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见熟人丙赚了大钱便生歹意,勾结乙,慌称丙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钱就给乙一万元酬金。乙同意,某日,甲乙以谈生意为名将丙诱骗到某宾馆房间,共同将丙扣押,并由乙负责看管。次日,甲、乙对丙拳打脚踢,强迫丙拿钱。丙迫于无奈给公司出纳丁打电话,以谈成生意急需10万现金为由,让丁将现金送到附近公园处交给甲。甲指派乙到公园取钱,丁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交钱给乙。乙威胁说:“丙已经被我们扣押,不给钱我们就把丙杀了。”丁不得已交出10万元。乙回到宾馆,发现甲不在,丙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乙立即到公安投案,并协助将甲抓获归案。事后查明,丙因爬窗逃跑被甲用木棒猛击脑部,致丙死亡。(2007) 甲的行为为抢劫罪,乙的行为为非法拘禁罪。 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八个法定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不包括学生宿舍、集体宿舍、旅店宾馆) 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属于)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运钞车属于)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3次以上)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一定是既遂;司法实践中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假冒或者是真实身份)
7、持枪抢劫(不包括仿真枪及其他任何假抢;空抢也属于)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第三节 盗窃罪 一、概念和构成 对象:财物
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盗窃电信码号资源;盗打电话;盗用电力、煤气、天然气;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造成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窃虚拟财产的。 )
客观方面:一般为秘密窃取,但并非必备要件(关键在于以平和的手段) 主体: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题,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 二、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中的“占有”(交付是占有转移,不等于占有延缓)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主人完全忘记其存在。 虽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也属他人占有的财物。例他人门前停放的没上锁的自行车,挂在他人门窗上的财物。 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飞机上乘客的手提行李。
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论宠物处于何处,都认定为饲主所有。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在酒店遗忘掉的) 1. 盗窃中常有欺骗行为,只要该欺骗行为未能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
财物,成立盗窃。
案例一:在商场试穿名牌衣服,以肚子痛要上厕所为由,乘机溜走。 盗窃罪
案例二:用假项链换取商场真金项链的行为。 盗窃罪
案例三: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转入个人帐户,然后去营业网点提现的行为。 柜员机:盗窃罪(机器不能被骗)
网点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大多定诈骗罪,理论上认为是盗窃罪 案例四:将他人所有管理的财物假装成自己所有,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使财物转移的行为。 盗窃罪
案例五:诱骗他人进行商业洽谈,乘机将其银行卡掉包,然后冒领现金的行为 盗窃罪
案例六:使用盗窃得来的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去购物的行为 有争议。
案例七:行为人秘密撬锁,拿走他人财物后,留下字条,说是自己干的,还签上名。 盗窃罪
案例八:盗窃他人的股票帐户号码后,秘密使用他人的帐户资金,并且高价买入由朋友抛售的股票并从中牟利的。 盗窃罪 2. 非以抢劫为目的的杀人后偷东西和路人经过看到死人去偷东西的,目前司
法实践中定盗窃罪。 3. 盗窃罪的既未遂的界限以控制说为主,以失控说为辅。 三、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节 诈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上的损害 1. 客体:对象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2、客观方面: A.欺诈行为
甲没带钱,也无支付意思,去乙的酒店吃住。(属于欺诈) 甲去乙的酒店吃饭,饭后发现没带钱,乘机溜走。(不属于欺诈) 甲在乙的酒店吃饭后,发现没带钱,欺骗乙说就算借钱,乙同意,甲逃走未归还。(属于欺诈) 1. 财产处分:必须有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 从幼儿、精神病患者处取得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
债务人乘债权人醉酒之机,欺骗对方在免除债务的文书上签名的行为
不是诈骗行为
欺骗他人放弃财物后,行为人又拾取的 诈骗罪
用类似硬币的金属片投入自动售货机,从而取得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机器不能被骗。 C.基于对方的错误 二、诈骗罪的认定 1、与盗窃罪的界限 案例:吴某谎称是建筑公司业务员,伪造一份卷烟厂二百箱香烟抵作钢材款的证明,四处联系买家兑现。他要买家交钱给他办手续,买家怕受骗未交。吴某又称提货前烟厂杨厂长要看钱,将买家骗至熟人杨某楼下。与买方五人一起到杨某家门,见仅有杨女儿一人,便和买主下楼,说杨厂长不在。20分钟后,吴某打了电话说杨厂长回家了,让买主将钱箱交给他,由他一人拿上去。吴某来到杨家后,将箱内五万元藏在身上,向杨的女儿索要旧课本填入箱内,下楼后将箱交回买主,以带路一起提货为名,在路途中逃走。 盗窃罪
案例:在新车发布免费试驾的场合,被告以试驾名义将车开走,占为己有。 盗窃罪,并非自觉地把车交给被告,只是占有延缓。 2. 与抢夺罪的界限
案例:被告何某遇到陈二(在逃),陈提出去搞辆摩托车,何同意。陈去寻找目标,何在某加油站等候。当晚陈雇请宋某开车去加油站接何,一起开到郊外某村处,陈以等人为由让宋停车等候,陈乘宋下车未拔车匙之机,将车开走,宋某见状欲追赶,何某以陈二开车接人会回来还车等理由稳住宋某。后何某又以去找陈为由,叫宋在原地等候,趁机逃走。 诈骗罪
第五节 抢夺罪 一、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A.公然夺取: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拿走就知道财物被拿走以及谁拿走) B.来不及夺回
