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应补( 企业所得税应补(退)税额。 税额。 二十七、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境外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 2008 年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 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 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 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 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 险费、退休(养老) 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 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人寿) 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 疗保险费等境外商业人身 人寿) 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 作为支付给雇员工资、薪金的, 作为支付给雇员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 扣除。 二十八、 二十八、职工宿舍租赁费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职工 规定,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国税函 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 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 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因工作需要为本企业员 工负担的职工宿舍租赁费, 工负担的职工宿舍租赁费,凡以企业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
合同的,可凭租赁合同和合法凭证在福利费中列支。 合同的,可凭租赁合同和合法凭证在福利费中列支。为做好 政策衔接, 年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 政策衔接,2008 年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可暂按原核算渠 道列支。 年起,按国税函[2009]3 号文件有关规 道列支。自 2009 年起,按国税函 定执行。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