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等级的生产干线、支线任意连续1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一、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分别不宜大于5.5%、6%、6.5%。
当设计行驶电传动自卸汽车的生产干线、支线有足够依据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2.4.15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超高横坡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宜大于表2.4.15的规定。 最大合成坡度值 表2.4.15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最大合成坡度值(%) 一 8.0 二 8.5 三 9.5 在工程艰巨或受开采条件限制时,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大合成坡度值可分别增加1%、2%。
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露天矿山道路的合成坡度值不应大于8%。 第2.4.16条 当露天矿山道路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和长度不应小于表2.4.16的规定。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 表2.4.16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 竖曲线最小半径(m) 竖曲线最小长度(m) 一 700 35 二 400 25 三 200 20 第三章 路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路基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材料供应、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结合施工方法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设计的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对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并应综合考虑附近农田排灌的需要。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不占或少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并宜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为可耕地或绿化用地。
第3.1.2条 路基设计,应全面调查路基的技术条件。路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个别设计: 一、地质、水文条件特殊;
二、路堑、路堤边坡高度超出本规范表3.3.2、表3.3.3规定范围; 三、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2.5的山坡上; 四、采用大爆破或水力冲填。 第二节 路基高度
第3.2.1条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地面积水,并考虑地面水、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作用对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影响。 路基高度的设计,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当路基高度不符合规定时,可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等措施。
厂内道路的路基高度,还应与厂内竖向设计相适应。
第3.2.2条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的路肩边缘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0.5m以上。设计水位,可按下列设计洪水频率确定:
一、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100,二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50,三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25,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厂内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应与厂内总图设计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相适应;
三、露天矿山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50,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25。
注:①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必要时可与厂内道路所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取得一致。
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③当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时,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第三节 路基横断面
第3.3.1条 路基横断面的各部尺寸,除路基宽度应按本规范第二章各类道路的规定采用外,应根据气候、土质、水文、地形等确定。
第3.3.2条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土石类别及其结构、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当地质条件良好且土质均匀时,可按表3.3.2所列数值范围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0.5m。当边坡适当加固或高度小于2m时,可不设置碎落台。
第3.3.3条 路堤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填料类别、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当路堤基底情况良好时,可按表3.3.3所列数值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路堑边坡坡度 表3.3.2 土石类别 一般土 黄土及类黄土 碎石土、卵石土、砾石土 风化岩石 一般岩石 坚石 胶结和密实 中密 边坡最大高度(m) 20 20 20 20 20 - - 边坡坡度 1∶0.5~1∶1.5 1∶0.1~1∶1.25 1∶0.5~1∶1.0 1∶1.0~1∶1.5 1∶0.5~1∶1.5 1∶0.1~1∶0.5 直立~1∶0.1 注:非均质土层,路堑边坡可采用适应于各土层稳定的折线形状。 路堤边坡坡度 表3.3.3 边坡最大高度(m) 填料类别 一般粘性土 砾石土、粗砂、中砂 全部高度 20 12 上部坡全部高下部坡度 度 度 8 - 12 - - 1:1.5 边坡坡度 上部坡下部坡度 度 1:1.5 1:1.75 - - 碎石土、卵石土 20 8 20 12 - - 8 - - - 1:1.3 1:1.5 1:1.5 1:1.75 - - - - 注:用大于25cm的石块填筑路堤且边坡采用干砌者,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采度1∶2。
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5的山坡上的路堤,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1m。
第3.3.4条 弃土堆内侧坡脚至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采用2~5m。
弃土堆宜设在路堑的下坡一侧。当地面横坡缓于1∶5时,可设在路堑两侧。设在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间断堆集,并应保证弃土堆内侧地面水能顺利排出;设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堆集,除应根据地面水情况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外,并应保证弃土堆和路堑边坡的稳定。当沿河弃土时,不得淤塞河道,挤压桥孔和造成河岸冲刷。
