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军区独立师历史沿革(6)

2018-11-23 22:25

安徽省公安厅武装民警处: 与省公安内卫团并存的一支公安武装,是由省公安厅武装民警处建制领导的各专、市、县人民武装警察。这支武装是 1955 年 7 月公安部队统一整编时,由省公安总队所辖的专、市、县公安部队连同任务移交改编的。改编后,部队指战员集体转业,享受民警待遇,隶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业务工作由省公安厅民警管理处统一指导和管理,下辖 7 个专、市民警大队。

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1958 年 12 月,安徽军区和省公安厅遵照公安部、总参谋部 1958 年 10 月 21 日电令和中共安徽省委的指示,将安徽军区 3 个公安军内卫团(除留作军区警备营的部队外),连同其执行的公安内卫任务全部移交给安徽省公安厅,并以公安厅民警处和公安内卫第四十三团团部为基础,改编组建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隶属省公安厅建制领导。原内卫四十一团改编为第一支队,内卫四十二团改编为第二支队,内卫四十三团的部队分别编入第一、第二两个支队。其中,第一营改编为第一支队第四大队,第二、第三营改编为第二支队第三、第四大队。总队部驻合肥市。1959 年 1 月 1 日正式办公。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处(1961 年底改为后勤部)。下辖两个直属支队,一个直属大队,及总队医院、民警学校(由公安厅和总队共同领导)。并对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芜湖、徽州 7 个专区武装警察大队以及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等 5 个市民警大队进行指导。1959 年 5 月,在省公安厅直属大队的基础上组建第三支队。1960 年 8 月,在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大队的基础上组建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支队。以上由军区移交的部队为集体转业,干部战士均实行工资制,享受民警级别待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 根据中共中央 1961 年 11 月批准的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和有关指示精神,1962 年 1 月,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其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由军事机关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所属部队的番号亦随之改变。各直属支队改为团,其中、第一支队改为第一团、第二支队改为第二团、第三支队改为第三团。各专区民警大队亦改为武警总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战士均转为现役,恢复军衔制度,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战士取消工资制,实行义务兵役制。总队辖 3 个直属团、医院、教导大队和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芜湖、徽州 7 个专区大队、

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1963 年 1 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根据这一决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不变,仍实行双重领导。所属部队番号也同时改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一团、第二团、第三团依次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一团、第二团、第三团。总队下辖 3 个直属团、医院、教导大队和几个专区大队(团级,其中巢湖、池州两个专区大队是1965 年组建的)。

1966年9月6日,安徽省公安总队调归安徽省军区建制,改编为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总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改称为省军区独立第二师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总队直属第一、二、三团依次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步兵第四团、第五团、第六团;直属各分队整编为一个高炮营和工兵防化连、侦察连、通信连、摩托连、警卫连、轮训队;总队医院改编为驻军医院,番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61 医院”,归安徽省军区建制领导。各专、

市、县公安部队改编为军分区独立营、连和县(市)武装部中队,其任务不变。

1967年9月17日划归陆军第十二军代管。

1969年11月归建安徽省军区。

1975 年 12 月,安徽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75)160 号批准的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精神,将所属各县、市中队重新移交给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其任务不变。省公安厅重建武装民警管理处,各专署公安处和市公安局设民警科,管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76年3月撤销师部和直属队,第四、五、六团依次改编为安徽省军区独立第四、五、六团。第六团直属省军区建制,第四团划归芜湖军分区建制,第五团划归巢湖军分区建制。师医院移交江苏石油勘探指挥部。

