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对凭证管理员的操作授权。
技术管理员负责技术类标准数据的管理,技术主管负责对技术管理员的操作授权。
文件管理员负责代网点上传批量文件及下载回盘文件。 业务查询员可查询各类代收付交易的统计报表。
不相容岗位及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同级主管与非主管人员不得兼任,会计类人员、业务类人员、技术类人员不得兼任。
第七条 一般规定
(一)管理机构操作员在中间业务平台内维护。总行综合类人员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主管授权下维护。其余各级综合类人员由上级综合管理员在上级综合主管授权下维护。各级会计类人员、业务类人员、技术类人员由本级综合管理员在本级综合主管授权下维护。
(二)网点柜员基本信息分别从储蓄系统、公司系统同步至中间业务平台,柜员基本信息维护均在储蓄系统、公司系统进行,新增柜员时自动分配默认交易权限。
(三)中间业务平台可对管理机构操作员或网点柜员进行交易集控制。
第八条 人员信息维护流程 (一)管理机构操作员维护 1.功能说明
使用本交易可对中间业务平台管理机构操作员信息进行新增、修改、注销、重新注册、密码重置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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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流程
(1)申请机构或部门填制“中间业务平台柜员维护申请表”(下简称“柜员维护申请表”),内容应齐全、真实、完整,并由经办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提交维护机构。
(2)综合管理员登陆中间业务平台,使用“公共管理-人员管理-管理机构操作员维护”交易,依据“柜员维护申请表”对管理机构操作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注册、修改、注销、重新注册、密码重置等操作,该交易须经综合主管授权。
(3)交易成功后,打印“柜员维护信息表”,与“柜员维护申请表”一并留存,定期装订存档。
3.注意事项
(1)新建操作员初始密码和重置后密码都为000000,需修改后方可办理业务。
(2)操作员密码输入错误次数达到3次即被锁定,锁定后需综合管理员重置密码。
(二)网点操作员维护流程 1.功能说明
使用本交易可对网点柜员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可对网点柜员交易权限进行维护。
2.操作流程
(1)申请机构或部门填写“柜员维护申请表”,内容应齐全、真实、完整,并由经办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提交维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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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支行综合管理员登陆中间业务平台,使用“公共管理-人员管理-网点操作员维护”交易,依据“柜员维护申请表”对网点柜员的交易集进行修改,该交易须经综合主管授权。
(3)交易成功后,打印“柜员维护信息表”,与“柜员维护申请表”一并留存,定期装订存档。
3.注意事项
网点柜员交易集权限不得大于该柜员身份的默认交易集。
第三章 委托单位管理
第九条 银行受委托单位委托,开办某项代收付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在中间业务平台内对委托单位基本信息、业务参数、结算参数等信息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一般规定
(一)委托单位信息原则上由该项代收付业务主办行负责维护。如业务超出主办行所辖范围内机构办理的,须提交上级机构维护。
(二)委托单位注册后其所属地区不能更改,如确需变更其所属地区,只能注册新的委托单位。
(三)为防控信用卡代收类业务的风险,由信用卡中心对是否允许使用信用卡办理某项代收类业务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信息维护流程 (一)委托单位基本信息维护 1.功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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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与我行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开办代收付业务,使用本交易对委托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单位性质、员工规模、注册资金、营销属性等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包括注册、修改等),生成委托单位代码。
2.操作流程
(1)委托单位基本信息首次维护时,业务管理员使用“公共管理-委托单位管理-委托单位基本信息维护”交易,根据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内容,注册委托单位基本信息。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2)因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变更,需修改委托单位基本信息时,业务管理员使用“公共管理-委托单位管理-委托单位基本信息维护”交易,根据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维护委托单位基本信息。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3)维护完成后,打印“委托单位基本信息表”,和协议一并装订存档。
3.注意事项
(1)委托单位代码是委托单位的唯一标识。同一委托单位办理多种代收付业务时,如平台中已有该委托单位代码,无需新增。
(2)委托单位简称用于凭证打印、报表统计等显示。当委托单位名称大于10个汉字时,简称需要手工输入。
(3)修改委托单位基本信息时,除委托单位代码、行业代码外,其他信息均可修改。
(二)委托单位业务参数维护 1.功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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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对委托单位的业务代码、储蓄/对公系统摘要、业务开办范围、交易渠道、是否检查用户签约关系等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包括新增、修改等)。
2.操作流程
(1)首次开办业务时,业务管理员使用“公共管理-委托单位管理-委托单位业务参数维护”交易,按照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录入,选择相应业务代码。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2)因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变更,需修改委托单位业务参数时,业务管理员使用“公共管理-委托单位管理-委托单位业务参数维护”交易,根据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维护委托单位业务参数。本交易须经业务主管授权。
(3)维护完成后,打印“委托单位业务参数表”两份,一份定期装订存档,一份交会计部门后续处理。
3.注意事项
(1)委托单位业务参数只能由注册该委托单位的机构进行维护。 (2)业务开办范围是指允许办理该项业务的机构,可选择全辖或指定机构,包括储蓄系统、公司系统机构。
(3)办理起始时间、截止时间用于控制该业务的办理时间,默认为24小时。
(4)当委托单位停办某项业务时,应将该业务开关修改为“停用”状态。
(5)如交易提交失败,提示“委托单位业务分发配置不存在”,应在确认业务代码选择无误情况下,联系一级分行或总行技术管理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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