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意见,经相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重新调整作业内容后方可继续作业。作业结束后,原审批人应履行补签字手续。 (7)事故抢修、紧急缺陷处理等突发临时性工作应尽量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在条件不允许情况下,可不使用看板和现场标准化作业文本,但应按照现场标准化作业要求,在工作开始前进行危险点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工作完成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编写针对类似工作的现场标准化作业文本,用于今后工作。 4 标准化作业文本的管理
(1)各班组负责本班组检修现场标准化作业文本的检查、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2)已执行的作业文本应妥善保管、存档。已终结的工作票(含二次措施票、现场勘察记录)应保存 1 年,(多)班组作业风险控制卡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检修周期,工序质量控制卡(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保存期同设备寿命。 5 管控平台管理
8.1 各班组要做好视频监控终端的维护保养,次日工作前提前检查维护,保证视频监控终端运行良好、电量充足。 8.2 凡是检修现场,必须携带管控平台,实行工作负责人责任制,实现所有工作现场覆盖率达到100%。
8.3 固定式视频监控终端应选择工作现场恰当放置,室外做好防风刮倒落措施,必要时视频监控终端周围设置安全围栏。对工作场所和整体进程做全面的过程监控,视频监控终端随工作地点一同转移。
8.4 便携式移动视频监控终端由工作负责人携带,使用前详细检查终端运行正常,调整好摄像头位置,戴上耳麦,话筒位置要合适。
8.5 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装设好并开机后,使用人要与管理中心通话联系,听从管理中心指挥。 8.6 检修现场管控平台使用
8.6.1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佩戴便携式移动终端分别录制办理工作票开工手续,重点录制工作票、交待安全措施、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名等。
8.6.2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开工前将固定式视频监控终端固定在工作地点附近,并调整好视频镜头能覆盖整个工作地点。(因设备耗电量大,现场有条件时使用外接电源)
8.6.3 工作负责人使用便携式移动视频监控终端对着镜头简要介绍自己的身份、工作范围和任务、危险点管控、工作班人数等内容。
8.6.4 工作负责人将镜头对准到岗到位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并一一介绍。
8.6.5 录制开(收)工会时,工作负责人面对所有列队的工作班成员大声宣读工作票及注意事项。
8.6.6 工作负责人要录制全体工作班成员在工作票上确认签字的全过程。
8.6.7 在工作过程中,固定式视频监控终端和工作负责人携带的便携式移动视频监控终端要全过程录制,禁止视频监控终端画面位置偏离工作现场、间断性应用或人为关机。
8.6.8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收存视频监控终端,轻拿轻放,避免发生挤压、损坏等情况。 6 外协管理
6.1 外协单位应提前与相关技术专责进行对接,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要求及双方安全责任。
6.2 参加工区统一组织的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提供参加施工人员的1寸照片,办理进网作业胸卡证并复印留存。上岗时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供他人。
6.3 外协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统一穿着工作服。
6.4 工作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作业行为,严厉禁止各类违章作业。 7 考核
7.1 忘记携带或者未能正确绘制“一板四卡”,扣工作负责人
200元;
7.2 未按要求携带标志马甲、视频终端等物品,扣工作负责人200元;
7.3 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或者超期,扣作业人员100元,连责工作负责人200元;
7.4 进入检修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扣责任人2000元; 7.5 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工器具不合格或者已超期,扣工作负责人200元;
7.6 未正确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扣工作负责人200元;
7.7 未能正确组织开、收工会,进行安全交底,扣工作负责人200元;
7.8 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未能按照月度生产计划安排,履行到岗到位人员职责,扣责任人200元;
7.9 检修任务完成后,工作负责人未能在 72 小时内完成 PMS 系统中工作票、检修记录等填写工作,扣工作负责人200元,造成指标影响的,加倍考核;
7.10 已执行的作业文本未妥善保管、存档。已终结的工作票(含二次措施票、现场勘察记录)未保存 1 年,扣工作负责人200元;
7.11 外协人员违章行为被市公司安监通报的,按照反违章管理规定的4倍扣罚,被省公司通报的按照反违章管理规定的
10倍扣罚,连责工作负责人同等金额;
7.12 检修现场未能正确使用视频终端,造成公司通报的,扣工作负责人500元。
7.13 作业人员一般性违章,扣违章者300元,严重性违章,扣违章者2000元。
7.14 其他违反检修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扣工作负责人200元。 11 附则
11.1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1.2 本规定有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11.3 本规定由工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