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听,群众不满意,但是从开发商的角度讲并不算错。问题在哪儿?根子在住房制度或者住房供应模式存在问题。
房改以后将近十年里,走完全市场化的路子,低收入者的问题解决不了。最近几年,提出了大力加强保障房建设,把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从商品房市场中切割出来,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不找开发商找政府,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还不够,我们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中等收入人群是一个相当大的人群,而且日益壮大,让他们和投资投机者竞争,面临与过去低收入者相同的问题,而且日益突出、尖锐。我们把目前的办法概括为“市场加保障”,然而这是一个很笼统的提法,在这个大的构架之下可以有不同的具体模式。比如新加坡是85%的人住政府提供的租屋,15%的人住市场化的豪宅或从事投资投机。美国也有保障房,对一些收入相对较低的人群也有财政支持,以优惠利率提供房贷,有保障的成分在里面。欧洲特别是北欧,除了保障房以外,还大力扶持中等收入人群建立住房合作社。由于它是非盈利性组织,住房价格比较低,也是既是市场化,又有保障的成分。各国具体做法虽然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把不同收入人群的住房供应区隔开,实行不同的住房政策或制度。
1.低收入者住政府提供的保障房。住保障房的人没有产权,但保障房也有一定的市场性,因为要交租金。租金水平不宜低于准成本(折旧加维修),最终政府的投资可以收回投入再生产。
2.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大力发展合作建房。这是半市场半保障性的,房子可以居住使用、可以继承,但是不能出售,不住了要交回合作社,扣除折旧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瑞典的住房合作社资金,1/3由社员集资,1/3由政府财政负担,1/3由银行信贷支持,我们国家目前恐怕做不到,可以低起步,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扶持力度。合作建房,没有所谓的开发商利润,又不允许炒作,价格会在社员的承受能力之内。社会中等收入群体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多数人买房子是为了自住,希望有一个比较好的居住环境,能够安心从事本职工作。由于不是为卖而买,有没有完全产权并不重要。他们中收入较高的人,可以参与建标准高一些的房子,收入低一些的,可以建档次低一些的房子。总之,合作建房适应范围广,应该大力提倡并加以扶持。这里的关键是自住,不允许自由买卖。
3.富人除了可以住豪宅以外,还可以从事投资保值和投机盈利活动,这是完全市场化的。由于保障性住房和合作性住房不允许自由买卖,高端的投资投机活动不会对普通百姓造成伤害。相反,还有利于搞活经济。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需要财税、金融、土地、工商管理等等方面的调整作配合。例如,如果合作建房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就要考虑对住房合作社给予土地供应的优惠政策,可以低地价,也可以免地价。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用全民所有的土地,解决广大老百姓的居住问题,没有必要实行“招、拍、挂”。“招、拍、挂”的原则是价高者得,无疑会抬高地价进而推高房价。现在的住房制度,合作建房没有地位,高地价必然伤害中等收入人群的利益。其实,房价高是住房制度与土地制度相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两家甚至还包括其他政府部门,是一根绳上拴的蚂蚱,都有干系。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但从逻辑顺序而言,首先是要改革住房制度,其次才是改革土地制度和其他制度。
土地管理是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在保障服务过程中,也可以对服务对象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即所谓宏观调控。这一点,与金融的宏观调控作用,有相似之处。金融的调控作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贷款规模控制,二是利率手段。对规模控制,经济学家们有不同看法;至于中央银行调控基准利率,是上了教科书的,大家没有异议。实际操作中,利率可以提高,可以降低,可以为零,甚至实际利率可能为负。怎样变化,由中央银行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绝不是由市场自发形成。这几年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用的较多的是土地供应总量控制,有点类似于金融的规模控制,有作用,但效果不理想。原因恐怕在于,没有像灵活运用利率那样,灵活运用地租(地价)这个经济杠杆。在土地私有条件下,地租不可能成为政府的调控手段,相反,它是政府的调控对象。但在土地国有条件下,政府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地租(地价)政策,使其成为调控工具。像央行利率一样,政府出台地租(地价)政策,要考虑市场情况,但也绝不应完全由市场自发定价。
土地“招、拍、挂”,是由市场的力量确定土地价格,这种办法只适合于特定的情况,如对高端物业、外资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土地供应。但对一般工业企业、小型服务业、中低档居民住宅等,就不一定适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这主要是针对物质生产和普通商品而言的。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液,土地是经济发展的载体,都不是普通商品,而是体现着国家意志。它们的价格即利率、地租,不能简单地由市场决定。因为,凡是由市场自发力量决定价格的东西,只能成为宏观调控的对象,而不能作为调控的工具。
