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缴交。
(三)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双方合同的约定,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按购房建筑面积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可委托开发商(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
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申请前,应当缴交公共配套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代垫交已出售尚未缴交和尚未出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代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根据交款凭证向购房者收取。未交清首期应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业主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安臵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双方合同的约定,安臵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按购房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臵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建设单位(拆迁人)代收代缴。安臵房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应将应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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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交存。业主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数额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为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
九、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
商品住宅小区和安臵房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由业主大会决定,采用一次性补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标准按本规定执行;采用非一次性补建的可分期或按月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兼收,其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房售后的补建,售房单位应按规定从单位售房款中补拨20%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补交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
补建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银行开立专户并足额交存。
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物业管理区域(项目)为单位设帐,实行专户明细核算,设立的专户为总账户一级核算,每个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明细核算,每幢楼设立三级明细核算,每个业主设立四级明细核算。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区域二级核算划转至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设立的二级账户核算(但银行实际资金不予转移,不另设专户),纳入行政主管部门的总账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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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核算,银行印鉴及印章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十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己满且维修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决议。
十四、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十五、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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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十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对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十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十八、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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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属于购买公房业主承担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十九、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制定方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并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
2、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臵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办理备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附件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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