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90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10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解:这种情况属于不定值保险的不足额保险方式,应使用比例赔偿方式。即: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施救费)×保险保障程度(或者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400+50)×900/1000 =405(万元) 注意复习最近几次的试卷中的案例。
保险复习资料 第一章
风险:危险的集合,是不同危险作用下的不确定损失事件的表现形式。 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
2、偶然性。风险发生时间、地点和状态对于社会个体而言是事先不可预见的事实。 3、变化性。 风险的运用:
(一)风险概率:大数定律。
(二)风险成本:1、实际成本。包括直接损失费用和间接损失费用。2、无形成本。对社会经济的影响。3、风险管理、控制及预防的成本。
(三)危险单位:风险是危险的集合,危险可以通过细分,分割成相对独立的危险单位,即发生一次不确定损失事件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划分目的在于:1、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风险概率相对稳定,可建模计算。2、所面临的可能最大损失相对固定,便于计算风险成本。3、面临的风险项目相对固定和集中,易于管理控制预测分析。
危险因素是导致或造成损失或伤亡事件的内因或前提,危险事故是损失或伤亡事件的外因或条件,没有危险因素的存在就不会有危险事故的发生。
风险管理:具体的经济单位通过对那些可能影响或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生活的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技术或经济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 风险识别:经济单位和个人对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二) 风险评估:识别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分析,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
(三) 风险对策:在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损失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
(四) 风险和保险的关系:理论上保险学中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是风险管理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实践上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最常用
的方法之一。
保险:对于可以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认得寿命及身体提供商业保障的经济行为。 保险的对象:具体的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认得寿命及身体。
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或意外的。2、风险的发生只能使被保险人遭受世纪的损失。不能具有投机性。3、同类风险的大量存在。保证大数法则的应用。4、风险发生不是由于故意或违法行为造成。5、风险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或标定。6、风险必须得到保险市场的接受和认可。
可保风险:纯粹风险,只有损失可能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风险。保险市场可以接受的风险。
保险的基本要素: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多数人参保,分担少数人的损失。3、费率的合理计算。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主要形式:1、按保障对象: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2、按保险方式: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3、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4、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5、再保险和原保险。
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的区别:1、风险选择对象不同,前者基于个人。2、承包方式不同,前者由独立保单。后者只用一张总保单。3、保险合同内容的灵活性不同。前者针对内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后者可商讨,存在一定的灵活性。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于社会劳动者发生身体问题时提供的一定物质帮助。 政策保险:国家为推行某项政策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的保险项目。
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业务。
共同保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的保险。 保险的功能:1、经济补偿。2、资金融通。3、社会管理。 第二章
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明确双方保险权利和义务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附合性指一方设计提供全部合同内容,另一方只对合同进行选择而不能对内容进行修改。约定性通常是辅助行为。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4、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和保障性并存的合同。需支付保险费但提供经济保障。 5、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必须符合最大诚信原则。
6、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射悻合同指保险合同所承包的危险的发生是具有射悻性即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区别:1、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前者强调补偿性,按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后者是以投保人自保的金额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的。 2、保险期限。前者多为短期,后者基本都在一年以上。
3、储蓄性。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所形成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保单在一定时期后仍具有现金价值,可抵押。
4、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补偿原则,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获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则可以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5、代位求偿。指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人向第三方追偿。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则没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
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保险人间的保险行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刑事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再保险主体都是保险人。 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标的时财产或人身,再保险标的则是承保的保险业务。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或是补偿性的或是给付性的,再保险合同则是责任分摊性。
联系:再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原则适用于再保险业务。 (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计算)
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不用于一般财产保险。
不定值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不予确定,只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按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计算):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赔偿方式有两种: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保险人采取比例责任方式赔偿;也可按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赔偿,即再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我国采取比例责任。 比例责任方式赔偿: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价值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公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额 (五)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给付型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医保外大多属于此类。
(六) 特定是合同、总括是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式合同。
特定式合同:只对事先商定且在保单中列明的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保单列明只能承保某类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保险人针对保险标的数量和价值变化较频繁的业务设计的保险合同。 预约式合同:双方事先约定保障内容的长期协议。 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 投保单:投保人要求投保保险业务的书面文件,也是保险人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的重要依据,更是完整的保险
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
效力:保险人一旦签章,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要约,即时起负担保险义务。
(二) 暂保单:临时保险条,是保险人在尚未接受投保人的正式要约,对于投保单尚未签章认可,暂时不能签发正式保单前为满足投保
人的保险需要出具的保险证明。
出具暂保单的原因:保险正式成立前避免业务外流。
(三)保险单: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亦是正式的保险合同文本。
内容: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被保人、受益人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费,赔偿办法,违约处理,订立时间。其中保险价值只在财产保险中有,人身保险中没有。 (四)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内容进行修订获赠山的证明文件。 效力:最后出具的批单效力大于先前的,手写的大于其他形式的。
