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二十四字方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汇缴的各项工作。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阅所得税管理水平和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有效途径。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税款的足额入库以及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2010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逐步走向完善的一年,其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然面临着新政出台多、政策变化大、具体操作难度高的困难。因此,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针对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效。
二、认真抓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各单位应结合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局所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规模、不同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型的纳税人,分别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发放辅导材料等各种形式、各种途径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特别
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引导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同时,各单位在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各种方式抓好干部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业务水平,为汇算后的纳税评估工作做准备。
为帮助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更好地学习、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市局归集整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附件一:1.纳税人汇算清缴须知及2010年度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2.优惠政策汇编;3.网上申报操作手册;4.季、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5.全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6.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7.汇算清缴系统使用及汇总表编制说明),供各地在学习、宣传、培训中参考。
三、继续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提高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水平。自2007年全省推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以来,大部分县(市)局能认真按照省局、市局要求积极推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工作,有效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为纳税评估和数据的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推行初期,全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率平均在85%以上。但是,近一年以来,部分单位放松了对网上申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使全市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率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据统计,全市201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率平均为75%,南安、惠安、泉港、洛江四个单位均在60%以下。网上申报率较高的单位为丰泽、直属、鲤城,三个单位均在96%以上。对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网上申报工作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大意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相应的辅导工作,努力提高以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比率。
汇算清缴结束后,市局将对全市各单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率
和2011年第一季度网上申报率进行通报。
四、严格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
(一)各单位要按照闽国税发[2009]116号、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闽国税函〔2010〕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税函〔2010〕196号、财税[2009]59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税收优惠项目、资产损失项目、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及要求办理,减免税优惠申请应报送的资料(见附件二)。各地原则上应于4月底前完成优惠政策的审批、备案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手续。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附件三),并于6月15日前通过FTP(所得税科/2010年度汇算清缴)上报市局。
(二)凡纳税人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税收优惠项目,在汇缴申报时不得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凡是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项目,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追补确认之前,不得税前扣除;凡是纳税人有关自行计算扣除类应报备项目没有按照闽国税函〔2010〕8号文要求提供专项资料的(见附件四)或提供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自行计算扣除类备查项目,各单位要指导督促纳税人按照闽国税函〔2010〕8号文要求建立基础信息台账(见附件四),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检查。
(四)企业重组业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得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五、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在汇缴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年度申报进度的跟综监督,为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月15日前,对尚未进行年度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醒服务,及时催报催缴,以提高年度申报率。
六、继续做好跨年度扣除项目的台帐登记工作,加强后续管理。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应对企业减免税、广告费的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企业弥补亏损等涉税事项加强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税收管理人员应于6月15日前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报送的有关资料,将跨年度扣除的涉税事项的有关信息、数据登记台帐(见附件五:5-1、5-2、5-3、5-4、5-5、5-6、5-7、5-8、5-9、5-10、5-11、5-12、),并根据信息变化情况更新维护。为提高台账的质量和使用效果,每张台账应由税收管理人员审核签名后扫描归档。
七、加强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管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原则上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自行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严禁任何国税机关和干部利用职权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指定代理、强制代理和以“推荐”名义进行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八、加强对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汇缴申报管理。
(一)总机构的管理
1.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
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2.年度申报后,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总机构为我局所辖企业的,在汇总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损失已经经过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证明。
(二)分支机构的管理
1.分支机构应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无法提供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企业所得税。
2.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作为报送资料)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分支机构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
3.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按闽国税函〔2010〕8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