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条
1 本公约及根据第48条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交由秘书长保管。 2 秘书长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和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国: (i)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iii)按第48条第2款作出的关于修正赔偿限额的任何提案; (iv)按第48条第5款被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v)根据第48条第8款被视为已获接受的任何修正案以及该修正案按本条第9款和10款生效的日期;
(vi)本公约的任何退出文件的交存以及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和 (vii)本公约任何条款要求的任何通知;和
(b)将本公约的核证无误副本交送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3 本公约一经生效,保管人即应将其核证无误副本转交联合国秘书长,供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登记和发表。 文字 第54条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一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订于伦敦。
下列具名者,均经各自政府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