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电价、电费 1.电价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费
(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__________,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1.电费分__________次支付;支付比例和时间为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2.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__________,用电人应在__________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四)的格式另行订立付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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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第十五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连续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用电人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11.用电人存在临时用电带永久性负荷的行为。 1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7款至第12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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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重要用电人。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7款至第12款的行为。
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越界操作
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及时告知用电人,并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九条 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供电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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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
第二十一条 信息提供
1.供电人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2.供电人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供电人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息保密
供电人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四条 保安措施
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二十五条 受电设施合格
用电人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受电设施管理
1.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用电人应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负荷管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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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无功补偿保证
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电能质量共担
用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用电人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供电人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用电人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1.用电人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2.电能质量异常。
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4.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条 配合事项
1.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3.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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