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的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方”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嘉兴学院。 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投标委托
全权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全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其他相反规定除外)。
(五)特别说明:
1.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同时提供的是同一品牌产品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产品的,评审时,按上述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同一家原生产厂商授权多家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评审时,按上述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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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质疑
1.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2.质疑应当采用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书面形式,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否则,采购中心将不予受理。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应当11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嘉兴学院提出。采购中心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三部份组成。
1、资信及商务文件 A.资信文件:
(1)投标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3)提供符合年检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提供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提供采购公告中符合投标人特定条件要求的有效的其他资质及需要说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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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商务文件:
(1)投标人情况介绍(主要产品、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经营业绩等); (2)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业绩的其他材料;
(3)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用户验收报告);
(4)资信及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5)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文件(若有); (6)投标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2.技术文件(货物类项目)
(1)设备配置清单;
(2)原厂出厂配置表及原厂中文使用说明书; (3)技术响应表及产品彩页等图片介绍资料; (4)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5)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6)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3.报价文件: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3)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开标一览表必须由相应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资信及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价格信息,否则以无效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 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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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保证金形式:现金、支票、汇票。
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束后当场退回。 4.保证金不计息。
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B、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产品质量验收或测试不合格的。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副本规定的份数分别编制并按A4纸规格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招标文件应胶装,活页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标书可以拆卸或者在翻动过程中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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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七)投标文件的包装
投标人应将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密封封装,投标报价文件单独密封封装。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名称(资信/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
2、由于包装不妥,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投标文件; 3、仅以非纸制文本形式的投标文件; 4、投标方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 5、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
6、标项以赠送方式投标的、对一个标项提供两个投标方案或两个报价的; 7、投标文件应盖公章而未盖公章或盖非公司公章、未胶装、未装订、活页装订、正副本标书数量不足的、未有效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
8、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投标报价超出预算的;
10、资信及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价格信息的、不符合报价文件规定要求的;
11、开标时投标方全权代表未到开标现场或全权代表不能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 12、未按要求提供品的;
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九)错误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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