师长李士怀(1966年9月—1969年10月)、狄循(1969年10月—1973年1月)、林华春(1973年1月—1976年5月),

政委高成贵(1966年9月—1969年10月)、郭文华(1969年10月—1970年7月)、吴甲申(1970年7月—1976年5月)。

1983 年 1 月,安徽省军区将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及其任务全部移交给省公安厅。在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省公安厅将武装民警部队、内卫执勤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部下设若干处(室)。省公安厅消防处、警卫处相继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省军区移交的独立第四团改编为第一支队、独立第五团改编为第二支队,独立第六团改编为第三支队、解放军第 696 医院改编为总队医院。1983 年初组建总队教导大队。1984 年 4 月组建合肥指挥学校。尔后在总队直属大队和合肥独立营的基础上组建第四支队。同时,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巢湖、宣城、徽州 8 个行署公安处和合肥蚌埠、淮南、淮北、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 8 个市公安局,在民警科的基础上组建地区支队和市支队。总队受公安厅领导,同时受武警部队总部的领导。各地、市支队受同级公安处(局)党组(党委)的领导,同时受省武警总队党委的领导。

1984 年 3 月,接收陆军第十二军三十五师步兵一 五团的二营和一 四团的六连共500 人,改编为第四支队第三大队。同年又组建了黄山大队和合肥骆岗机场安全检查站等部队。

安徽省军区独立第四团: 1949年3月11日,由南下的山东北海军分区集训大队和胶东西海军分区集训大队为基础合编而成。1949年5月,改编为南京警卫团。1949年8月,缩编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大队。1949年12月16日,改为公安部队南京市总队第一大队。1951年1月13日与南京市公安总队第三支队合编为南京市公安总队第一团。1953 年 6 月,南京市公安总队第一团调防皖北,担负看押治理淮河犯人的任务。该团下辖 3 个步兵营,1个警通连,共 11 个连队。1954 年 11 月,接收抗美援朝回国的公安部队十一师三十二团一连(今第一中队)。其任务不变,团部驻南京市。

1955 年 8 月,全国公安部队统一整编,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军区 1955 年 8 月 1 日队字 266 号命令,南京市公安总队第一团与南京军区公安部队三十二团一营合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一团,隶属安徽军区司令部兼安徽公安军司令部领导。下辖 4 个步兵营,13 个连队。分别担负淮委工程总队在江苏盱眙、洪泽湖、 伯、射阳、安徽寿县头口,辽宁抚顺、山东德州黄河沿,青岛月子口水库,皖南水东镇、陈村水库、太湖县花凉亭水库以及淮南、宿县、蚌埠等地施行劳动改造的罪犯的76看押任务。10 月,团部移驻蚌埠西岗。1958 年 12 月,组建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一团改编为总队第一支队。下辖 4 个大队,2 个直属中队,共 14 个中队。分别驻守在山东青岛月子口水库(1960 年归建)、安徽泾县水东镇、陈村水库、太湖县、蚌埠西岗、合肥东门外砖厂等地担任看押镇守任务和津浦铁路安徽境内各主要桥梁的守护任务。支队部仍驻蚌埠西岗。1962 年 1 月,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一支队改编为第一团。下辖 3 个中,12 个连,1 个警通(连)排,其任务不变。1963 年 1 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一团,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一团。下辖单位不变。主要担负淮南、定远、蚌埠、阜阳、砀山等地劳改农场的看押任务以及望江堤防、津浦铁路安徽境内各主要桥梁的守护任务。

1966 年 6 月,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一团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步兵第四团。下辖 3 个营,每营 4 个步兵连,并组建直属机炮连、特务连,共14 个连队。担负津浦铁路固镇至明光段铁路桥、蚌埠市部分仓库的守护守卫任务和砀山果园场、阜阳东风窑厂、普济圩农场、六安独山农场的看押任务和军农生产。部队抽调了一批干部战士参加阜阳地区的“三支”“两军”工作。1967 年 9 月,独立第二师归十二军建制领导,番号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十二军独立第二师步兵第四团。下辖单位不变。部队除部分担负原看押守护任务外,派出大量干部战士到长江航运公司芜湖分公司及所属安庆、铜陵、贵池、芜湖裕溪口等港口和芜湖江东船厂执行军管任务,以及执行普济圩农场、砀山果园场的“支左”任务。1969 年底,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十二军独立第二师归建。安徽省军区第四团随师归建,番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步兵第四团。归建后的主要任务是担负长航芜湖分公司各港的军管任务、枞阳县普济圩劳改农场的看押任务、六 三导弹试验场的守卫任务和省广播电台、安徽光学研究所、省石油库、合肥二轮窑厂、巢湖铸造厂等单位的守护、看押任务。团部由蚌埠西岗迁驻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1973 年底迁驻芜湖市杨家门。

