能够快速驶入,以最快的速度控制火险和快速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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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属山地城市,建筑场地有时极为复杂,当个别大型商业建筑充分利用地形而难以做到环形消防车道时,则应保证该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或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此条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的要求比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4.3.1的规定适当放宽。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m。

4.2.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非长方形平面)应设置长度不小于建筑周边长度1/3,或长方形平面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作出了五款具体的规定:

第一、二两款规定,是为了保证一旦发生火警,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迅速开展灭火、施救工作。登高消防车的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只要不超过5m、进深不超过4m的附属建筑(裙房、雨蓬等)就不会影响迅速登高、扑救作业,同时,在此范围内也不应设有任何可能阻碍消防车道和扑救登高的架空线缆和高大树木。

第三、四两款规定在扑救面的范围内,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当建筑物设有消防电梯时,宜将消防电梯设置在此扑救面范围内,并设出入口,这两条都是为了保证消防车到达现场后消防队员能够快速找到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后,通过楼梯间和消防电梯迅速到达着火层(火场)以开展灭火和人员施救工作。

第五款规定在扑救面的外立面设计窗户和玻璃幕墙时,应设置能够开启的外窗是为了消防人员到达着火层发现需要施救的人员后,通过大型消防车的臂伸向可开启的外窗处,能够以最短的时间通过“非常出入口”进行灭火或救援。

此条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的要求比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4.1.7的规定要严,是因为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扑救相对较难,扩大扑救面的范围有利于消防队在火场中实现多点扑救,便于围堵夹攻战术的展开。

对于建筑周边长度1/3消防扑救面的要求,由于重庆市是山地城市,建筑周边连续 长度做到1/3确有困难时,可以不连续计算。

4.2.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室外消防扑救场地,这是因为一旦发生火警,首先调动消防车到现场施救,为满足消防车现场作业所需,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作出的规定。 4.2.4 本条规定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重庆市目前的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是3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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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防火间距

4.3.1 本条规定是把大型商业建筑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对待,即不分多层或高层的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防火间距有关条文的规定。

4.3.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高度来确定。

但是对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A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0m、以及火灾危险性类别为A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B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0m,而比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防火间距适当加大,主要是考虑大型商业建筑内经营的商品易燃物多和人员密度大,一旦发生火警,便于组织施救和人员疏散到室外所需的空间,以防止火灾蔓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3.3 本条规定两座高度不同的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时的防火间距要求,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 钢结构

4.4.1 近年来,钢结构在民用建筑中的使用发展较快,尤其是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疏散楼梯间在火灾时的结构安全,本条规定室内疏散楼梯间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墙体必须采用防火墙。

4.4.2 本条依据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大型商业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做了规定,在实际设计中应结合具体建筑的情况设计给出各部位钢结构构件耐火极限。本条规定B类火灾危险性的商业建筑钢结构梁、板的耐火极限略低于一级耐火等级。

4.4.3 目前在钢结构防火涂料选择时,人们越来越重视装饰效果及经济因素,追求越来越薄的涂层厚度而忽视了建筑物防火安全性。本条在防火材料选择时宜按照以下情况选择防火保护型式:

1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不大于1.5h时宜采用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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