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意义
一、研究对象: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无真正的附属刑法)) 二、意义 (司法、立法、理论意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分则体系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分类:罪刑法定的要求
排列次序:反映刑法价值取向) 二、分则体系的特点 1.依据同类法益分类
2.按危害程度、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罪名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一、罪状
(一) 罪状表现形式 1. 基本罪状: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它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加减罪状:
(1)加重罪状(第236条第3款) (2)减轻罪状(第232条后半段) (二)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1.概括功能 2.个别化功能 3.评价功能 4.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构成内容数量单复)
3.确定罪名、不确定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 (三)罪名的确定 1、合法性 2、科学性 3、概括性 三、法定刑
(一)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二)种类
1.绝对不确定——现行刑法无
2.绝对确定——少量(第121条、第239条) 3.相对确定——通常
4.浮动法定刑——罚金刑(201、227)
第四节 法条竞合 一、 概念
二、 适用原则
同时符合不同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之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 一般情况下,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特殊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
第五节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的概念和体现
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的规定。
例如: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和体现
将原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例如:第269条事后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转变了。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念和构成
这类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凡是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成立特殊累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 特殊主体
1. 背叛国家罪(中国公民) 2. 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
3.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八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进行修正,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构成(《修正案(三)》《修正案(六)》)
“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
全(通说)
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安全(包括不特定的少数和不特定的多数) 1.不特定即是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造成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不特定不是指没有明确的目标对象。
2.单纯的财产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刑法第115条“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必须以危害生命、身体安全为前提。
3.公共安全还应包括对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保护。
4.故意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
第二节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放火不等于点火,是指引起对象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
3.主观方面:故意(不要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既未遂标准:采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
(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如正要点火时被捉获,或虽然已经点燃但是过后即熄灭应成立放火罪未遂)
案例:村民甲将香烟过滤嘴扯掉,塞入五根火柴,点着后放入仇人家屋檐下(四周是密集的草木结构居民房)堆放的一大堆麦杆里,后见未起火,又用棉花包着点燃的烟卷又放进麦杆堆,终因麦杆潮湿未燃起火。 问:是放火既遂还是未遂?
答:放火罪未遂,目的物没有脱离引燃物独立燃烧。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以放火方式杀害特定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杀害特定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杀人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见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爆炸罪
(一)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引起爆炸物及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
3..主观方面:故意(不要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二)爆炸罪的认定
主要同放火罪与其他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以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准。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
3.主观方面:故意(不要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不能将只要有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不论场合、地点等都作为本罪认定。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案例:方金青惠,女,23岁,越南人。方某与广东云浮罗定市农民周某结婚,因婆母对其不满,经常唆使周某殴打方某,致其流产,方某怀恨在心,于1996年6至8月先后四次购买毒鼠强,毒害周母:6月19日放入周为其父母煲的中药里,周母让周父先喝,方某见状怕败露未加以制止,次日周父死亡;6月22日,方某投毒在周母吃的瘦肉粥里,周母吃了几口,然后喂其孙女吃,结果孙女死亡;6月27日,方某潜入周母房中,投毒在周母茶壶中,后来周母与其一孙子饮用,后经抢救二人脱险;8月26日,方某投毒在周母房间其专用的一白色瓷壶中,当晚邻居亲友10人喝了该茶,其中1人死亡,多人轻伤。 应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方金青慧的投放危险物质的对象是特定的,并且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也是针对其婆母的。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等。
五、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上五罪要求其行为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同时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第三节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缆车、小区内的景瓶车都是。但单车、摩托车则不是。 正在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并且随时可以开动的。如果是刚刚下线在仓库放着的,或者待修待售的则不算。
很难界定发生颠覆或者损毁(破坏的方法与部位) 2.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
3.主观方面:故意(不要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二、 破坏交通设施罪
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本罪既遂。 搬块石头上轨道再后悔拿走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
第四节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一、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其单位(射击运动枪,狩猎场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故意还是过失?)
第六节 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航空、铁路除外) 直接操纵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直接操纵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灯塔看守员) 直接领导、指挥人员(船长、领航员) 交通安全的管理人员(交警) 非交通运输人员 (司法解释:
为练习开车、游乐偷开他人汽车造成重大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足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甲是私营业主,命令雇佣的司机乙开车去外地谈生意,途中甲一再催促加速,乙称雪后路滑,不敢开太快。甲说:“放心开,出了事算我的,耽误了生意就解雇你。”乙不得不快速行使,结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 “榕建号”船只所有人梁应金,97年经检验核定允许大客舱载客101人,洪水期70人,配备专业适格船员六人。梁聘请只有四等二副资格的周某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