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农业科技创新协会章程1

2018-11-23 12:56

汤阴县农业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2013年 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汤阴县农业科技创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he Tounty of TangYi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TYAS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汤阴县畜牧兽医总站批复,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县性行业社会团体,是由从事农业的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惠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联合全县农业科技人员及农业企业组成创新团队,优势互补,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切实解决影响全县农业科技进步的重大制约问题,并与县域内的农业企业进行科技对接,为企业科技进步提供智力支持,建立企业出难题、协会攻难关、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县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市场为驱动、技术为支撑、项目为纽带的开放式产学研合作模式,以企业技术需求为主导,按“谁投入、谁收益”的市场机制运行,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的决定权由企业确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汤阴县畜牧兽医总站、汤阴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汤阴县人民路东段畜牧兽医总站,邮编:456150。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负责组织协会成员研究全县农业技术的发展方向,参与行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及产业化开发,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 组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协会成员提供专业实验室、中试条件和人才支持等; 以农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集成和共享技术创新资源,分工合作开展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

共性技术;

(三)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协会成员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快全县农业技术的提升;整合协会成员间现有技术、人员、信息、仪器设备等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举办培训活动,提升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为产业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四)向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部门申请并承担农业技术创新研究任务,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产业咨询以及政策建议;自筹资金设立协会自有的技术创新课题;

(五)建立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协会成员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等活动,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

(六)以龙头企业为中心,引领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发展方向,使协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农业产业技术发展论坛,围绕农业产业技术的发展开展咨询,举办研讨会、论证会、交流会等;

(七)承担农业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制修订工作;创建集生产中试、检测、信息、交流和推广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集成各种创新资源,加强协会单位间的合作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为协会成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孵化及技术咨询与推广、合作与交流等条件。

(八)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直接从事农业管理、生产、加工、购销、科研、教学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人,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从事农业行业的有效证件(团体会员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简介;个人会员提供工作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有咨询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维护菌协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优先与本协会的会员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与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五) 定期缴纳会费。每年团体会员交纳3000—5000元;个人会员交纳1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任务及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会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1名会员只能代理1名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1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10日向会员通报会议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主持理事会的工作。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届,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推荐行业优质产品、优秀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食用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原则上不超过70岁(经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担任。会长选举产生后,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办理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二十五条规定职权。副会长(驻会)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工作;

(三)提名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机构设置:

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兼)主持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财务部);(二)会议培训部;(三)会员部;(四)技术信息市场部。

协会内设机构可视协会工作实际情况增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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