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形悬挂。
第142条 正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不宜大于 2×700m。
第143条 站场和区间接触线的高度应一致。接触线最低的悬挂点高 度不宜小于 5300mm,接触线最低点高度不小于 5150mm。
第144条 正线接触网支柱内侧至线路中心线距离,无砟轨道地段不 小于 3.0m,有砟轨道地段不小于 3.1m。
第145条 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纳入远动系统调度 管理。箱式变电站应设置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第146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造成的 损失及影响程度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负荷应由两路相互独立电源分 别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处。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 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七节 养护维修
第147条 客运专线固定设备的上线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 天窗时间内进行。
第148条 利用综合检测列车对固定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项目包 括轨道几何状态和接触网、信号、通信设备状态。
第149条 线桥设备按周期进行检查,并实行设备等级修和专业修。 第150条 列控车载设备应按照出入库或段检测、各级修程规定的内 容和标准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第151条 列控车载设备和相关地面设备运用状态纳入动态检测系 统。车站 CTC/TDCS 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除无源应答 器外)均应纳入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集中监测车站 CTC/TDCS 系统、计算 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的工作状态(含有源应答器的检测)。
第152条 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列控车载设备、临时限速服务 器、地面电子单元、应答器实行设备状态修和故障返厂修。
第153条 综合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查贯通地线、等电位连 接线和接点的连接状态,测试接地电阻和钢轨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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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条 通信系统的维修、检修实行计划预防修和状态修。 第155条 接触网设备维护实施计划预防修。
接触网动态检测应实行等速检查。根据需要,在部分动车组安装车 载式接触网动态检测装置,每日对接触网实施动态检测。
第八节 灾害监测与安全防护
第156条 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烈度、地质条 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对 风雨雪、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轨温(预留)等实时监测报警、预警、控 制列车停车。
第157条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应实现与列控中心、运营调度系统、监 控及数据采集系统(SCADA)等系统接口,传送相关信息。
第158条 基站、区间中继站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九节 其他
第159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不同结构形式、不同高度的声屏 障。声屏障的高度不宜超过轨面以上 2050mm,特殊地段声屏障高度超过 轨面以上 2050mm 部分宜采用透明材料。
第160条 声屏障应设置伸缩缝,接头处应采用柔性联接,并必须做 密封处理。设置声屏障的桥梁,其桥面应予密封。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 屏障连续长度超过 500m 时,宜设置安全门,路基边坡应有安全通行条件。
第161条 根据检修的作业要求,声屏障应设置抢修通道(门)。 第162条 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1Ω 。
第三章 行车组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63条 客运专线调度台应独立设置。调度台设列车调度员和助理 调度员,行车工作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164条 车站设应急值守人员,应急值守人员由车务具有车站值班 员职名的人员和电务信号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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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车站行车监控室(设置有调度集中车站控制终 端的处所)值守。电务应急值守人员除完成规定的巡视检查、维护工作以 外,在车站行车监控室参与值守工作。具体值守工作制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165条 车站的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员办理,司机等相关人员直接 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
车站由分散自律控制转为非常站控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根据列车 调度员指示,担当车站值班员,指挥车站有关行车工作。
第166条 在正常情况下,应急值守人员不参与行车工作。 在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非正常行车等情况下,根据列车调度员指 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负责办理以下行车作业:
1.向司机等相关人员递交书面调度命令。 2.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准备进路。
3.组织相关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确认。
4.组织应急救援,完成信息传递和其他需现场了解、检查确认的工 作。
电务、工务人员应根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协助办理 2、3、4 项有关作业。
第167条 动车组列车乘务组由司机、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组成。 两列动车组重联的列车除司机外,其余人员应按两套配置。
第168条 列车运行图天窗时间应固定,不少于 240min。天窗内施工 前后不应限速。
第二节 行车闭塞
第169条 正方向列车按自动闭塞追踪运行,反方向按自动站间闭塞 行车。组织列车反方向运行时,应发布调度命令。
第170条 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 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允许运行的速度值,以下 同)。反向运行时,CTCS-3 列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 300km/h,CTCS-2 级 列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 25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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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列车因列控车载设备故障转入隔离模式时,按地面信号显示 运行。
第171条 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 向时,列车调度员确认区间空闲后,使用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172条 动车组列车列控车载设备转入和退出隔离模式,列车调度 员须向司机及有关车站发布调度命令,司机停车后人工操作。
第173条 列车调度员使用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下达书面调度命令 时,司机应及时签认接收。司机对其内容有疑问时,须立即向列车调度 员询问。
第三节 列车运行
基本要求
第174条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列短编组同 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 1 架受电弓运行,采用前 后车均升前弓或前后车均升后弓的方式。单列长编组动车组升双弓或两 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 1 架受电弓运行,工作受电弓间距为 200~215m。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无动力回送 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第175条 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符合动车组运用 技术标准要求。
第176条 两列动车组重联或摘解时,由动车组随车机械师负责引 导,司机确认。
重联或摘解后的动车组由随车机械师配合司机做相关试验。摘解操 作时,主动车组必须一次移动 5m 以上方可停车。
第177条 动车组在车站或区间无动力停留时,有停放制动装置的动 车组,由司机负责将动车组处于停放制动状态;无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 组或在 20‰以上的区间无动力停留时,由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进行防溜, 防溜时应使用止轮器牢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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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条 动车组列车遇大风行车限速的规定如下:
在环境风风速不大于 15m/s 时,可以正常速度运行;环境风风速不 大于 20m/s 时,运行速度不大于 300km/h;环境风风速不大于 25m/s 时, 运行速度不大于 200km/h;环境风风速不大于 30m/s 时,运行速度不大于 120km/h;环境风风速大于 30m/s 时,严禁动车组列车进入风区。
第179条 动车组列车通过站台时,在环境风风速不大于 15m/s 情况 下,速度不得超过 80km/h;当环境风风速超过 15m/s 时,动车组运行速 度不得超过 45km/h,并注意运行。
接发列车
第180条 接发办理客运业务的动车组列车,须执行“五固定”,即 固定接发车进路、固定到发线、固定站台、固定停车位置及固定接发车 人员。
遇需在非固定到发线接发动车组列车时,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 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
第181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不进行车机联控。
车站由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转为非常站控,且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 应执行车机联控,车站值班员应主动呼叫司机。
第182条 动车组列车开车前,司机要选定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 信模式和运行线路,确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和 GSM-R 手持终端的车 次号及机车号注册成功,关闭非操控端司机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电 源。
第183条 动车组列车由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司机关闭 车门;列车到站停稳后,司机必须确认对准停车位置后开启车门。按钮 不在司机操作台上的,由列车长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列车到站停 稳后,由随车机械师开启车门。如自动开关门装置故障时,由司机通知 列车工作人员手动开关车门。
动车组列车司机在确认行车凭证和开车时间,车门关闭后,即可起 动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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