C.对物的暴力可能导致人的伤亡(与盗窃罪的最重要界限) “乘人不备”不是必要的构成要件 二、抢夺罪的认定
1、直接对物使用暴力:不是直接对被害人使用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这是抢劫) 2、来不及反抗——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反抗、被胁迫不敢反抗 3、携带凶器抢夺的,应按抢劫罪处罚 三、抢夺罪的刑事责任
1、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A.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到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夺取财物的,定抢劫罪。
B.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定抢劫罪。
C.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定抢劫罪。
第六节 敲诈勒索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威胁或者要挟 2、基于恐惧的心理 二、认定要点
1、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必须是以暴力并且当场夺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2、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必须以实力控制他人,以及是真实的。
被害人死亡后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说绑架的,定敲诈勒索罪
第七节 侵占罪 一、概念和构成
1、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A.代为保管——除委托保管外,还有基于委托租赁、借用、担保、无因管理等保管财物。
对装入容器或加以特别包装(加锁或封固)的财物,委托他人保管或运送,其财产由受托人持有。 1. 遗忘物包括遗失物(风吹落的衣服,漂流物,死者身上的东西) 2、告诉才处理 二、认定要点
1、不当得利不属于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事实,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下,不应成立侵占罪。 案例:甲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脑上误将存款日期输成金额,使甲的存款金额以千万计。后甲查询时偶然发现此事实,即用卡在商场大肆消费,共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商品。随后被银行发现。 不定侵占罪
2、基于不法原因的占有可以成立侵占罪。 案例:甲将盗窃来的电视机托乙看管,并告知此物性质。乙使用半年后拒不退还,甲在窝赃罪之外是否成立侵占罪?又如丙受丁委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贿赂款,丙将该款占为己有,能否成立侵占罪? 司法实践中定侵占罪 2. 基于无恶意的过错而产生的占有事实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携带行李六件坐上开往A地的火车,欲在中间站点B地下车。凌晨早上两点到站时三人睡眼惺松地拿行李下车。列车开走后清点行李发现多出一件(衣物三件、现金2万)。甲提议交车站派出所,乙提议平分,这个方案被通过。后财物所有人报案,警方找到该三人,但三人均不承认多拿行李一事。 侵占罪 3.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
案例1:搬运工赵某在火车站站台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三个小孩,
旁边五件行李,便上钱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搬运。二人商定赵某扛四件行李出站,王给付15元作报酬。当他们到站口时,王所带小孩被车站人员拦下查票。见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有现金6000元、价值4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赵某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盗窃罪,代为保管与占有辅助之间是不同的,帮忙拿一下东西看一下店铺不属于。
案例2:胡某在银行A柜台填完存款单后,将内装一万元的包遗忘在A柜台上,径直去B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刚进银行准备存款的袁某见此包无人看管,即偷偷装入自己口袋离去,后根据监控录像赵到袁某。袁某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盗窃罪,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是包包是处于有管理的建筑物内,属于第三人占有,因此并非袁某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失物。 4.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界限
案例:已满60的甲春节前去邮局汇款,由于过于拥挤,甲汇完款后匆匆离去,将装有一万元的黑包遗留在柜台边。五分钟后邮局清洁工发现该包,问有没主人,见无人搭理,就将这个又黑又破的包扔入垃圾袋,并将其带到室外倒入垃圾桶中,然后下班回家。后该包被捡拾垃圾的乙捡获。两小时后,年事已高的甲才想起丢包一事,到邮局查问,邮局说没见到。后听说乙捡到一万元的事,找乙退还,乙拒不退还。
问:此包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乙是否成立侵占罪? 遗忘物,成立侵占罪。
第八节 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与构成
1、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管理、经手)非法占为己有(侵吞、骗取、窃取、其他)
不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并且要有合法的占有前提 2、主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小组集体财产占为己有的,以侵占论。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国家工作人员。 二、认定
1、与侵占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以及侵犯的对象也不同 2、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以及侵犯的对象也不同
案例:康某系某民营机械厂司机,得知本厂业务员李某、张某要去福建送货(人造金刚石),事先准备了调换用得十个黑胶袋和河沙。某日,康某受单位指派开车送二人带货去火车站。在火车站,趁二人吃饭之机康提出要补胎,李张二人遂要跟车前往,康婉言拒绝,表示自己绝不离开车,保证货品安全。二人听信嘱托康看好货物。康在补胎时将金刚石掉包。返后李、张未验货将纸箱送上火车。货物价值25万。一审判决职务侵占罪,有期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