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研究】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50:24-27)企业合并:“购买(6)

2018-11-24 17:48

到该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在后续期间,该子公司被转入集团内另一股东时,新股东应以该子公司在原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继续承接,而不是以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承接,才不会导致集团最终控制方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发生变化。 2. 支付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

2002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曾经讨论,不以公平交易价格进行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当被看作是同一控制各方之间的资本投入(capital contribution)或资本分配

(capitaldistribution)。也就是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属于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被合并主体之间的权益性交易。权益性交易对利润表没有影响,既不产生经营损益,也不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其产生的差额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3.合并利润表的合并范围

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视为集团内资源的重组,合并日之前被合并方的经营业绩,与合并日之后的经营业绩,均属于合并当期集团内的经营业绩,因此,合并方应当将被合并方在整个合并当期的经营业绩均纳入合并范围,无论合并是何时进行的。 4.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将被合并方视为自始即由合并方控制,因此,合并方应编制合并后的最早可比期间期初数,即被合并方自纳入集团合并范围之日即视为合并方控制并编制相关期初数。同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完) 本文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研究委员会成员撰写,摘自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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