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自学笔记

2018-11-22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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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目题 第一章 绪论1.1.简述环境问题的概念和分类。1.2.简述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1.3.试述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1.4.试述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2.1.怎样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2.2.什么是“目的二元论”?2.3.环境立法主张“目的二元论”的依据是什么? 2.4.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3.1.简述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3.2.简述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3.3.试述外国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4.1.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4.2.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研究的意义。4.3.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包括哪些主要部分?它们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5.1.简述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5.2.简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目的。5.3.简述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5.4.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则,应当注意哪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5.5.试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6.1.简述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6.2.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机构的目的和特征是什么?6.3.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6.4.试述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7.1.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7.2.简述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7.3.简述《环境保护法》对污染者责任问题的规定。7.4.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八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8.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8.2.简述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8.3.简述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8.4.排污费的减免及缓缴的条件。8.5.简述物质循环的目的和清洁生产的实质及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8.6.简述我国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内容。8.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机制。8.8.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8.9.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的规定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9.1.简述自然资源许可证从性质上的分类并举例说明。9.2.简述我国自然资源税减征和免征的情形。9.3.简述我国资源税的纳税人及纳税范围。9.4.试述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第十章 环境标准10.1.简述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10.2.简述环境标准的作用。10.3、试述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11.1.简述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1.2.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1.3.简述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1.4、行政“罚款”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及民事责任的“赔偿金”的区别。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12.1.简述国际上关于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概念的规定。12.2.简述理论上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确定和实施过程。12.3.简述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13.1.简述大气污染的概念。13.2.试述如何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13.3.试述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保护14.1.简述海洋环境污染及其特点。14.2.简述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应具备的条件。14.3.简述对海洋生态有影响的行为的管制措施。14.4.简述陆源污染物排放的禁限措施。14.5.试述为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应采取的保护措施。14.6.试述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14.7.试论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15.1.简述水污染的定义及《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15.2.简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15.3.简述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的活动。15.4.试述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15.5.试述有关防治地下水污染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6.1.简述声环境噪声污染及其特点。

16.2.简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的规定。16.3.试述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7.1.简述国家贯彻“三化”原则的政策措施。17.2.简述国家对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原则的规定。17.3.简述国家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17.4.简述国家在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方面所采取的措施。17.5.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17.6.试述国家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18.1.简述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措施。18.2.简述储存危险化学品应符合的要求。18.3.简述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措施。18.4.简述电磁辐射活动的环境管理措施。18.5.试述对化学品首次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 第十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19.1.简述自然资源的定义和分类。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20.1.简述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20.2.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20.3.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20.4.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20.5.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20.6.简述国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措施。20.7.简述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措施。20.8.试述国家关于土地复垦的规定21.1.简述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21.2.简述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21.3.简述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区别。21.4.简述各级人民政府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21.5.简述水资源开发利用者在保护水资源方面应尽的义务。21.6.试述关于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法22.1.简述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22.2.简述森林防火的措施。22.3.简述国家在退耕还林方面的优惠条件。22.4.试论我国在退林还林制度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三章 草原资源保护23.1.简述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23.2.简述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遵循的原则。23.3.简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草原建设方面的职责。23.4.简述我国《草原法》对合理利用草原规定的措施。23.5.简述国务院发布的草原防火措施。23.6试述《草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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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24.1.简述我国的海洋渔业资源,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资源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24.2.简述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24.3.简述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措施。24.4.试述渔业资源保护的途径及主要方法。24.5.试述对渔业资源实行的捕捞禁、限措施。

第二十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法25.1.简述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25.2.简述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环境的规定。 第二十六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26.1.简述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方针和综合性措施。26.2.简述我国野生植物的保护监督管理体制。26.3.法律规定的防止检疫对象传人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第二十七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27.1.简述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其类别。27.2.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目的和作用是什么?27.3.简述文化遗迹地的概念及我国对其的保护手段。

第二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28.1.简述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28.2.简述环境保护条约的特点。28.3.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有哪些?28.4.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有哪几个方面?28.5.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这一时期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特点是什么? 28.6.国际环境法客体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二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与实施29.1.简述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概念及其特点。29.2.简述国际环境合作的内容。29.3.简述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中谨慎原则的含义。29.4.如何保证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真正的执行和遵守?29.5.简述“战略环评”制度的特点。29.6.简述经济刺激措施与“命令与控制”措施的联系与区别。29.7.简述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29.8.简述国际责任与国际环境损害之间的关系。29.9.简述国际环境损害的概念及其赔偿的原则。

第三十章 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30.1.《维也纳臭氧层公约》要求缔约方在哪几个方面采取保护臭氧层的措施? 30.2.简述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体系。30.3.简述淡水资源方面的国际法律体制的特点。30.4.简述核活动的国际法律管制体系。

