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2)

2018-11-23 22:26

他救济措施。授信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或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

货物的运输

4.1 银行在向买方发放授信时会同时向卖方发送格式如附件3的《发货通知书》。卖方

在收到银行为买方发放的授信资金后,应立即根据《发货通知书》记载的内容办理货物的运输,将货物送至《发货通知书》中指定的地点交付监管人。

4.2 卖方应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记载的内容进行发货,非经银行书面同意,卖方、

买方不得擅自更改,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与《发货通知书》要求不一致的,以《发货通知书》为准,并视为对买卖合同的修改。否则,卖方和买方应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 卖方在办理运输时,应当全面实际、诚实信用地履行本第4条的约定,运输单据和

凭证上所记载的收货人、货物运输方式、目的地的填写必须要符合《发货通知书》的规定。如卖方违反以上规定,应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5.

5.1 货物到达后,监管人应通知银行及买方,共同到现场办理入库验收等相关手续。质

货物交付入库

物入库验收后,银行、买方出具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清单》,监管人根据质物清单所示项目对货物验收无误后予以签章。监管人在质物清单的签章不构成对质物本身权属、法律性质、内在品质等属性的确认。

5.2 自监管人发送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起,视为质物移交质权人,由监管人代理

质权人占有质物。 6.

卖方的义务

6.1 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卖方和买方保证实际交货的数量和到达目的地的货物数量不得

少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数量。

6.2 若卖方未能按照第4条的规定发运货物,或与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买卖合同,或实

际发货的数量少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数量的,卖方应当将相应款项(授信方式为贷款或者授信方式为承兑,但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卖方业已背书转让)或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方式为承兑,但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未背书转让)或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在期满之日起或者按《退款通知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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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之前直接退还银行,买方对此没有异议。 7.

7.1 监管人同意在如下地点监管(详细地址): 。

监管人的义务

如上述仓库或场地非监管人自有,监管人应与仓库或场地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场地租赁协议见附件4。

7.2 监管人监管的存续期间(以下称“监管期间”),监管人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

任:

(1) 妥善、谨慎管理质物,在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在24小时内

通知质权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 接受质权人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勘验、检查、查询,并给以必要协助。

(3) 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监管人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

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监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4) 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

利的行为时,监管人发现后及时通知质权人。

(5) 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质权人

对质物的提货。

(6) 审核质物记载的品名、规格,对质物出入库的数量以及质物的表面状况进行

记录。

(7) 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

(8) 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但监管人是否

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9)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7.3 监管期间从监管人发出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开始,至银行书面通知监管人全

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质权人以格式如附件11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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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物变更

8.1 如果需要增加、减少或置换质物,买方必须事先向银行提交格式如附件8的《质物

变更申请书》,是否同意买方的申请,由银行审查确定。

8.2 买方如需提取质物,必须将相应的保证金存入买方在银行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或

者提前偿还授信协议项下相应的授信资金。

8.3 银行同意买方的质物变更申请后,向监管人签发格式如附件9的《质物变更通知

书》,监管人凭银行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办理质物的进、出库手续。没有银行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监管人不得向买方办理质物变更。

8.4 监管人在收到银行的《质物变更通知书》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

码,并与银行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买方办理质物的进、出库。

8.5 办理质物的变更手续后,监管人应签发格式如附件10的《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

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并送达银行,《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清单变化情况的最新确认。 9.

9.1 质物的现实市场价格由银行负责监控及确定,银行通过格式如附件6的《质物价格

价格确定及跌价补偿

确定/调整通知书》将不时确定的质物现实市场价格发送给买方及监管人。

9.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值(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质物数量)与应监管价值(应监管

价值=[(授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但未偿还的授信金额—买方已交存的保证金)/质押率]×100%)相比较跌幅度大于【 】%时,银行有权暂时冻结授信协议项下额度,并向买方签发格式如附件7的《质物跌价补偿通知书》,要求买方追加保证金或者增加等值的质物。买方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书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者增加等值的质押货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买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违约,银行有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9.3 监管人在接到银行的冻结额度通知(格式见附件12)后应立即停止办理质物的出

库手续,直至银行通知监管人解除额度冻结(格式见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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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

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0.2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质物的监管费用按照如下约定收取:

收费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10.3 买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第10.1款所列相关费用,监管人应书面通知买方付

款,如买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监管人应书面通知银行。买方的该等未按时支付行为构成对本协议和授信协议的违约,质权人有权行使本协议和授信协议项下的权利。

11. 陈述与保证

11.1 各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1) 各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法律实体,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从事本协议下

的业务经营活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充分齐备及合法有效;

(2) 各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

易,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公司及其它的行为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3) 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是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4) 本协议构成各方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强制

执行;

(5) 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

同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决或命令;

(6) 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其他一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明、资料、报表和凭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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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证明、资料、报表和凭证均与原件相符;

(7) 各方届时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给

予他方必须的协助和配合。

11.2 买方和卖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

(1) 货物不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包括明显的瑕疵和潜在的瑕疵;

(2) 货物不存在权利瑕疵,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对货物主张任何权利;

(3) 与货物有关的任何税款和费用都已及时、完全支付;

(4) 经银行要求,卖方和买方将为银行的利益签署有关文件;

(5) 买方和卖方不得以双方之间的约定对抗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 卖方与买方终止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书面通知银行。

11.3 监管人进一步陈述并保证:

(1) 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

(2) 其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3) 其信用记录良好,在仓储监管业务中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具备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的能力;

(4) 其与买方无股权上和投资上的关联。

12.

质权的实现

12.1 当出质人发生第13.1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其

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实现其质权,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拍卖、出售质物、将质物折价或以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置全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12.2 质权人处分质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授信协议追索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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