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按该病种定额标准以及规定的自付比例预交住院费用(当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时,原则上按相同比例续缴预交金)。重大疾病患者出院时,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以及规定的自付比例,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
(三)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按《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试行)》诊疗。诊疗结束,完整填写(或HIS系统自动生成)两份《安徽省省级医院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附件3),一份留存,一份在非网上结算时交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及基金补偿信息。
(四)定点救治医院申请新农合结算方式。对已经开展网上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按照网上即时结报相关规定,与其它住院病例一并结算;对未开展网上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定点救治医院农合办提交重大疾病患者的①《安徽省省级医院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②出院小结;③全额费用发票,定期向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新农合基金应支付费用。
(五)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结算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制定省级医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对重大疾病实际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监测与定期评价,随重大疾病实际费用水平、高值耗材价格、高值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调整定额标准,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制定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依据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和医疗服务协议,对定点救治医院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三)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审查与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实际年龄以及是否符合重大疾病范围。对不符合重大疾病范围的患者以及退出按病种付费管理的患者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承诺并严格按照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收治患者,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主动接受监管。确保特殊重大疾病(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及重型再障治疗必须药品的采购与库存并建立单列药品使用考核指标,保证重大疾病政策实施与落实。建立内部强效激励约束机制,按病种付费结余部分的费用可用于奖励规范诊疗、控制费用的诊疗组及医务人员。
(四)定点救治医院不得拒收、推诿危重重大疾病患者;不得通过降低入院标准、放宽手术指证等各种方法将重大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升级或串换为重大疾病范围
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不得以年龄、合并症、并发症等理由对符合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患者不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降低患者受益水平;不得减少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规定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打包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之外,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五)定点救治医院违反上款规定,按病种分别累计,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以下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以下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责令整改;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含)以上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含)以上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依据规定给予暂停或取消该病种定点救治医院资格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六)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范围、定点救治医院、管理及补偿政策,积极引导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负责审核与结算重大疾病患者新农合定额补偿费用,简化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定点救治医院的垫付资金。
(七)本实施方案由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即:2012年7月1日前入院的
重大疾病患者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或者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
1、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
2、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重大疾病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及患者自付比例
3、安徽省省级医院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附件1: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序号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重大疾病范围(含主要治疗方法、年龄及其它限制性规定)
定点救治医院 1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
患者持定点医院门诊病历及发票回新农合统筹地区报销,发票复印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交患者。每参合年度最多享受9次打包付费。
省立医院、安医一附院、安医二附院、蚌医一附院、弋矶山医院、肿瘤医院造血干细胞移植(限14岁以上)
14岁以下执行儿童白血病按病种付费政策;供者费用不在打包付费范围。
省立医院、安医一附院 2 血友病
非重组凝血因子制品治疗
①限血友病出血患者在血液内科或者儿内科住院治疗;②主要治疗为非重组凝血因子制品(凝血因子Ⅷ、冷沉淀、凝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