简答题答案

1.1.简述环境问题的概念和分类。答: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1)自然环境的破坏;(2)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1.2.简述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答:环境科学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宏观上研究整个人类——环境系统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微观上研究环境中的物质特别是污染物,在机体和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过程及其运动规律,它们对生命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以及污染防治的工程与技术。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包括:探索全球环境的演化规律;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

1.3.试述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答:(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早期人类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大,而改造环境的能力却很差。因此,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干预十分有限,当时的环境问题,最多是因为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或者因为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追使人们迁移以谋生存。(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时生产力得到发展,人口密度增加,人类对环境的干预和改造能力也随之加强。农业和畜牧业是一种生物性生产,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自然条件,另一方面又会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但农业生产活动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不多,一般说不会超出环境的自净能力。所以环境污染表现的还不突出。(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首先是出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其来源主要是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污水和固体废物,以及大量环境很难降解的化学合成品,包括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局部地区的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公害”病和重大公害事件的出现。其次是自然环境的破坏。现代化工业生产需要大量资源和能源,随之而来的是采掘业、采伐业和捕捞业三大部门的发展,以及各种大型工程建设造成对局部环境条件的改变,这些都使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难以承受,从而造成资源稀缺甚至枯竭,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开始出现区域性生态平衡失调现象。(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过去30年,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由于人口政策和农业政策的失误,人口激增,粮食短缺,导致滥伐,进而土壤贫瘠化、沙漠化,并使生物生产量下降,生活更加贫困化。在经济压力下,便形成愈穷愈垦、愈垦愈穷的恶性循环,最后终将酿成灾难。

1.4.试述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答: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相互联系、制约的关系。(1)资源。很多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人口的激增、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刺激了对资源的需求量。20世纪50年代以来,自然资源消耗量大约每15年到20年增加一倍。再加上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与破坏,导致资源缺乏甚至枯竭。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0年,我国人均水资源为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2%;人均耕地资源1.12亩,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5%;人均森林面积O.126公顷,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21%。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的经济发展使有限的资源更加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2)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张、资源破坏、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难题之一。我国人口从建国初期的5.4亿增加到现在的13亿,预计到2020年将达15亿。比合理人口承载能力多了一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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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过度增长对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构成巨大压力。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实力不很高的情况下,为保证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不得不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毁坏自然环境。这种情况极大地限制了经济发展和生活改善,也是我国粮食紧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3)发展与环境。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惟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甚至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曾经为之付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正是总结了这些历史的经验教训后,我们提出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一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又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不管它们之间物质与能量交换如何错综复杂,在物质和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最终都要保持平衡。

2.1.怎样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被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2.2.什么是“目的二元论”?答: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1)保护人群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

2.3.环境立法主张“目的二元论”的依据是什么?答:主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二元论”是基于承认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1)二者有互相制约和矛盾的一面。例如,发展经济就势必会带来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环境保护又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在一国财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可能表现得十分尖锐。(2)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发展与环境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①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②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③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反过来,经济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①它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污染防治资金。②为环境保护提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把发展与环境对立起来,认为非此即彼,不论强调哪一方面,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二元论”,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目的和任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正确的思想。

2.4.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有如下几点:(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在空间和地域上非常广泛,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这就决定了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与资源法规,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多种因素,也具有综合性。,(2)技术性。从宏观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由于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也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的法律部门。(3)社会性。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来看,它不直接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而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4)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3.1.简述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答:中华民国时期战乱频仍,政局不稳,执政者极不重视环境保护,因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残缺不全,几乎查不到防治污染的专门法规,仅仅颁布的几部自然保护立法如《渔业法》(1929年)、《森林法》(1932年)、《狩猎法》(1932年)、《土地法》(1930年)和《水利法》(1942年)也没有认真实施。相反,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曾颁布并实施过许多自然保护的法规,其中有代表性的如《闽西苏区山林法令》(1930年)、《晋察冀边区禁山办法》、《晋察冀边区垦荒单行条例》(1938年)、《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1年)、《晋察冀兴修农田水利条例》(1943年)、《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1949年)等。