弃土堆边坡坡度,宜采用1∶1~1∶1.5。弃土堆顶面应设置背向路基的不小于2%的横坡。弃土堆宜选择在低洼处的荒地或坡地。在保证排水的情况下,宜将弃土堆摊平利用。
第3.3.5条 取土坑的深度和宽度,应根据填方取土需要、路基排水、农田灌溉、施工方法等确定。 取土坑的边坡,可根据土质确定。取土坑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宜陡于1∶1.5。
第3.3.6条 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取土坑内侧边坡可与路堤边坡径相连接;高差大于2m、小于或等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1m的护坡道;高差大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2m的护坡道。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地段,如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基稳定时,可不设置护坡道。 第四节 路基压实、防护和加固
第3.4.1条 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压实度。当路基修筑后即铺筑路面时,一、二级厂外道路和行驶重型自卸汽车的露天矿山道路的路基压实度,不宜小于表3.4.1-1的规定;其它厂矿道路的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路基最小压实度(采用重型压实标准) 表3.4.1-1 填挖类别 深度(cm) 0~80 填方 低填方、零填及挖方 >150 0~40 路基最小压实度 一般地区 干旱地区 潮湿地区 0.95~0.93 0.93~0.91 0.93~0.91 0.93~0.91 0.91~0.89 0.87~0.85 0.95~0.93 0.93~0.91 0.93~0.91 > 80~150 0.93~0.91 0.91~0.89 0.89~0.87 注:①低填方系指低于80cm的填方。 ②低填方深度由原地面算起,其它深度均由路槽底算起。 ③低填方应符合填方0~80cm深度的压实要求,还应符合由原地面算起0~40cm深度的压实要求。
④干旱地区系指年降雨量小于100cm且地下水源稀少的地区;潮湿地区系指年降雨量大于2,500mm、年降雨天数大于180d且土的含水量超过最佳含水量5%以上的地区。
⑤粘性土宜采用下限;砂性土宜采用上限。
路基最小压实度(采用轻型压实标准) 表3.4.1-2 填挖类别 路基最小压实度 深度次高级(cm) 高级路面 中级路面 低级路面 路面 0~80 >80 0~30 0.98 0.95 0.98 0.95 0.90 0.95 0.90 0.85 0.90 0.85 0.80 0.85 填方 低填方、零填及挖方 注:①低填方系指低于80cm的填方。 ②低填方深度由原地面算起,其它深度均由路槽底算起。 ③低填方应符合填方0~80cm深度的压实要求,还应符合由原地面算起0~30cm深度的压实要求。
④干旱地区或潮湿地区的路基最小压实度,可减少0.02~0.03。
第3.4.2条 路基应根据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地质、水文、材料等,采取适当的防护或加固措施。
一、易受自然作用破坏的路基边坡,宜采取种草籽、铺草皮、植树(灌木)等坡面防护措施;对植物不易生长或过陡的边坡,可采取抹面、喷浆、捶面、勾缝以及砌筑边坡渗沟、护坡、护墙等措施。
二、沿河路基边坡的冲刷防护工程,应根据河流特性和河道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等确定。在不受主流冲刷地段,当流速小于1.8m/s时,可采用植物防护;当流速大于1.8m/s时,可采用抛石或干砌片石防护。在受主流冲刷地段,当流速小于4m/s时,可采用干砌片石防护;当流速大于4m/s时,宜采用浆砌片石防护。在受水流冲刷但无滚石地段或大石料缺少地区,可采用石笼防护。在峡谷急流地段和受水流严重冲刷地段,可采用浸水挡土墙防护。
当采用改变水流方向不使路基受冲刷的调治构造物时,应有足够宽阔的河道,并应注意设置调治构造物后不致加剧对农田、村庄和上下游道路的冲刷。 三、在地面横坡较陡地段,当修筑路堤有顺基底及基底下软弱层滑动可能或开挖路堑有滑动可能时,必须设置挡土墙或采取其它加固措施。 第五节 路基排水
第3.5.1条 厂矿道路应根据沿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渗沟等路基排水设施。厂矿道路,必要时可采用暗式排水系统,设置雨水口、雨水管等排水设施。
厂内道路的排水设计,还应与厂区排水制度相配合。
第3.5.2条 在挖方、低填方以及不填不挖的路段,应设置边沟。 边沟的横断面形式,应按土石类别和施工方法确定。土质边沟可采用梯形或三角形;石质边沟可采用矩形或三角形。梯形和矩形边沟的底部宽度,宜采用40cm,深度不宜小于40cm。在分水点处的边沟深度,可减小到20cm。边沟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梯形宜采用1∶1~1∶1.5,三角形宜采用1∶2~1∶3;边沟外侧的边坡,可与路堑边坡坡度相同。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平坡路段可减小到0.2%。
第3.5.3条 当有较大的山坡地面水流向路基时,宜在离路堑坡顶5m以外或在离路堤坡脚2m以外设置截水沟。但当土质良好、路堑边坡不高或沟内有铺砌时,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亦可不小于2m。湿陷性黄土地区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不宜小于10m,并应加固防渗。
截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除需要按流量计算者外,底部宽度可采用50cm,深度可采用40~60cm。截水沟边坡宜采用1∶1~1∶1.5,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截水沟内的水,应引到路基范围以外排泄;当受地形条件限制需要通过边沟排泄时,应采取防止冲刷路基或淤塞边沟的措施。
第3.5.4条 边沟、截水沟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出水口或排水沟排水。
排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其尺寸应按流量计算确定。排水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
第3.5.5条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
一、位于松软土层; 二、流速较大引起冲刷;
三、位于黄土地区且纵坡较大; 四、易产生路基病害; 五、有集中水流进入。
当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有渗漏或冲刷可能时,应根据流速(或纵坡)、土质、材料、气候等,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如铺草皮、砌石、砌砖、铺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等。
厂内道路的沟渠,宜铺砌加固。
各种沟渠的出水口,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3.5.6条 对危害路基的地下水,应采取截断、疏干、降低或引排至路基范围以外的措施,如挖明沟、埋渗沟等。当地下水埋藏深时,可采用渗水隧洞、渗井和水平钻孔等设施。
渗沟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当渗沟纵坡小于0.5%时,应采取防淤措施。渗沟底部的排水暗沟必须设置在冻结线以下。截水渗沟的基底必须埋入隔水层内不小于0.5m处。边坡渗沟和支撑渗沟的基底应设置在含水层下的较硬土层内。降低地下水位的渗沟的埋深,应按计算确定。 3.5.7条 雨水口的型式和数量,应按径流量及泄水能力确定。
在道路纵断面凹处和路面低洼集水点,应设置雨水口;在地下管线顶上,不应设置雨水口。在道路交叉口处,应以不发生雨水在交叉口漫流为原则,按径流趋向和等高线设计要求设置雨水口。 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30~80m。
第3.5.8条 雨水管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结合道路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进行设置。雨水管宜避免与铁路、地下电缆以及其它地下管线交叉。当需要交叉时,应符合相互间有足够的垂直净距的要求。雨水干管不宜设置在主干道的车行道下。
第六节 特殊条件下的路基
第3.6.1条 滑坡、崩塌和岩堆地区的路基,应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 一、在滑坡发展或可能发展的路段,应根据滑坡发生的条件与因素、滑坡的性质和范围及滑动面与水的活动规律,采取防滑措施,如加强地面和坡面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