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除有关第14条第6款所述分配问题的任何决定外,具有第39条第1款和3款规定的管辖权的法院对有害有毒物质基金作出的任何判决,当在原判国成为具有执行力并在该国不再受到普通形式的复查时,应在每一当事国中得到承认并具有执行力。 代位和追索 第41条
1 对于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按第14条第1款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金额,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应通过代位取得获得赔偿的人员可对所有人或所有人的担保人享有的权利。
2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损害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对非属上款所述者外的任何人员(包括第7条2(d)款中所述人员)的追索权和代位权只要它们能限制其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对此种人员的代位权,在优惠程度上不应低于为此种人员支付了赔偿的保险人的代位权。
3 在不损害可能存在的对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任何其它代位权或追索权的前提下,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支付了损害赔偿的当事国或其代理人应通过代位取得获得赔偿的人员根据本公约可以享有的权利。 取代条款 第42条
本公约应取代在本公约开放供签署之日已实施的或开放供签署、批准或加的任何公约,但仅在此种公约与其有冲突的范围内;然而,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此种公约规定的本公约当事国对非属本公约当事国的国家的义务。 第V章 过渡规定 摊款货物资料 第43条
在交存第45条第3款所述的文件时以及此后在本公约对一当事国生效前的每一年里,该当事国应向秘书长提交关于在上一日历年度中在该国接收或,对于液化天然气,卸下的总帐户和每一分列帐户的摊款货物的有关数量的资料。 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44条
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由秘书长召开。该次会议应在本公约生效后尽早召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此种生效后三十天。 第VI章 最终条款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45条
1 本公约应从1996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80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此后应开放供加入。
2 各国可以下列方式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 (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b)签署而有等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3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通过向秘书长交存有关文件作出。 生 效 第46条
1 本公约应在下列条件得到满足之日后十八个月生效:
(a)至少有十二个国家,其中包括各有不少于二百万总吨位的四个国家,表示同意受其约束;和
(b)秘书长按第43条收到了关于此种国家内按第18条第1款(a)和(c)款应支付摊款的人员在上一日历年度中收到了总量至少为4千万吨向总帐户摊款的货物的资料。
2 对于在生效条件得到满足后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此种同意应在表示此种同意之日后的3个月或公约按第1款生效之日生效(以晚者为准)。 修订和修正
第47条
l 本组织可召开修订或修正本公约的会议。
2 应六个当事国或三分之一当事国(以数目大者为准)的要求,秘书长应召开修订或修正本公约的本公约当事国会议o
3 在本公约某一修正案生效之日后表示的受本公约约束的任何同意,应视为适用于经修正的本公约。 限额的修正 第48条
1 在不损害第47条的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中的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对第9条第1款和第14条第5款中所列限额的修正。
2 在至少一半当事国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六个当事国提出要求时,秘书长应将有关修正第9条第1款和第14条第5款中规定的限额的提案分发给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和所有缔约国。
3 按上述规定提议和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本组织的法律委员会,供在分发之日后至少六个月的某一日期审议。
4 所有缔约国,不论是否为本组织会员国,均应有权参加法律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工作。
5 修正案应由在按第4款予以扩大的法律委员会中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投票时应至少有一半缔约国出席。
6 在对修正限额的提案采取行动时,法律委员会应考虑到事故的经验,尤其是事故造成的损害金额、币值的变化和提议的修正案对保险费用的影响。它还应考虑到第9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与第14条第5款规定的限额间的关系。
7 (a)在从本公约开放供签署之日起算不足五年及从本公约规定的前一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算不足五年时,不应审议本条规定的任何限额修正案。
(b)任何限额不可被增加到超过将本公约规定的限额自本公约开放供签署之日起按复合计算每年增加百分之六所得的金额。
(c)任何限额不可被增加到超过本公约规定的限额的三倍的金额。
8 按第5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由秘书长向所有缔约国作出通知。 在通知之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结束时,该修正案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通过该修正案之时为缔约国的国家中有不少于四分之一者于该期限内向秘书长作出不接受该修正案的通知;在此种情况下该修正案即被拒绝并属无效。
9 按第8款视为已被接受的修正案应在其被接受后十八个月生效。
10 所有缔约国,除按第49条第1款和2款在该修正案生效前至少六个月退出本公约者外,均应受该修正案的约束。此种退出应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时生效o
11 在一修正案已被通过但接受所需的十八个月的期限尚未结束时,在该期限内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如该修正案生效,则应受其约束。在该期限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应受按第8款被接受的修正案的约束。在本款所述的各种情况下,在修正案生效之时或在本公约对一国生效之时(如果后者晚于前者),该国应受该修正案的约束。 退 出 第49条
1 任何当事国,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2 退出应通过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作出。
3 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后十二个月或退出文件中可能规定的更长期限生效。 4 即使一国按本条退出,就大会可能对退出生效前发生的事故所决定的赔偿支付而言,本公约有关支付第18、第19或21条规定的摊款的义务的任何规定仍应继续适用。 大会特别会议 第50条
1 任何当事国,如认为某一退出会极大地增加其余当事国的摊款水平,则应在退出文件被交存后的九十天内要求干事召开大会特别会议。干事应在收到该要求后不少于六十天召开大会会议o
2 干事长如认为任何退出会造成其余当事国摊款水平的极大提高,则可在此种退出的文件被交存后六十天内主动召开大会特别会议o
3 如果大会在按第1或第2款召开的特别会议上确定该退出会造成其余当事国摊款水平的极大提高,则任何此种国家可在不迟于该退出生效之日前一百二十天退出本公约并于同一日期生效。 终 止 第51条
1 本公约应在下列日期失效: (a)在当事国数目少于6个之日;或
(b)如果有关上一日历年度的资料表明在该上一日历年度中在各当事国中收到的第18条第1款(a)和(c)款规定的总帐户摊款货物总量不足3千万吨,在按第21条应将此种资料向干事作出通报之日后十二个月。
虽有(b)项的规定,如果在上一日历年度中在各当事国中接收的第18条第1款(a)和(c)项规定的总帐户摊款货物总量少于3千万吨但多于2千5百万吨,而大会认为这是由于特殊情况所致并且不会再次出现,则大会可在上述十二个月的期限结束前决定本公约应继续有效。但大会不可在多于二个的相继的年度中作出此种决定。
2 在本公约失效之日前一天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应使基金能够履行第52条规定的职责并且,仅就该目的而言,应仍受本公约的约束。 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解散 第52条
1 如果本公约失效,有害有毒物质基金仍应: (a)履行其对在本公约失效前发生的任何事故的义务;和
(b)在摊款系为履行第(a)项规定之责任(包括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管理费用)所必需的范围内有权行使其摊款。
2 大会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完成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解散工作,包括在向有害有毒物质基金交付了摊款的人员中公平分配任何剩余资产。 3 就本条而言,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应仍然是法人。 保管人
第63条
1 本公约及根据第48条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交由秘书长保管。 2 秘书长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和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国: (i)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iii)按第48条第2款作出的关于修正赔偿限额的任何提案; (iv)按第48条第5款被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v)根据第48条第8款被视为已获接受的任何修正案以及该修正案按本条第9款和10款生效的日期;
(vi)本公约的任何退出文件的交存以及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和 (vii)本公约任何条款要求的任何通知;和
(b)将本公约的核证无误副本交送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3 本公约一经生效,保管人即应将其核证无误副本转交联合国秘书长,供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登记和发表。 文字 第54条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一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订于伦敦。
下列具名者,均经各自政府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