(五)保险凭证:保险人所持有的已经获得某向保险保障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单,具有与保单相同的左右和效力。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 保险人:保险公司的专业称谓。
(二) 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具有投保利益,并且申请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关系:投保人和被保人如果是同一人,则在支付保险费时履行投保人的义务,在获赔时则以被保人身份出现;如果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在行使完权利后不获得被保人所享有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接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且对于保险标的的存在与否具有财务利益,同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或法人。
(二) 受益人:在保险责任形成时,保险合同所列明的被保险人无法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时,可以代表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法人或自
然人。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一) 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招揽业务并签发保险单的法人组织。
(二)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两者的区别: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经营单位;保险经纪人是接受客户委托采购保险产品的经营单位。销售和采购是区分两者的标志。
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1、物质财产。2、经济利益与损害赔偿责任。3、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责任:保险人所承担的具体风险项目。
责任免除: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项目。每个保险都有各自规定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本身的实际经济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保障的货币额度。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1、依据市价决定。2、依当事双方约定。3、依法律规定。 保险费:投保人为了请求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及其利益承担风险而支付的与所需要保障的保险责任相适应的价金。 保险费率:每一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计收标准。
保险期限:保险人和投保人所约定的保险合同的有限时间界限。确定方式一般有两种:1、自然时间界限。2、行为时间界限。 保险人的赔偿处理方式:1、货币方式。2、修复方式。3、置换方式,对更换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的方式赔偿被保人的经济损失。 损失赔偿过程的争议处理方式:1、双方协商处理。2、通过仲裁处理。3、通过诉讼处理。 保险合同一般属于格式化条款。发生争议时按《保险法》: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课件不同)?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如实告知的义务。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2、告知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的义务。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特别权力:1、请求保险人承担必要费用的权利。2、请求保险人降低保费的权利。 保险人的特别权力: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特别权力:1、依法投保的权利。2、复效请求的权利,根据复效条款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
被保险人的特别权力: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转让或质押的权利。2、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权利。 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1、填写投保单。2、承保。成立要件:明确当事人,确定内容,双方同意 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承保后即告成立,不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位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1、缔约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述。3、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只有财产保险可以,人身保险不可以。经协商后可以变更。 保险合同的失效:未按期给付保费,宽限后仍未支付,则该日期失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失效后,双方可以协商复效。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重要事实的申报。
2、保证,指人们多于某种事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允诺。保险上则是要求保险双方允诺不因为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损害另一方关于保险的利益。
3、告知与通告。告知是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另一方所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通告则是被保险人的基本要求,增加危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都有通告义务。
4、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指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放弃其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权利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投保人未如实相告的后果:1、保险人可解除合同。2、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如故意违反,则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被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投保人再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赔偿原则:1、全面赔偿原则:(1)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实际损失。(2)发生保险事故后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实际赔偿原则:(1)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人的实际损失。(2)保险人有权选择赔偿方式。(3)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4)被保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5)责任保险适用于实际赔偿原则。(6)人身保险的给付符合实际赔偿原则的一般要求。
委托: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经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后,被保人将其对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申请赔偿的方式。
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分别有两个以上保险人承保同一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人所持有多个保单的保险金额已经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行为。为防止情况发生,按以下方式进行分摊。(1)顺序责任。(2)比例责任。(3)限额责任,计算每个保险人单独承保条件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再计算每个保险人单独承保的赔偿责任占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的责任之和的比例,从中得出每个保险人实际分摊赔款。第一步每个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实际价值。
近因原则: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先决条件必须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合同的解释:《公司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三章
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
生存保险:被保人在保险期满或到达某一年龄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两全保险:生死合险。无论被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期满时生存,都活的保险金给付。
(二)年金保险:被保人生存期间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有规则的、定期地向被保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三)简易人寿保险:交费期较短,免体检保险金额低的一种保险。大多采用等待期制度,被保人参保后需要一定时间保单才会生效。 (四)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五)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保险、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人寿保险的基本条款:
1、 不可抗辩条款: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通常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
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2、 年龄误告条款:(1)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下,被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可解除。(2)
不影响小李,但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费时,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3、 宽限期条款: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同不因投保人延迟交费而失效。
4、 复效条款: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一般为两年。 5、 受益人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制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6、 共同灾难条款:第一受益人和被保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人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按规定向被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2、被保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3、遭受的意外伤害是直接原因或近因
