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同意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意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4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云安监管?2008?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
根据储存装置、设施储存的品种和规模大小,将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建设项目分为三种类型:
Ⅰ类:储存气体10000m以上,甲、乙、丙类液体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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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或丁、戊类液体5000 m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的大型仓库。
Ⅱ类:储存气体1000—10000m,甲、乙、丙类液体100—1000m或丁、戊类液体500—5000m的储存设施(不含加油站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之间的中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或货场总面积50m以上的仓库。
Ⅲ类:储存气体1000m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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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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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货场总面积50m以下的仓库;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加油站的装置、设施。 注:1、气体、液体储存量以总容积计算;
2、本表所述“……以上”均含数字本身,“……以下”均不含数字本身;
3、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应折合标准状态下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