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五)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现场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分类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十条 新、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的,应当分别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审查:
(一)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
(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三)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工业气体充装的(无气体生产装置或化学反应过程);
(四)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
(五)新建加油(气)站的;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装置)分类表?(见附件)中属于第二类储存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危险性一般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审查:
(一)改、扩建加油(气)站的;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装置)分类表?(见附件)中属于第三类储存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危险性较小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实施安全审查外,新、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审查。
第三十二条 依据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分类,不需要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情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