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
13.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装置不动作及未安装自动重合装置时,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强送成功的。
14.倍率: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电能表自身倍率的乘积。
15.线损: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
16.变损: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
17.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18.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 19.临时检修:供电设备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
20.供电人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
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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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2.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23.受电设施:用电人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
24.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
25.电力行业标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
26.基本电价:指按用户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的电价。
27.电度电价:指按用户用电量计算的电价。 28.两部制电价:由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构成。
29.重要电力用户: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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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第 23 页 共25 页
附件三
用电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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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电费结算协议
合同编号:
供电人: 地址: 用电人: 地址:
供用电双方就电费结算等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电人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二、电费由用电人通过如下方式支付: 1.银行直接支付。
供电人收款单位(全称): 用电人付款单位(全称):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2.其它支付方式: 。
3.双方约定:供电人每月 日、 日、 日分三次向用电人收取电费(节假日顺延),其中,前两次分别按上月电费的三分之一,最后一次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每次划拨电费须在供电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划出。电费发票在用电人结清当月电费后 日内由供电人寄出。
三、用电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包括未能按时交纳分次划拨电费),供电人按规定向用电人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逾期日期自用电人收到缴费通知后第 日起计算。
四、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根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方式解决争议。
五、供、用电双方如变更户名、银行帐号,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用电人未及时通知供电人,造成未按时交付电费时,供电人按本协议第三条处理。如由于供电人原因未及时通知用电人交付电费造成交费迟延,用电人不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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