1976 年 5 月,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师部撤销,步兵第四团改为安徽省军区独立四团,隶属芜湖军分区(后改属宣城军分区)建制领导。整编中,先后接收安徽省军区警备营一连、原独立第二师高炮营二连、芜湖军分区独立营。撤销 3 个机炮连和直属高机连。整编后,下辖 3 个步兵营(每营 3 个连),2 个直属连,共 11 个连队。主要是执行合肥二轮窑厂的看押和省广播电台、合肥骆岗飞机场、舒城洪庙省档案库、肥东桥头集省储备局 352处,603 导弹试验场、铜陵 6708 油库、裕溪口铁路桥等守卫守护任务,以及省军区、第 104和第 105 医院、芜湖军分区、桐城 7532 工程(国防)等施工任务。

1983 年 1 月,安徽省军区独立第四团番号撤销,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一支队。支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原各营、连依次改为各大队和中队。支队下辖 3 个大队、2 个直属中队。

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五团:

1955 年 8 月,安徽省公安总队直属第一和第二中队(均为营建制)、省公安大队一个连、陆军第二一二团一个营部等合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卫第四十二团,隶属安徽军区领导。下辖 3 个营,13 个连。担负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的警卫和洪泽湖劳改农场、淮委工程总队劳改犯的看押任务。团部驻合肥市。1958 年 12 月,安徽军区和省公安厅将安徽军区公安军内卫第

四十二团部分部队和第四十三团的两个营,改编为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第二支队。下辖 3 个大队,13 个中队。担负安徽省白湖农场、普济圩农场劳改犯看押任务。支队部驻安徽无为县。1962 年 1 月,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第二支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二团。下辖 3 个营、12 个连队另 1 个排,担负任务不变。1963 年 1 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二团,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二团。下辖单位及任务不变。

1966 年 7 月,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二团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步兵第五团。下辖 3 个营(每营 4 个步兵连),并组建了直属机炮连、特务连,共 14 个连队。1967 年 9 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步兵第五团,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十二军独立第二师步兵第五团。下辖单位不变,担负白湖农场看押任务和“军管”“支左”任务。团部驻白湖农场。1969 年 12 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十二军独立第二师步兵第五团随独立第二师一起归建安徽省军区,恢复原番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步兵第五团。1970 年 12 月增编一个高机连,将直属机炮连改编为直属八二无后座力炮连。四、八、十二连分别改编为一、二、三营机炮连。

1976 年 5 月,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撤销,步兵第五团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五团,录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巢湖军分区。按总参颁发的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五团编制进行整编,共撤销、整编 6 个建制连,13 个建制排,3 个建制班和机关 3 个股。并对 6 个连队、7 个排和 1 个营部进行防务调整。7 月 20 日,巢湖军分区独立连编入五团,增编团直轮训队。1981 年 7 月,池州军分区独立连调归五团建制,编为独立第五团第二营特务连。 1983 年 1 月,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五团番号撤销,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二支队。主要担负白湖农场、巢湖铸造厂、三五二工程处等看押、守护任务。

安徽省军区独立第六团: 1959 年 3 月,在安徽省公安厅直属大队的基础上,连同省公安厅警卫连、第一支队 2个中队、铁道兵 2 个护桥连合编为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第三支队,主要担负看押任务,干部、战士实行工资制,享受民警待遇。支队部驻合肥市。1962 年 1 月,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第三支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三团。干部、战士均转为现役,恢复军衔制度,享受解放军陆军同等待遇,战士取消工资制,实行义务兵役制。1963 年 1 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三团,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三团。下辖 3 个营(每营辖 4 个连队),共 12 个连队。分别驻合肥市、巢县和芜湖市,主要担负看押、警卫等任务。

