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审查不予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
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四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审查不予通过,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及安全设施、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各项保障措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同时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编制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和技术指导,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并对最终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五)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六)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九)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次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