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案(3)

2018-11-23 20:22

的规定。例如,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上诉,应作为紧急情况处理,缩短专家小组报告的时间。

(3)禁止任何国家采取未经授权的单边措施,确保遵守规则的平等性。

(4)加强发展中国家报复制裁手段的有效性。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授权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所有成员联合报复的机制。

(5)对发展中国家在争端持续期间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当专家小组和上诉法庭发现在案例中发达国家的某种措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失,错误的发达国家一方应对受害的发展中国家赔偿,这种损失应追溯到从发达国家使用这种措施的时间算起。

(6)需要对特殊和差别条款做出具体的补充、修订和澄清,使之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例如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4条第10款加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协商,应在方便发展中国家的地方举行”,增加发展中国家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的时间到30个月等。

(7)以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选派与其权限,需要进行审慎的改革。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公正性,对其权限也应有合理的限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与建议,不能另外增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8)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确保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有关的开支不会成为发展中国家使用该程序的障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27条第2款规定了秘书处安排一名“合格法律专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协助,但其意义较为有限。应当使之得到强化并扩大法律技术援助的范围,使发展中国家无论作为投诉方还是被诉方,都能在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充分有效的援助。至于这种法律技术援助的具体途径,则可以有多种的选择,如:增加法律专家的数量、建立独立的法律机构、任命一名负责协助发展中国家的常任辩护律师。除此之外,还应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自己的wto法律专家。 (二)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可适用非wto法的可适用性理由。 (1)dsu第3条第2款清楚地确认了要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来澄清wto适用协议中的各项规定。这一规定就把wto适用协议和国际公法联系起来了。这一规定如此明确,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有充足的理由适用非wto法。

(2)wto规则是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国际法就其广义而言,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国际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而wto作为一个世界贸易体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而这种贸易关系正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并且,wto法建立的法律基础正是国际法,wto的最主要参加者是国家,国家法中的国家责任、司法方式解决争端

等国家法规则以及一些原则仍然是wto的法律基础和原动力,只不过wto法主要协调的是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另外wto规则还确认了原来就已经存在的一些规则,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就涵盖了《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罗马公约》等的部分内容。所以,专家组在适用wto法时,需要国际法原则和一般规则,在争端解决中完全可以适用非wto法。

(3)作为实践问题,wto判例法表明,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没有把限制在wto适用协议范围内,他们参照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习惯法、其他非wto条约。如在美国海虾案中,上诉机构在解释gatt第20条款“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时,引用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濒危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公约。 2. 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

如今,由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都需掌握一定的国际公约,甚至国内法知识,因而他们有能力公正地适用非wto法。也就是说,适用非wto法不仅不会扭曲wto规则,而且可以合理地解决争端。一方面,dsb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于某些案件由于当事方愿意排除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争端与非wto法联系更密切,权利主张的实质是关于非wto法,此时dsb可以拒绝管辖或中止管辖,这会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另一方面,dsb可以用非wto法来填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某些缺陷,从而使国际社会和谐发展。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什么启示

中国经过十五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如愿以偿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wto各项规则和协议将作为中国经济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需要我们在各项国际经贸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的。与此同时,世界经济目前处于低迷状态,一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采取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结合国际贸易中的实践和经验,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框架下,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以维护我国的贸易地位和经济利益。

1.中国企业应当熟悉和掌握wto各项规则、加强法治观念。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熟悉和掌握wto各项规则,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加强法治观念,不仅是政府官员的一件大事,同样也是中国企业的一件大事。如果中国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熟悉和掌握wto的各项规则,我们不仅面对外商的一些不法行为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且我们还会因为不熟悉wto规则而“违约”受到处罚,而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国家和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国际贸易争端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谁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胜算,完全在于谁能熟悉和掌握wto规则的程度。

2.我国必须加强对wto各项协议内容的深入研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面临的任务不仅要熟悉和掌握wto各项规则,同时还要加强对wto协议内容的深入研究。虽然wto各项

协议包含着丰富的国际贸易与投资诸多的法律规范,但大都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在赋予某服务部门外资以国民待遇时不应仅着眼于形式上相同,而应当做到实质相同,如果“改变了竞争条件”使之有利于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即为不符合国民待遇。那么该协定的“竞争条件”内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什么内容?什么样的“竞争条件”的改变情况可归责于成员国政府?这样的规定不仅增加其法律的实际适用难度,同时也增大其成员国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认识的不一致和摩擦产生的几率。因此,我国应当加大对wto协议研究的力度,最大限度降低成员国因理解wto协议不一致而产生的贸易摩擦。 3.国内经济法律和政策应当与wto规则接轨。

纵观wto受理的国际贸易争端来看,成员国国内法律和政策违反wto规则的案件不在少数,往往这些成员总以败诉告终,其败诉原因归结到底是国内法律和政策违反wto规则,妨碍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实施。因此,作为wto的成员,我国应当加快国内经济法律和政策与wto规则接轨的工作,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抓紧清理和修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同时,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新的法律和法规,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实际并与wto规则相衔接的经济法律制度。 4.尽快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内政策程序

纵观一些成员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

来看,当国际贸易争端发生时,国内的企业并非急于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而是先通过国内的行业组织、行政部门积极、有序的政策支持,争取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政策意图,从而尽力扩展与对手磋商谈判的空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我国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的企业或者产业的利益,应当尽快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内政策程序,协调企业——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健全和完善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使国内企业或者产业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能够获得切实有效的法律支持。

5.借鉴各成员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争议的有益经验。 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一些申诉方在wto各项规则的运用方面和争端解决磋商中技巧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很好地研究和借鉴。例如:1995年加拿大就韩国有关瓶装水法律与韩国政府磋商案、1997年欧共体、美国和韩国的酒税案、1998年美国与俄国之间所发生的钢铁贸易争端案的解决,以及1999年欧盟就美国“301”条款与wto相应规则不符为由申请裁决案等,这些案例可以使我们从中借鉴其他成员国如何利用该机制以维护其经济权益的特点和经验,以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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