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1.5-2.5h时宜采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3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3.0h或3.0h以上时,宜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4屋面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喷涂各种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2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选用各种防火保护型式还应根据钢构件的使用环境、钢材的型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5 内部装修
4.5.1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内部装修所用的建筑材料,原则上不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不燃性装修材料,部份装修材料可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难燃烧装修材料的规定,是尽量减少大型商业建筑内的火灾荷载。本条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不分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是多层或高层,都统一为一个标准,主要是根据商场内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内部各个部位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5.1的规定,此条规定对多层大型商业建筑的地面装修材料适当降低燃烧性能等级,由A 级降为B1级,而墙面则由B1级提高到A级。
4.5.2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3.4.1内的“商场的营业厅”而制定的,将表内隔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1级提高一级到A级,而将表内其它装饰材料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2级提高一级到B1级,主要是考虑在地下室装修材料不应使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B2级装修材料。
4.5.3 本条对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所使用的装修材料进行规定。
4.6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 本条是参照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的要求而作出的规定,因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规模大、人员多、商场埋地太深,一旦发生火灾对人流疏散极为不利,所以限制了埋地深度应≤12m和不应设在地下二层以下。
地下商业建筑为坡地时,吊层有一个长边能开门窗、其余三个边全埋在地下的楼层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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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地下商业建筑。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高度1/2的楼层、室内到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40m的部分、不具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无法开启外窗的下埋楼层均为地下商业建筑。
4.6.2 本条规定地下商业建筑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间,当必须与上层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m的隔墙隔开,并分别直通室外。此条是参照了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2.2条的规定并适当调整,在隔墙上不开乙级防火门,而是地下层和地上层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如不能直接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也可以通过前室、门厅、疏散通道直通室外,其主要目的是将地上、地下的人流作一个严格的分隔,这样的分隔除防止地下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地上层外,同时也避免地上层的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室。而坡地大型商业建的坡顶层疏散楼梯间也应按此要求设计。 4.6.3 本条限制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经营范围和对储存物品的要求,具体的甲、乙类商品划分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6.4 此条是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在主城商业中心解放碑和部份商业副中心(如沙坪坝、观音桥、杨家坪等),结合平战人防工程和地铁、轻轨而建设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已超过20000 m2。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3A条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5B4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1.4A3规定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在重庆市出现的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由若干个防火分区组成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执行以上几个国家现行规范都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为解决此问题,由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多次联合组织全国和我市的部份专家针对此问题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个别项目还请了具有国家认可的“消防安全性能化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了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本条规定就是对专家组多次论证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条文中的“开敞式防火隔离区”(下沉式空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概念,对我市今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有积极意义的。条文对“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都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再加上消防电气、消防给水、防排烟等设施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该防火隔离区消防安全和人员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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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1 本条第1款规定参考了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3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条规定,地下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地下部份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结合重庆市现在许多大型超市都设在地下一层的实际情况,而且有条件利用地形设计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而此条规定: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宽度能满足某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5.2的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到4000m2。此条规定扩大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位于地下二层的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的危害更大,对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也更为不利,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
5.1.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无论是单层、多层或高层都同一标准,只要是位于建筑物能直通室外的首层,而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5.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10000m2;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大型商业建筑,其室内装修设计也符合表4.5.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5000m2,这是因为本规范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在设施上采用加强措施来提高商场的安全性,同时对室内装修也提高了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将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首层10000m和二层及二层以上5000m,对商场的营业和管理将带来更多的便利。
5.1.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和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且建筑层间楼板处的不燃烧实体墙裙高度小于1.2m时,其防火分区划分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如叠加面积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加设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
5.1.4 本条规定主要是区分通过天桥将两幢或两幢以上的(单层、多层或高层)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时,应根据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来确定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如果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可以不考虑天桥相互连接的因素,可按若干个独幢的商业建筑计算防火分区面积。如果防火间距达不到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则必须考虑天桥互相连接因素,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将若干个相互相连接的商业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计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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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必须作防火分隔设计,以保证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符合本规范5.1.2的规定。若两幢或两幢以上的商业建筑之间的中庭、边庭、内院、天井等空间围合区域加盖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本条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有关坡地建筑的术语和规定详《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
第1款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允许防火分面积扩大到10000m2; 第2款规定上层和吊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到5000m2。
第3款规定吊层另一种情况的防火分区面积,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出口宽度,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2.1或6.2.2的规定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为10000 m2。
吊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与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地下商业建筑一般都是埋在地下的,而吊层至少有一个以上的面是在地面上临空,而且还有可能在另外两个边上开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根据吊层的不同情况,其防火分区面积分别可以扩大到5000m2或10000 m。
5.1.6 本条规定防火分区之间的隔断应采用防火墙,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时,其防火卷帘的长度应小于防火隔墙长度的二分之一,但是中庭、自动扶梯四周不受此限,可以全部采用防火卷帘。此条规定是为了保证防火分区的隔断在火警时能更有效的起到阻断烟火的作用和加强防火隔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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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烟分区
5.2 .1~ 5.2.2 本条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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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国家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表3.2.3普通营业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8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和表3.2.1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这三个表中对商业营业厅内的各种通道设置情况都做了具体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无论那种布置方式的主、次通道净宽度都比本规范表6.1.1的规定要大,在对重庆市部分大型商场调查中得知,目前没有哪个商场能达到以上三个表中所规定的最小净宽度的要求,所以本条简化了复杂的各种布置情况,将其归整于表6.1.1,并列出各种营业厅布置方式,以及通道设置情况,做出了具体的通道最小净宽度规定。
6.1.2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主通道的布置方式宜采用双向疏散,并至少应设置一条贯穿营业区域并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使疏散线路趋于简单明了,同时,商业营业厅内的主通道经常汇集了营业厅内大量的人流,一旦发生火警预报,能使其主疏散通道上的人流快速向两端的疏散楼梯疏散,若采用尽端式的布置方式,则容易造成主通道上的人流疏散混乱。 6.1.3本条是一个有利于安全疏散的新概念。商业营业厅内的人流疏散一般情况是从营业厅内的营业区域→次通道→主通道→安全出口,经常在安全出口前容易形成瓶颈,影响快速疏散,为了缓解安全出口前的拥挤现象,要求在此设置疏散集散区,其具体的要求为长度、宽度均不小于5m(包括主通道尺寸),在集散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有碍疏散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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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表6.2.1的规定,双向疏散时最大直线距离为40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最大直线距离为20m ,这两个数值是设计时控制的疏散距离,本条规定是参考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版报批稿的数据;而表中的最大行走距离双向疏散时为45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为25m,后面两个距离是控制装修、布置柜架的疏散距离。
6.2.2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应满足表6.2.2的规定,双向疏散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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