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级拨款或其他政府部门资助;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 协会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 协会专职人员报酬;
(三) 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四) 印刷各种资料及刊物所需费用; (五) 工作人员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国家拨款及捐赠、资助款,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