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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额现金。出纳员应做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4. 会计定期检查出纳的现金收款收据,确认所有的收款收据存根连续编号,并都已经交给会计入账。会计检查后在收据存根联上签字。
5. 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要保证财务部门交存、提取现金使用车辆。 6. 出纳在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时,必须依据经会计人员或财务主管复核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对于违法、违规、不真实、不正确的、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有权拒付。支付现金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及时入账。
7. 按照不同币种设立现金日记账,出纳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务经理应不定期的审看《现金日记账》。
8. 出纳人员应每日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出纳人员在每周及每月结账日盘点现金库存时须由会计人员或财务经理监盘,出具现金盘点表,由出纳、会计或财务经理同时签字确认,财务经理每月应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抽点并签字确认。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上级主管。原则上长款归公,短款查明原因后,由责任人赔偿。
9. 出纳收取假币,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 库存现金业务的会计处理
为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随时掌握现金收付的动态和库存余额,保证现金的安全,各责任单位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根据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有外币现金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的币种设置现金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由责任人赔偿。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
第七条 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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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出范围使用现金;
2.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3.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 4. 利用公司账户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5. 将公司的收入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 6. 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 7. 未按审批权限支付现金; 8. 严禁挪用公司现金; 第八条 处罚规定
违反前款第1、2、3、7项规定,除相关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外,并酌情予以2,000-5,000元的罚款;违反前款4、5、6、8项规定,除相关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外,酌情予以3,000-6,000元的罚款,并取消当年第十三个月工资的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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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 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结算户、外币结算户、资本金户、外债专户、纳税专用户和借记卡等账户。
2. 各责任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按《开/销户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开/销户(包括借记卡网银系统),不得私自开/销立账户。
3. 各责任单位除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项目外,其它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
1. 各级财务部负责管理相应责任单位的银行账户。
2. 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公司经营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3.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对不再需用的账户,要及时清理。
4. 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负责人)名章由总裁办公室或出纳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管。实施“网银”的责任单位,网银钥匙必须实行分管制,责任单位的总经理负责管理“网银钥匙”。
5. 对外支付的各类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和签批权限,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6. 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7. 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分账号设置,逐日逐笔按顺序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银行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8. 银行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当存款不足时,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以便组织资金。如因汇报不及时造成透支,银行出纳员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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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责任。每日各中心财务部必须向会计核算部填报《货币资金日报表》。
9. 出纳员每月月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并经会计人员、财务经理审核并签字确认。如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原因,并向上一级主管汇报。
第三条 银行存款的使用范围
1. 公司除按规定留存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超过定额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2. 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签批手续。
3. 公司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作为编制会计凭证的核算依据。
4. 银行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
5.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往来结算,必须将合同正本及时送交财务部。银行出纳员应及时办理往来结算,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防止长期拖欠不清。
第四条 银行存款业务处理
1. 公司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2.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3. 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分人民币和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4. 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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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的,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
5. 企业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条 借记卡的设置
总部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营销中心和育种站,实行借记卡管理,包括货款卡和备用金卡。其中:
公司总部设置货款卡,用于接收各营销中心汇来的货款。
各营销中心设置货款卡和备用金卡,分别用于代收货款和日常费用支出。 第六条 货款卡的管理
1. 各营销中心财务可根据属地原则以中心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立代收货款借记卡账户。
2. 货款卡由出纳负责保管,取款密码由中心财务经理、总经理负责保管。 3. 货款卡只收取客户的货款,货款全部转入总部,不得转作他用。 4. 货款卡的金额达到200万元,当日汇出,低于前述金额,每周四汇入总部的货款卡。
5. 汇款后,给总部会计核算部传真经财务经理签字确认《预收货款明细表》。
6. 公司总部收到的当日汇入资金,在一个工作日内转入公司账户。 7. 总部会计核算部审核该笔款项的银行进账单、《预收货款明细表》及相应帐务处理。
第七条 备用金卡的管理
1. 各营销中心财务可根据属地原则以中心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立备用金借记卡账户;
2. 借记卡由出纳负责保管,取款密码由中心财务经理、中心总经理负责保管;
3. 备用金卡的拨付和使用参见《备用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