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被监理单位宴请和组织的非工作业务活动,一经发现,立即责令退场,并对中标单位进行2万元罚款处理。
14、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负责,若遇有现场签证、材料代用等,凡涉及费用增减的,必须由发包人认可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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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美加湖滨新城六期 工程地点:江夏区庙山邬树村
工程规模:共6栋高层住宅(5栋32层,1栋22层)、1栋3层幼儿园 总建筑面积105142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48722.17平方米。 总投资:15000万元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三、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四、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开始实施,至2013年 12 月 31 完成。 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五份。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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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理人及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委托人的权利:
①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③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④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⑤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 委托人的义务
① 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方支付合同价款。
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③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
? 监理人的权利:
①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的建议权。
②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 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③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 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④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⑤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 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⑥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⑦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⑧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 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⑨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 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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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 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 监理人的义务
①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 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 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 有关的保密资料。
④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 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⑤ 监理在责任期内,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 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⑥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连 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⑦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 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⑧ 总监理工程师在整个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换,如果必须换,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同时换一次总监理工程师,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5%。
(三)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若非监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二个月内监理免费服务,超过二个月以上,按额外工作支付报酬作为补偿。(额外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日数×工作人数×合同监理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工作人数)
二、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三、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四、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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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地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发出指明其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其 他
一、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二、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四、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六、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五)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国家及地方政府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各种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合同等。
二、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现场内的土建、安装、装修、室外配套、景观等施工图涵盖的内容(含1#桩精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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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规范要求监理的内容 三、 外部条件包括:
场地平整,施工必需的交通、电讯、供水、供电条件及其他建设单位应负责和承担的职责等。
四、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监理部进驻工地7天内委托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批文。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本工程图纸。
4、施工承包单位的相关合同。
五、 委托人应在2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六、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七、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现场办公及住宿用房3间。
八、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除税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0%(扣除税金)
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根据本工程监理招标所确定的双方的要约与承诺条件,本工程监理酬金按 元/平方米(指建筑面积),共 元( 元整),监理费按合同内监理工期进度支付,基础施工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用5%;一标段18层楼主体施工至十二层,支付总监理费用的15%;二标段18层楼主体施工至十二层,11层楼主体结构封顶,支付总监理费用的15% ;一标段结构封顶验收合格,支付总监理费用的5%;二标段结构封顶验收合格,支付总监理费用的5%;一标段拆除外架,内外装修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用的15%;二标段拆除外架,内外装修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用的15%;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资料交齐委托方,支付总监理费用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