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宜接近5%; 三、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 第2.2.16条 厂外道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超高横坡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宜大于表2.2.16的规定。
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厂外道路的合成坡度值不应大于8%。 最大合成坡度值 表2.2.16 厂外道路等级 一 二 三 四 平原山岭重平原微山岭平原微山岭重平原地形 山岭重丘 微丘 丘 丘 重丘 丘 丘 微丘 最大合成坡度值10.0 10.5 10.5 11.0 10.5 11.0 11.0 11.0 (%) 最大合成坡度推8.0 8.5 8.0 8.5 8.5 9.0 8.5 9.5 荐值(%) 注:当缺乏实践经验时,宜采用最大合成坡度推荐值。 第2.2.17条 一至四级厂外道路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线;辅助道路在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亦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和长度应符合表2.2.17的规.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值;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值。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 表2.2.17 辅助厂外道路等级 一 二 三 四 道路 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地形 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极限最6,500 1,400 3,000 450 1,400 250 450 100 小值 凸形竖曲线100 半径(m) 一般最10,2,000 4,500 700 2,000 400 700 200 小值 000 极限最3,000 1,000 2,000 450 1,000 250 450 100 小值 凹形竖曲线100 半径(m) 一般最4,500 1,500 3,000 700 1,500 400 700 200 小值 竖曲线最小长度(m) 85 50 70 35 50 25 35 20 15 第2.2.18条 厂外道路的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圆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2.3.1条 厂内道路宜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一、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二、次干道为连接厂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厂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
三、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四、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五、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注:各类厂内道路,可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设置。
第2.3.2条 厂内主、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宜采用15km/h。 第2.3.3条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 表2.3.3 Ⅰ类企业 Ⅱ类企业 Ⅲ类企业 大型 12.0~9.0 9.0~7.0 7.0~6.0 主干道 中型 9.0~7.0 7.0~6.0 7.0~6.0 小型 7.0~6.0 7.0~6.0 6.0~4.5 大型 9.0~7.0 7.0~6.0 7.0~4.5 次干道 中型 7.0~6.0 7.0~4.5 6.0~4.5 小型 7.0~4.5 6.0~4.5 6.0~3.5 支道 大、中、小型 4.5~3.0 注:①各类企业划分如下: Ⅰ类企业——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港口等。
Ⅱ类企业——重型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发电设备、重型机床等)、有色冶炼,炼油、化工、橡胶、造船、机车车辆、汽车及拖拉机制造厂等。
Ⅲ类企业——轻工、纺织、仪表、电子、火力发电、建材、食品、一般机械、邮电器材、制药、耐火材料、林产(工业)、选矿、商业仓库、露天矿山机修场地及矿井井口场地等。
②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小或沿干道设置人行道时,宜采用下限。
③当混合交通干扰特大或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时,路面宽度应经验算确定。
④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路肩宽度可采用0.5m或0.75m。
第2.3.4条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当行驶单辆汽车时,不宜小于15m;当行驶拖挂车时,不宜小于2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厂内道路的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如需要加宽时,可按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表2.3.4的规定。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表2.3.4 行驶车辆类别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m) 载重4~8t单辆汽车 9 载重10~15t单辆汽车 12 载重4~8t汽车带一辆载重2~3t挂车 12 载重15~25t平板挂车 15 载重40~60t平板挂车 18 注:①车间引道及场地条件困难的主、次于道和支道,除陡坡处外,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3m。
②行驶表列以外其它车辆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2.3.5条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视距 表2.3.5 视 距 类 别 视 距(m) 停车视距 15 会车视距 30 交叉口停车视距 20 注: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第2.3.6条 厂内道路宜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回头曲线时,可按本规范表2.2.12规定的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但最小主曲线半径栏内数字,应根据有无汽车拖挂运输,分别采用20m或15m;会车视距栏内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0m或不考虑;双车道路面加宽值栏内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m或1.5m。
第2.3.7条 厂内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3.7的规定。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按本规范第2.2.13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最大纵坡 表2.3.7 厂内道路类别 主干道 次干道 支道、车间引道 最大纵坡(%) 6 8 9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主干道、支道、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不得增加;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不应大于8%。交通运输较繁忙的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②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厂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本规范表2.2.14{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宜小于50m。
当主、次干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第2.3.8条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厂内道路的纵坡,宜小于2.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当纵坡为2.5~3.5%时,限制坡长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 表2.3.8
纵坡(%) 2.5 3.0 3.5 限制坡长(m) 300 200 150 第2.3.9条 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不宜小于表2.3.9的规定。
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2.3.9 相邻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净距(m) 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时 1.5 建筑物外墙 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汽车3.0 时 管线支架 1.0 管线支架 1.0s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城市型厂内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厂内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跨越公路型厂内道路的单个管线支架至路面边缘最小净距,可采用1m。
③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管线至厂内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④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应按需要另行确定其净距。
第2.3.10条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3.10-1的规定采用。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3.10-2的规定采用。 电瓶车道或内燃叉车道,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经常行驶电瓶车或内燃叉车的厂内道路,应按电瓶车道或内燃叉车道的要求确定纵坡和路面结构。
电瓶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表2.3.10-1 技术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 计算行车速度 km/h 8 单车道路面宽度 m 2 双车道路面宽度 m 3.5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m 4 停车视距 m 5 会车视距 m 10 最大纵坡 % 4 竖曲线最小半径 m 100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1m。 ②仅行驶叉式电瓶车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确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在道络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
内燃叉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表2.3.10-2 技术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 ≤3t叉车 5t叉车 计算行车速度 km/h 15 15 单车道路面宽度 m 2.5 3.5 双车道路面宽度 m 4 6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m 6 8 停车视距 m 15 15 会车视距 m 30 30 最大纵坡 % 8 8 竖曲线最小半径 m 100 100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2m。 ②行驶5t以上叉车或侧向叉车时,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确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在道路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
第2.3.11条 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干道两侧人行道的纵坡,可与干道的纵坡相同。当人行道的纵坡大于8%时,宜设置粗糙面层或踏步。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1~2%。
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可采用1.5m;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节 露天矿山道路
第2.4.1条 露天矿山道路宜划分为生产干线、生产支线,联络线和辅助线。 一、生产干线为采矿场各开采台阶通往卸矿点或废石场的共用道路。 二、生产支线为开采台阶或废石场与生产干线相连接的道路;或一个开采台阶直接到卸矿点或废石场的道路。
三、联络线为经常行驶露天矿生产所用自卸汽车的其它道路。
四、辅助线为通往矿区范围内的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2.4.2条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的采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辆以上的生产干线,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
二、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25(15)辆的生产干线、支线,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接近上限时,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困难且交通量接近下限时,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三、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25(15)辆以下的生产干线、支线和联络线、辅助线,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注:①条文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运量较小部门的矿山。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稍小于15辆时,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 ②当露天矿山道路同时具有厂外道路性质时,应同时符合相当等级厂外道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