(3)我国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问题
1、住房保障定义过于宽泛,导致受惠群体并没有集中在最困难的低收入阶层
盘点近10年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应该说,现有住房保障制度对促进住房体制改革,满足
城镇部分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缓解体制转轨时期政府住房保障资金短缺现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得到很大改善,住房自有化率超过了80%,住房保障的受惠对象应逐步收缩为最困难的低收入阶层。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应准确定义为“救助”的含义,以解决最需要帮助的住房困难群体为主要目标,政策是保障“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保障“人人有住房”;公共住房设计标准要采用最低标准。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阶段出现的经济适用房和“双限商品房”应逐步退出住房保障体系。
第一,现阶段我国住房保障的核心问题不是小户型住房存量的不足,而是低收入阶层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持续多年的“砖头补贴”住房保障方式已不符合国情,大量小面积住房的竣工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第二,“城中村”住房是我国城镇范围内重要的住房供给源,发挥了廉租房的特殊作用,短期内“城中村”住房仍是廉租房的适宜补充。 第三,低端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应该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相对城镇户籍人口,农民工住房条件恶劣,住房支付能力不足,但却是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的低成本劳动力,是城镇人口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我国正在经历经济快速发展和快速城镇化阶段,城镇居民状况是不断变化的,城镇住房保障规模每年都会增加。
2、“二元体制”下缺乏对城镇住房存量和居民居住状况基础资料的完整分析
由于“二元体制”的存在,建设部门只统计国有土地性质上的住房存量和住房建设量,城镇住房另一重要的供给源——“城中村”并不在统计范围内。同样道理,城镇居民的居住状况也只统计到居住在国有土地性质上的住房内的居民,大部分为城镇户籍人口,进城农民并没有被考虑在内。而且多年来我国缺乏对城镇住房存量和居民居住状况基础资料的完整分析,住房家底不清,难以指导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 3、没有考虑公房出售后已形成的高住房自有化率的社会背景
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公房出售和1998年之后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自有化率快速提高,目前,80%以上的城镇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资产,未来“买房置业”仍会是人民群众普遍的资产积累形式。为此,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要在住房高自有化率的基础上考虑。
第一,仅以收入统计而不计入住房资产的价值来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显然不妥。如果计入住房资产,城镇人口中除最低收入户外,其他低收入阶层中只有新增家庭面临住房问题。
第二,有住房资产者和无住房资产者的保障目标是不一样的。对有住房资产的低收入家庭,其保障目标是帮助其实现拥有自有产权条件下的住房改善,即对于拆迁户和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工,政策应帮助其买到合适的住房;而对于没有住房资产的低收入家庭,政策设计首先应帮助其租到合适的住房。
4、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缺乏明确的职责界定 中央政府对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一直都非常重视,但财政体制并没有明确提出保障性住房为中央事权,也没有明确保障性住房事权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这样,使得中央政府在对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支出责任上存在软约束,实际支出规模很小,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建设和供应的积极性也不高。这种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不明,是造成近年各级政府对住房保障建设投入不足,并导致住房保障建设缓慢的主要原因。
2007年,国务院24号文明确城镇住房保障职责由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共同负责。但该文件在财政支出责任上只给出了定性规定,并没有量的要求,缺乏与政府廉租房责任相对应的量化的财政支出责任安排。
要求
1、对材料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字数在300字左右。
2、请以“城市发展与住房保障”为题,写一篇800字左右的议论文。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性强,对策合理,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