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笔记(3)

2018-11-23 23:47

1、客观方面:绑架行为 包括偷盗婴儿

!利用的是近亲属与第三人,相关利益者对其安危的忧虑

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再去找家属拿钱的或者骗人去旅游收起手机再去找家属拿钱的,不定绑架罪(敲诈勒索罪)

如果近亲属不知道其被绑架这一事实的不定绑架罪 2、 犯罪主体:16周岁 (二)认定

1、与非法拘禁罪之区别 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不同 3、 绑架罪的既未遂标准

应以绑架行为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 已经控制你但没来得及通知家属拿钱的定绑架罪未遂 (三)刑事责任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杀害绑架人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生死;撕票),处死刑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事实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影响以本罪论处,例如妇女哀求把自己卖掉的依然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2、主观方面:以出卖为目的 (二)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3)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 犯罪构成

1、 客体:不论是否违背被收买人的意志,不影响犯罪成立 2、 主观方面:要求是明智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二) 刑事责任

1、 收买后强奸、威胁、再出卖等数罪并罚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医院,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只是对收买这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本罪(首要分子) 未聚众:妨害公务罪

六、强迫职工劳动罪

七、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客观表现 ? 八、非法搜查罪

? 身体 ? 住宅

? 九、非法侵入住宅罪

? 强入 ? 不出

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 一、侮辱罪

? ——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情节严重 ? ——与强制猥亵、侮辱儿童罪之别 ? ——告诉才处理 ? 二、诽谤罪

? ——捏造并散布,情节严重 ? ——与侮辱罪区别 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

? 一般人员 ? 情节严重

?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邮政工作人员

? 盗窃;不利用职务便利

? 三、报复陷害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控告、申诉、批评者 ?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 四、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 五、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六、破坏选举罪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 ? 破坏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选举? ? 破坏党内选举?

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包括干涉他人与行为人或第三者结婚或离婚。但丈夫不同意妻子和

自己离婚而施暴的,考虑到夫妻关系,一般不以本罪处,可按虐待罪。

? 致被害人死亡,从重处罚;但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超过了对婚姻自由

的妨害,则按相应犯罪论处。

? 二、重婚罪

? 1、主体

——重婚者: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 ——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 2、是否包括事实重婚? ? 三、破坏军婚罪 ? 1、“现役军人” ? 2、“同居”

? 3、“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

强奸罪定”——注意规定。

? 四、虐待罪

? “情节恶劣”

? 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 亲告罪

? 五、遗弃罪

? “情节恶劣”

?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 “拒绝扶养”

? 六、拐骗儿童罪

? 拐骗是否包括偷盗、抢夺甚至抢劫婴幼儿? ?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

第八节 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 一、诬告陷害罪

? 1、客体:人身权利说、司法活动说、择一说(双重说) ? 2、客观:

——告发,或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 ——诬陷无刑责的人仍构罪

——经同意的诬陷,是否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

3、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 二、刑讯逼供罪

? 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2、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转化犯:致人伤残、死亡的

? 三、暴力取证罪

? 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2、对象:证人

? 3、转化犯:致人伤残、死亡的

?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

? 1、主体: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 2、对象:被监管人

? 3、情节严重(上两罪没有此要求)

?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情节严重

? 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 七、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1、主体:单位领导人 ? 2、对象:会计、统计人员 ? 3、情节恶劣

? 4、注意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1、财物的概念

财物不限于有体物,天然气、蒸气;光、热;债券、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有财产性利益的无体物也属于财物。

财物不限于有价值之物,被害人认为有价值即可,假币、损币等有使用、实用的可能性的也属于财物。 财物限于动产。

财物包括违禁品与违法所得之物。 财物不包括人体器官? 财物包括债券凭证。

二、客体:所有权及其本权,还有依法恢复的权利 (把偷走的车子偷回来不算。)

第二节 抢劫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客体: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对象:动产 2、客观方面

暴力:最广泛意义(只能针对人身)

(暴力行为与其目的之间必须存在着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联系)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抢劫过程中杀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若果在是抢劫行为结束后为灭口,而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胁迫: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不限于现场) 其他方法:迷魂药等

(如果是利用被害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所致不能反抗的状态不构成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1. 主观方面:不法所有

例外:289条聚众打砸抢罪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的既未遂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只之一,均属抢劫既遂。 2、事后抢劫(不要求有数额上的要求) 前提条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三罪之一

目的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捉捕(不管是否真实)、毁灭罪证三个目的之一 客观条件:当场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有度的要求,不包括轻微的强制力) 案例:甲在乙家盗窃,出门遇丙,以为丙是失主,为拒抓捕而施暴,而实际上丙根本无意抓捕甲。 成立抢劫罪

案例:甲乙多次去丙的果园偷苹果,被圆主发现逃跑时将果筐丢在现场。回家后二人怕果筐成为罪证,于是手持木棍再次返回果园,寻找果筐,不料与丙遭遇,二人用木棍朝丙乱打,致其轻伤。

不成立抢劫罪,盗窃苹果的过程已经结束。 1. 携带凶器抢夺

规定性质:法律拟制(非注意规定)

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及时使用的特点,如将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菜刀捆扎在自己的行李中,带到抢夺当场,不应认定未携带凶器抢夺。 携带凶器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否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要件。 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暴露在身体外部),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凶器。否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要件“以暴力相威胁”,丧失法律拟制的意义。 2.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财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关键区分点

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犯罪当场。

杀人行为是否属于为达到劫财目的而排除障碍的手段。 5、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以劫财为目的使用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以暴力劫持被害人一同回家取钱,或者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

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居所后,仍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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