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过程中发生的顶钻、卡钻瓦斯动力现象为典型的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属于煤与瓦斯动力现象。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第5条中之突出矿井(或煤层)的判定原则(3)以及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定认为:12煤层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动力现象性质,黑皮凹子煤矿12煤层为突出煤层;
黑皮凹子煤矿于2008年10月30日钻孔勘探至19煤层发生的顶钻瓦斯动力现象为典型的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属于煤与瓦斯动力现象。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第5条中之突出矿井(或煤层)的判定原则(3)以及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定认为:19煤层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动力现象性质,黑皮凹子煤矿19煤层为突出煤层;
黑皮凹子煤矿于2008年12月10日钻孔勘探至20煤层发生的卡钻、顶钻瓦斯动力现象为典型的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属于煤与瓦斯动力现象。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第5条中之突出矿井(或煤层)的判定原则(3)以及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定认为:20煤层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动力现象性质,黑皮凹子煤矿20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二节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中进行开采活动过程中,经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一、预抽煤层瓦斯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验证。预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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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瓦斯采用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1、根据黑皮凹子煤矿矿井开拓开采巷道和已形成巷道布臵情况及煤层的赋存条件,本设计考虑各煤层为突出煤层,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设计和管理,所以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即首先采用顶板预抽或底板预抽巷对设计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进行顶板或底板预抽瓦斯,然后对采煤工作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的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①、采用顶板或底板预抽巷对设计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进行底板预抽瓦斯,再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并符合要求后,实施区域验证,根据区域验证结果执行安全防护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后进行采掘活动。
②、实施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再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并符合要求后,实施区域验证,根据区域验证结果执行安全防护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后进行采掘活动。
③、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再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并符合要求后,实施区域验证,根据区域验证结果执行安全防护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后进行采掘活动。
本煤层深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2、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
在煤巷中掘进前,要首先采用顶、底板抽放巷对设计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进行顶、底板抽放,然后经区域效果检验有突出危性,再进行本煤层区域性防突措施,即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由工作面沿煤层软分层向煤层走向方向至少打11孔深不低于60米及其20个孔深不低于30米、孔径75mm的抽放钻孔(见煤巷区域性预抽钻孔布臵示意图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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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6m6m6m6m6m6m允许掘进距离40m钻孔长度大于60m
抽放钻孔超前距(大于20m)采用沿空掘巷形成风巷后,在风巷实施本煤层倾向预抽区段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并结合区域顺层走向预抽本煤层瓦斯,多措并举预抽机巷瓦斯。本煤层倾向预抽区段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采取在风巷每隔3m,沿煤层倾向方向至少打孔深70米、孔径75mm的抽放钻孔(见煤巷区域性预抽钻孔布臵示意图3-2-2)。
21m21m
煤巷区域性预抽钻孔布臵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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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板抽放巷钻场钻孔布置图底板抽放巷钻孔布置平面图钻场50钻场采面运输巷底板瓦斯抽放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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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面图采面回风巷4m4m4m4mm4m4m44m4m4m4m320m采面运输巷20m4m4m4m4mm4m4m44m4m4m4m采面回风巷采面运输巷100m钻孔90m采煤工作面本层预抽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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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0.520m20m20m底板抽放巷底板抽放巷 3、采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
在各煤层回采前,要先进行本煤层区域性防突措施,即进行瓦斯预抽,由运输巷沿煤层软分层向煤层倾向方向每间隔3米打1个孔径为75mm的抽放钻孔
(见采面区域预抽钻孔布臵图)。
采面回风巷4m90m采面运输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