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闽财预〔2008〕45号文所列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13类省内跨地区经营不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按闽国税函〔2010〕8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
(三)总分机构的税收优惠管理。
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优惠,除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适用过渡税率外,由总机构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CTAIS系统流转,填报在附表五相应行次。
2.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9]202号相关规定计算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九、严格年度申报表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此外,还应加强对以下重点涉税事项的审核。1.不征税收入及对应成本、费用的调整;预缴数额是否真实;2.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坏账损失、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涉及过渡政策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核定征收企业是否也申报了减免税;5.审核总机构分配税款的计算情况,是否存在多分配税款问题。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符合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条件,可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人识别码可设为总机构代码后面加-1,各地要加强对总机构税款分配情况的审核,以确保不应分配的税款外流。。
十、充分运用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开展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及时核对相关涉税数据和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汇算清缴后,各基层局应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
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对,发现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征水平。对经评估产生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企业: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低于所得税预警率的申报异常企业(具体名单将由市局确定后下发);
2.跳跃式盈亏、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3.股权登记变更或重组改制企业;
4.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解禁后出售的企业;
5.减免税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
6.纳税信用等级低或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
7.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
8.零申报企业;
9.开发项目已完工未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0.其他经税务机关确定需重点审核的企业。
纳税评估检查面不应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5%(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不应低于纳税评估户数的15%)。对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汇算的企业,抽查面不应低于代理企业的
10%。
(三)纳税评估检查结束后,各地应于11月15日前通过(FTP/所得税科/2010汇算清缴)将评估检查报告及报表(见附件六:6-1、6-2、6-3)上报市局。
十一、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
(一)运用涉税通—汇算清缴系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汇总表上报市局前,应认真进行审核、分析,发现疑点后要及时进行排查,整改后上报。 针对2009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表上报存在的问题,各地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查找不需参加汇算清缴的分支机构、非正常户和定期定额户是否被系统误认为应参加汇算户。如果是,通过对该户基本信息进行修改,以提高汇缴面的准确率。
2.涉税通汇算清缴系统提示的疑点须逐条核对并根据不同错误类型作相应修改,上报数据不得有疑点。
3.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Ctais中应做好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以免被汇算清缴系统认定为应汇算户。
(二)按时上报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通过FTP(所得税科/2010年度汇算清缴)于6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总结及汇总表上报送市局。总结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减免税的审批、报备情况;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填报附件七:7-1、7-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
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年度申报表审核分析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2月24日
附件一至七:请登录市局FTP/所得税科/2010年度汇算清缴目录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