保险期限:保险规定的期限。责任期限:自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日起一定期限。
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能工作所致的收入损失,或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产品的特征:1、健康保险是一种综合性险种。支付性给付性并存。2、健康保险多为短期保险。3、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责任:1、基本险,火灾责任基础上承保雷击、爆炸空中坠落等。2、综合险,基础限基础上增加列明的自然灾害。
企业财产保险最基本的责任免除项目: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2、被保人及其代表故意或纵容行为。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4、保险人根据经营需要列明的责任免除项目。
企业财产保险的赔款计算:1、全部损失,最小金额原则。2、部分损失,赔款=受损财产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家庭财产保险:以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存放于室内的粮食等可以特约投保。金银珠宝首饰等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通常不予承保。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额。 第六章
1.保险代理制度的不足
(1)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始终存在着核保与推销的冲突。保险代理人的任务是力求推销更多的保险单,以获取更多的代理手续费,而保险人在拓展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提高承保质量,二者的冲突是难免的。
(2)保险代理人单纯为获得代理手续费的做法,会导致保险公司承保质量下降。 (3)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化的管理。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活动,为投保人提供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公司选择、产品选择等服务。
(2)从事的活动不同。保险代理人通常代理保险公司授权的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委托,为其协商投保条件并提供相关服务。
(3)薪酬的来源不同。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手续费;保险经纪人的薪酬由两个来源:当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时,会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当保险经纪人为客户单独提供咨询、理赔服务时,会从客户处取得报酬。 (4)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其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若因其疏忽、过时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从业资格的监督程度不同。保险代理人所充实的保险活动受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的制约,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活动中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其活动结果直接决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维护还是受到伤害。因此,为
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取得比代理人更为严格。
第七章
核保核赔管理
1. 核保:指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进而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分析过程。
包括核保选择和核保控制两方面内容,其中核保选择指保险公司通过分析、审核、确定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决定承保条件的过程。核保控制值保险公司通过应用风险管理技术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采取规定责任限额、免配额、共同保险等措施,控制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和风险的过程。
2. 保险公司核保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建立规范的核保制度,包括核保政策、核保原则、核保标准和核保人员资格以及核保组织结构等内容。
2) 严格核保程序,核保程序包括:收集标的的有关信息、评估危险因素、确认保险方案、执行核保决策和核保监督。
3) 承保控制,主要内容是:控制逆选择;控制保险责任;控制保险金额;规定一定的免赔额;采用公保;采取费率优惠或在费率上采取
无赔款有待;采用分包。 3. 核赔管理
保险理赔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保险理赔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赔偿处理的行为。 4. 保险公司理赔管理的主要内容
1) 规范保险理赔程序,保险理赔过程包括损失通知、单证圣河、现场勘查和赔付三个环节。
2) 完善理赔组织系统和人员配置,其中理赔组织非为个案分派系统、工作分派系统和以上两种系统的综合三种。
责任准备金管理
1. 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人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或业务的需要,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或备付未来的赔款而提取保险费
的资金准备。
2. 财产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保费准备金,指当年承保的业务在会计年度末尚未到期、保险人按照未到期的时间而提取的准备金。
2) 赔款准备金,又称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提取的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监管:是政府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组织、行为、资金运用、赔付能力等公司经营状况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发布公告、知道意见以及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意义:1)把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保险监管的必要。2)确保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3)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1) 公示方式,即政府对保险业的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监管,而仅把保险业的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2) 规范方式,又称准则监管方式或形式监管方式,是由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一定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
3) 实体方式,又称严格监管方式和许可监管方式,是由国家订立较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由保险监管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
司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管理的一种监管方式。我国采用实体监管方式。 我国现行保险监管体制
? (1)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1998年成立的中国保监会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独立行使保险市场监管职能。
? (2)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通过一系列法规条文严格规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准则,如保险企业的设立制度、业务监督、财务监督、人事监督制度等,并由保监会贯彻执行
? (3)严格的监管内容。对保险企业的组织监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对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严格限制。保险人在经营范围上不能兼业兼营;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保监会批准,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章
保险资金运用,也称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损失补偿或经济给付的过程中,利用保险资金收支的时间差,将积累的保险资金部分投资于资本市场,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活动。 保险资金的性质
1)负债性,由于保险费收支的时间差和数量差的存在,使得一部分资金沉淀下来构成可运用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这部分闲置资金体现为负债项目的各项准备金,其中大部分资金在将来某一时点讲义赔款或给付的方式返还。 2)稳定性,指可运用的保险资金能在数量上保持一定的规模,为保险投资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3)社会性,保险资金来源于社会各个层面的个人或单位,社会上分散的各投保单位和个人在交付少量的保险费之后汇集成可观的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的运用原则
1、 安全性原则,指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以安全返还为条件,保证保险资金在投资过程中免遭损失,到期按时收回投资的本金、利息及利
润。
2、 分散性原则,保险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循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识别和衡量各种潜在的风险,运用分散化的投资策略以避免风
险过于集中,以此来有效控制非系统性风险。
3、 收益性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的直接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保险资金在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投资收益以获取利润。 4、 流动性原则,指保险投资项目应有充分的变现能力,是由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不确定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5、 公共性原则,指保险资金的运用过程中,应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注重增加公众的福利,努力创造和维系保险业的良好声
誉。在此基础上,应不断扩大保险业的服务领域,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险保障水平,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来源是权益资本和各项责任准备金 1) 资本金
2)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 3) 寿险责任准备金 4) 保险保障基金
5) 其他资金包括:未分配盈余,发债收入、应付同业款项、应付和递延税款、福利和退休基金以及拆入短期资金。 保险资金的运用,主要的投资形式包括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有价证劵(股票、债券、证劵投资基金)、贷款、房地产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