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在途质押(先票后货)业务)(3)

2018-11-23 22:26

部分;清偿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12.3 质权人依据本协议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和监管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或采取任何可

能妨碍或延迟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处分质物的任何行动(监管人依法行使留置权的行为除外)。出质人和监管人承诺按质权人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质权人尽快实现其质权。

13. 违约责任

13.1 以下情形构成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 出质人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2) 出质人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

诺;

(3) 出质人违反本协议中有关出质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4) 因出质人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

的;

(5) 出质人或质物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13.2 在发生第13.1款项下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 根据本协议第12条实现质权;;

(2) 宣布授信协议项下全部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停止出质人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

授信额度,并要求出质人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

(3) 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质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遭受的损失);

(4) 仅需通知,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或质权人享有的任何债

权,抵销出质人因违反本协议而向质权人承担的债务。

13.3 卖方因以下情形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银行实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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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卖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发货的;

(2) 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项下货物变质、短少、受污染、受到司法机关

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3) 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银行造成损失的;

(4) 因卖方违反本协议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3.4 监管人因违反以下情形造成质物短损灭失、质权落空导致质权人蒙受实际损失的,

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对已经赔偿部分,不再对出质人进行赔偿,对此出质人无任何异议:

(1) 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的原因外,由于监管人

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 监管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 监管人违反本协议第7.2款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

(4) 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5) 因监管人违反本协议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3.5 因出质人的原因对监管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对监管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3.6 质权人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监管人造成损失的,对监管人承担全额赔

偿责任。 14.

免责条款

在监管开始前通知质权人,由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整改。出质人不能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仓储场地的,监管方有权拒绝监管,质权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监管期间,由于出质人库房设施、作业设备等原因造成的质物变质、短少、毁损等情况,监管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质权人、监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应及时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质物,或向质权人追加或补充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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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若监管地点位于出质人厂区内,如果出质人仓库明显不符合监管条件的,监管人应

14.2 当出质人或第三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

权利的行为时,监管人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并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出质人该等行为,则监管人不承担责任。质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质权人自身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失扩大部分,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14.3 监管人不负责验收和识别本协议项下质物上任何权属、法律、以及内在品质的瑕

疵,在初始设立质押和换货过程中因上述瑕疵造成的损失,监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质人依据本协议第11条保证质物不存在该等瑕疵。 15. 保险

15.1 银行有权要求买方或卖方办理运输期间的保险;买方和卖方均同意,对于买卖合同

中约定或经银行要求办理运输期间的保险的,保险的唯一被保险人为银行。

15.2 监管期间,银行有权要求买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买方负担;保险的第

一受益人为质权人,监管人为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单和保险合同正本应交由银行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协议项下最后还款日后三个月。出质人保证该等保险单应明确放弃对监管人的代位求偿权。

15.3 如果买方未能购买上述保险,银行可以自行购买或委托监管人购买,并要求买方支

付相应的费用。

15.4 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监管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

协议项下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的,该款进入相应保证金专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敞口的担保。 16.

退出条款

16.1 除非本合同另行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监管人可以书面告知质权人和出质人终止本

协议并立即生效:

(1) 出质人全部清偿被担保债务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质权人未向监管人签发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经监管人书面告知后仍未签发的;

(2) 监管人未能按本协议第10条约定收到监管费用,经监管人书面告知质权人

后30日内仍未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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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

利的行为时,质权人经监管人通知五个工作日后仍怠于行使权利;

(4) 发生实质性妨碍监管人履行监管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出质人

严重违反本协议、出质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监管地点不再符合监管需求等情形,导致监管人难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

(5) 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导致监管人难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

行监管义务的。

监管人根据以上第(3)、(4)、(5)项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质权人,该等书面通知送达质权人五个工作日后,监管人可终止本协议。

16.2 如果终止通知是由监管人提出的,监管人应将一份对当前存储并仍在仓库中的货物

的描述、数量和型号的详细列表或当前的质物清单送达给质权人和出质人或其代理人,并且根据适当的放货指示立即安排放出所有的货物。

1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以解释。

17.2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

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协议生效与协议文本

18.1 本协议于各方当事人签章后于本协议正文页首记载的日期生效,至质权人通知监管

人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

18.2 本协议一式五份,质权人持二份,卖方、买方和监管人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

法律效力。

19. 其他约定

19.1 银行对买方、监管人在本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

限、或延缓执行银行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银行依本协议、授信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银行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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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银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9.2 在本协议项下,出质人应当全额支付被担保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

附带任何条件。

19.3 买卖合同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9.4 本协议项下各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如需加盖印鉴,均应以附件1中预留的印鉴

为准。本协议项下各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均应以附件1中列明的为准。

19.5 本协议附件中涉及的通知书及回执均可以传真方式发送,并由发送方在五(5)个

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原件寄送对方。

19.6 除本协议16条退出条款约定的外,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

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19.7 本协议经各方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所有的修改和补充经各方书面签署后方

生效。

19.8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20. 反商业贿赂条款

20.1 本协议三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不向对方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贵重礼品、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佣金、安排旅游或支付相关费用等;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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