1966 年 6 月,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三团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步兵第六团。下辖 3 个营(每营下辖 4 个连队),直属连队有特务连、机炮连共 14 个连队。团机关驻合肥市。第一营营部驻安庆市九成畈农场,第二营营部驻庐江县白湖农场,第三营营部驻合肥市大西门。分别担负看押、桥梁守护任务。

1976 年 6 月,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二师步兵第六团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六团。下辖 3 个营(每营辖 3 个连),直属连队有警通连、机炮连、轮训队,共 12 个连。团部驻蚌埠市西岗。第一营营部驻合肥市南七里,第二营营部驻蚌埠市曙光三巷,第三营营部驻蚌埠市蚌埠闸。部队分别担负看押、守卫和守护等任务。

1983 年 1 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独立第六团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第三支队。下辖 3 个大队(每个大队下辖 3 个中队),直属中队有警通中队、机炮中队、轮训队,共 12 个中队。支队部驻蚌埠市西岗。

武警安徽省总队第四支队:

1983 年 10 月,安徽省公安厅直属第一、第二大队和合肥军分区独立营合建为第四支队。1984年1月,接收陆军第十二军三十五师第一五 团第二营和二 四团第六连共500 人。5 月,接收合肥军分区独立营营部及第一、第二中队共 223 人。支队下辖 4 个大队。1985 年 8 月,第三大队撤销。部队主要担负省内重要目标的警卫、守卫和守护任务。 浙江省军区

浙江省军区独立师(1) (1964.12-1966.7) /浙江省军区独立第1师(1) (1966.7-1975.3)

1942年组建的泰兴县独立团。1948年8月26日,改为苏北第一军分区特务第三团。1949年4月22日,参加渡江战役进入江南。1950年10月,改为公安第十七师第四十九团。1952年5月,改为公安第十五师四十三团。1952年10月,参加抗美援朝,1953年9月返回上海,1954年12月,从上海调至浙江台州地区。1955年8月,公安第四十三团与海门等武工队合改编为公安军边防第十五团,下辖4个步兵营,团部驻玉环坎门,隶属浙江军区建制。1958年3月,改编为守备第十六师第八十二团。

1964年12月4日,以守备82团(欠第一营)和守备第九十二团第二营、第八十二团第一、二连等为基础,扩编为浙江省军区独立师。辖步兵第一、二、三团和机炮营。师部及第三团驻上虞五夫,第一团驻温岭,第二团驻平湖乍浦。

1966年7月,改称为浙江省军区独立第一师。

1967年8月,划归陆军第二十军代管。

1969年11月14日,归建浙江省军区。1975年3月25日,该师与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一师对调,改称为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一师。

1976年5月26日,安徽省军区独立第一师改称为安徽省军区独立师。与此同时,陆军第七十三师炮兵团调为该师建制,师直机炮营增编一个高炮连。1980年底,安徽省军区独立师撤编。

师长戚庆连、张学智(1965年5月—1969年10月)、胡景义(1969年10月—1972年1月)、刘清明(1973年1月—1975年4月)、高钟文(1975年4月—1976年10月) 政委吕允钧、苗扶中(1965年2月—1972年1月)、金连德(1972年1月—1975年4月)、吕允均(1975年4月—1976年10月)。

第一团:由守备第八十二团第二营一部扩编而成;

第二团:由守备第九十二团第二营扩编而成;

第三团6517/2256/:由守备第八十二团第二营一部和守备第八十六团第一、二连及温州军分区独立营第一连扩编而成。团部在温州市委党校信河街,后调防丽水师专。1975年调防阜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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