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规定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⑷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商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商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⑸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⑹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⑺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部位、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准备相应的验收资料,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商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商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按时进行验收,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该验收记录。
⑼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A6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表中“附件”是指与付款申请有关的资料,如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工作量清单、价款计算及其它和付款有关的证明文件与资料。
1、工程量清单注意应该是合格工程量的清单,也就是说要附各阶段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譬如,基础工程量,需附“基础工程合格证明书”。
2、本表用于合同外的工程费用支付申请时,附件还要求提交依据性材料。
3、审核注意事项:⑴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⑵按合同约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合同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
期调整支付;⑶发包人如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商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⑷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A7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1、用于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回复,应写明所针对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编号; 2、承包商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24小时内采用本表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请监理工程师认真对待上述第2类回复单,避免因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失误使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A8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表中“证明材料”的指符合合同条款的延期事件有无发生的书面资料,其中包括施工日记与监理日记相一致的内容。
需注意的事项:承包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遇到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承包商应当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如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如责任在承包商,则由承包商承担所有费用,不顺延工期。
A9 费用索赔申请表
费用索赔申请表中“详细理由及经过”指与发生费用索赔事件相关的全过程及事件发生原因;“证明材料”指与发生费用索赔事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需注意事项:
1、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承包商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经业主单位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3、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造成承包商其他经济损失的,承包商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要求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⑸当该索赔事件影响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A10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表中“数量清单”应用表格形式填报,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批号、复试/检验记录编号等内容。
按规定需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应提供复试/检验报告。
表中“质量证明文件”系指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复试/检验报告、准用证、商检证等。
需注意事项:
1、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商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作好清点、验收准备工作。
2、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商采购并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商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商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由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A11 工程竣工报验单
表中“附件”是指可用于证明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资料。
需注意事项:
1、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即(一)已完成的工程符合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与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当工程具备以上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承包商填写本报验单,经监理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物进行预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连同监理评估报告一起,转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商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如约定应由承包商提供竣工图的,承包商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供。
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商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4、发包人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商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商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发包人收到承包商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已通过,从第29天起承包商不再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应按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A12 第 周拟实施工程项目报告单
表中“监理工程师答复”是指监理工程师判断承包单位能否完成本周工作而作的答复,如某项能完成则签“同意”,否则签“不同意”;监理工程师还应注意本周工作是否与进度计划相吻合。
对于三等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报告周期放宽至“月”。 A13 第 周完成工程项目报告单
表中“监理工程师答复”是指监理工程师判断或证明承包单位有无实际完成;表中“审核意见”用于指出工作超前或拖延是否允许。
对于三等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报告周期放宽至“月”。 A14、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报告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时,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此表通知项目监理机构。
A16 价格调整报审表 用于可调价格合同的执行。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在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按委托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单位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此表。监理工程师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事后应及时采用此表予以确认。
需注意事项: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形式的函件,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商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错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2、除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