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经营租赁相关资产和负债时,考虑经营租赁条款与市场条款的差异,相对市场条款的有利或不利条款,直接调整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2)无形资产
根据可辨认的定义,如果无形资产是可分离的,或者源自合同-法定条款的,则属于可辨认的。
被购买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项生产设备,合同条款规定被购买方不得将其转让或转租,合同价格低于市场同类设备的租赁价格。由于相对于市场条款是有利的,且源自一项合同权利,虽然无法单独或连同其他资产转让,则相对于市场有利的部分,也应当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被购买方拥有一项核动力设备,并经许可有权运行该设备。该许可权源自法律权利,即使是无法分离转让的,也应当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被购买方拥有一项专利技术,经许可独占使用该技术。该专利技术和该许可选自法律权利,即使该专利及其许可不能彼此单独转让,也应当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存在该类资产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证据,即使该交易并不常见,也无论购买方是否涉及该交易,则该无形资产具有可分离条件。
如果根据相关的合同,可从合并、可辨认资产或负债中分离,则一项无形资产具备可分离的条件。例如:
市场参与者在可观测的交易中交换存款类债务及相关储户关系无形资产,则购买方应当确认储户关系无形资产;
被购买方拥有一项注册商标,以及生产该商标产品的非专利技术文件。转让该商标的所有权时,其所有者还应当将生产该商标产品的所有必要技术文件一起转交,以使新所有者能够生产出与原所有者无差别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出售相关商标,交易中的生产注册商标产品的非专利技术,必须从被购买方或被合并主体分离一同出售,则该非专利技术符合可分离条件。
(3)回购权
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可能会回购一项先前授予被购买方的一项或多项资产,购买方先前可能确认或未确认这些资产。例如,通过经销权协议授予使用购买方品牌的权力,或者通过技术许可协议授予使用购买方技术的权力。回购权也是一项可辨认无形资产,购买方应当进行确认。同时,回购权的合同中,相对市场的有利或不利条款,也应当确认为单独的无形资产或负债。
(4)可组织的劳动力及其他不可辨认项目
可组织的劳动力,并不代表技术工人的智力和技能资本,不属于可辨认资产。对于不可辨认项目,购买方应当将其价值归入商誉确认。
(三)确认和计量获得的可辨认资产、承担的负债和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性权益
2.计量原则 (1)基本计量原则
购买方应当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获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
采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对所获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进行计量的优点在于:
①与所获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按其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会计处理原则相一致,从而提高企业合并中所获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
②消除购买价格分配过程中的不一致和其他缺陷。按照以前的处理原则,会造成分步实现合并、非全资控股或其他方式实现的合并,其购买价格在累计持有部分和新增部分之间的分配处理结果不一致;
③在实务中可实现高度一致的运用,而不会增加不适当的成本; (2)对非控制性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
非控制性权益,是指既不直接也不间接归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权益。非控制性权益只有在购买方购买了未达100%被购买方净资产(即部分购买)时才会出现。非控制性权益的计量是对商誉进行计量的关键,对非控制性权益计量方法的选择将影响部分购买中所确认的商誉金额。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2008)对非控制性权益的计量要求是:
“在各项企业合并中,对于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性权益,代表现有所有者权益并赋予其持有者在清算事项中按比例享有主体净资产的权利的,可选择按以下金额计量:①公允价值;或者②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的已确认金额中,所享有现有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份额。对于其他非控制性权益,应当以其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选择公允价值计量非控制性权益,即向非控制性权益分配了商誉,称为“完全商誉法”;选择所享有被购买方现有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份额计量非控制性权益,则非控制性权益不分担商誉,称为“部分商誉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限定条件下可选择“完全商誉法”或“部分商誉法”,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仅采用“完全商誉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尚未引入“完全商誉法”,仅采用“部分商誉法”。
(3)计量期间
由于企业合并的复杂性,交易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某些信息也需要一段时间进一步确定,因此,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企业合并的相关处理只能以临时金额确定,在后续期间内再根据所获得的进一步信息调整,该调整的期间即计量期间。计量期间是购买日后购买方可以调整企业合并中确认的临时金额的期间,期限为自购买日起12个月以内。计量期间给购买者提供了合理的时间,以保证在此期间获得必要的信息来对购买日存在的以下项目进一步确定:(1)取得的可辨认资产、承担的负债和对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性权益;(2)转移的对价(或用来计量商誉的其他金额);(3) 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先前持有的被购买方权益;(4) 廉价购买中产生的商誉或利得。
适用计量期间内追溯调整的事项,必须是在购买日即存在的事项,不包括需根据购买日后所发生事项才可确定结果的事项,前者可调整购买日的商誉等金额,后者则计入后续期间的当期损益。购买方应当确定
购买日后所获得的信息是否与购买日即存在的事实或环境相关,从而将导致调整先前确认的金额,或者是与购买日之后发生的事项相关,从而调整购买日后的损益。在确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获得信息的时间,以及购买方是否能够合理说明调整先前金额的原因。通常,购买日后短期内获得的信息比很久以后获得的信息更可能与购买日即存在的事实和环境相关。
在计量期间内,如果所获得信息与购买日即存在的事实或环境相关,购买方应当视同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在购买日即已完成,追溯调整先前金额。购买方可能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的前期可比信息,包括修改已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其它收入影响。在计量期间截止日后,购买方对先前金额的任何调整,都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调整原确认的商誉金额。购买方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修改仅限于会计差错更正。
例如,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确认或计量原则的例外 (1)确认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