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证明》(附件3);
(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文件、《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附件4)或者业主委员会报相关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复印件并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提交原件核对)。
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受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时,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附件5)。
4、首次开户
首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附件6)。
5、资金划转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及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标明施工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工程预算书(应有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签字)及相关票据,到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划转。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6、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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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附件7)。
7、决算审核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8),并在小区明显位臵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9);
(2)有权审核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尾款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上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的账户。
二十、每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额的7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使用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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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二十二、发生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房外墙立面破损可能脱落危及行人安全、消防系统(或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等紧急情况,经公安、消防、安全监督、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整改的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垫付相关费用,经第十九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经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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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实施,费用可直接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二十三、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帐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续交,交存主体由买卖双方约定。买卖双方没约定的,续交主体由买方承担。
二十四、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受益人应当按以下方式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依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实施物业服务的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做出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共同(或业主代表)提出续交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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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将代管的闲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等,而产生的增值收益扣除应当支付的活期利息、代收代管等部门所需的相关费用后,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物业小区提升整治的专项经费,剩余按户积数或余额占比分配核算到户。
二十六、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产权人应及时到产权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到物业所在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退还手续。个人交存的返还给个人;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按账面余额返还原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财政隶属关系,收交同级国库,由同级政府统筹管理,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二十七、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转让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随同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受让方应及时持有效的权属证明到物业所在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二十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查询服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二十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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