3.2.简述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答: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已成为必要。(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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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3.3.试述外国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答:环境法的发展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如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的大气污染事件,20世纪40年代美国洛杉矶市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毒雾事件,还有20世纪50年代因重金属污染发生在日本的三次公害事件,即熊本水俣病、新泻水俣病和富山骨痛病。20世纪60年代,日本又发生了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大量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大规模的反公害的群众运动,环境问题成了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公害严重的国家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大量制定环境法规,从而使环境法得到了迅速发展。美国在1948年颁布了《水污染控制法》,从1952年至1970年经过五次修订,现称《清洁水法》。1965年颁布《固体废物处置法》,经过1968年和1970年两次修订后改称为《资源回收法》。1963年颁布《清洁空气法》,1965年、1969年、1970年三次修订。英国在1956年修订了原《公共卫生法(消烟法)》(1936年),改称为《1956年清洁大气法》,1960年颁布了《清洁河流法》,三年后又颁布了《水资源法》。1960年和1967年又分别颁布了《噪声控制法》和《生活环境舒适法》。前苏联至20世纪60年代,各加盟共和国先后通过了《自然保护法》,又在1968年、1970年两年中制定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水立法纲要》,1975年制定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关于地下资源的立法纲要》和《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卫生立法纲要》。联邦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制定了《自然保护法》、《联邦河流净化法》、《空气污染控制法》、《建筑噪声管理法》、《公路交通法》、《内河危险品运输法》、《原子能法》、《狩猎法》、《海洋危险品运输法》、《合成洗涤剂法》等三十多部环境法律和法规,把环境法扩大到工业、交通、城建和水域管理等许多部门。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4.1.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4.2.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研究的意义。答: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有助于制定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分清主次、轻重,有计划地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强制建设,并且可以使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相互配合、补充,建立协调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离不开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尤其需要把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研究,才能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本问题的研究,建立在本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并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4.3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包括哪些主要部分?它们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答: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在宪法中予以确认,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在宪法中作出规定,就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据。(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它是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的综合性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一般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它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它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4)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5)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广泛性。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尽管数量上十分庞大,但仍然不能把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全部加以调整,在其他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包含不少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它们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5.1.简述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答: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正)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5.2.简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目的。答: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2)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以及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5.3.简述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答: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末端管制即直接对污染物排放作出规定;全程管制即通过生产投入或消费的前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予以规定,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两大类。市场刺激方式即依照科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非市场性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5.4.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则,应当注意哪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答:制定立法规划的目的,是要在一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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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并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1)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它们大多主要颁布于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措施,都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确立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些法律、法规已经日益显示出不适应性。因此,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就必须首先考虑各种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需求,使制定或者修改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2)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全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部门法和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时,既要从整体上建立和完善国家在该领域的法律体系,又要考虑该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和配合,避免立法中的重叠、矛盾和冲突。(3)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我国的基本法律、一般法律的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实施细则的立法规划应当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制。而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的立法规划应当由各部、委自行编制。在地方立法方面,目前并没有特别具体规定,因此一般是参照国家立法的形式来进行。

5.5.试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答: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如下几个方面实现人类思想观念和发展模式的转变。(1)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定政策时确保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所固有的特征,它所解决的是所有环境问题的根源。(2)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要求是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同时,它还对社会提出了如下要求:鼓励人们采纳在生态可能范围内的消费标准和所有人可以合理向往的标准;要求社会从提高生产潜力、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这两方面满足人民的需要;要求非再生资源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地少妨害将来的选择;要求保护动植物物种;要求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把对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然因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综上所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标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全人类为了人类的不断繁衍而需共同作出努力。然而,现实中存在的矛盾是每个人并不认为他人会按照社会期望的方式作出行为,从而使社会所有的人都在追求狭隘的自身利益。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教育、税收、补助和其他方法来纠正和弥补人类个体的各行其是的做法,国家的法律就应当对此发挥作用。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总之,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它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理念的归纳总结并予以现实化。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实质是对国家和国际现行法律体制在新的发展目标指导下实行全面的变革。它不仅应当成为现代各国完善国家立法体系的长远目标。而且理应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应当具体体现的一项指导原则。5.3.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则,应当注意哪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答:制定立法规划的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并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1)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它们大多主要颁布于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措施,都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确立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些法律、法规已经日益显示出不适应性。因此,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就必须首先考虑各种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需求,使制定或者修改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2)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全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部门法和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在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时,既要从整体上建立和完善国家在该领域的法律体系,又要考虑该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和配合,避免立法中的重叠、矛盾和冲突。(3)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我国的基本法律、一般法律的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实施细则的立法规划应当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制。而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的立法规划应当由各部、委自行编制。在地方立法方面,目前并没有特别具体规定,因此一般是参照国家立法的形式来进行。

5.6.试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答: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如下几个方面实现人类思想观念和发展模式的转变。(1)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定政策时确保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所固有的特征,它所解决的是所有环境问题的根源。(2)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要求是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同时,它还对社会提出了如下要求:鼓励人们采纳在生态可能范围内的消费标准和所有人可以合理向往的标准;要求社会从提高生产潜力、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这两方面满足人民的需要;要求非再生资源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地少妨害将来的选择;要求保护动植物物种;要求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把对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然因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综上所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标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全人类为了人类的不断繁衍而需共同作出努力。然而,现实中存在的矛盾是每个人并不认为他人会按照社会期望的方式作出行为,从而使社会所有的人都在追求狭隘的自身利益。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教育、税收、补助和其他方法来纠正和弥补人类个体的各行其是的做法,国家的法律就应当对此发挥作用。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总之,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它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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