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

2018-11-26 22:39

第一部分 高等教育法学 第一章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法学,即“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或法律这一特征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教育法学的产生以教育立法的发展水平为基本条件

教育法学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形成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德国国际教育研究所的黑克尔出版的《学校法学》一书,该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现代法制以判例法为特征,因此美国教育法的主要形式是判例法。 美国于1954年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研究机构“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日本则于1954年成立“日本教育法学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起点,是1987年由北京师范大学设立。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教育法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教育法学的内容,即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种基本知识的总和。 法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教育法学则是以教育法委研究对象的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 实事求是是我们研究教育法学的根本的方法论。 加强教育行政就是要求教育行政法制化。 1986年《教育法》的颁布,拉开了我国教育学研究的序幕。

教育行政主要是指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的特点:国家意志性 专业性 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法律是教育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 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 第二章 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追朔到古希腊时期,国外教育法的兴起是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上升时期。

国外教育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 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制精神和原则。 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 机会均等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 责任教育原则

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学位条例》是“文革”前已经拟就而未及公布的草案予以公布实施,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规,它仍然是教育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教师法 1993 教育法 1995 职业教育法 1996 高等教育法 1998

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法律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

第三章 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到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

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性等法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的特征: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 教育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教育法渊源的种类包括(一)制定法(二)非制定法(1)判例法(2)学理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制定法。

教育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即教育法的内部结构和效力层次。 教育法的效力体系,是指根据不同机关制定的具体内容各异的形式意义上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者层次而划分的教育法的内部结构。 宪法中的教育法律规范是居于教育法律效力体系的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有关教育的基本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对有关教育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制定其他部门教育法的依据。

《教育法》居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得最高层,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教育基本法。也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是由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效力层次和内部结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完整性与层次性的结合。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

教育法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教育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采取隶属的调整方法。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教育法的制定是依法治教的前提,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根本途径。

教育法的实施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教育活动,落实依法治教的中心环节。 教育法的监督是依法治教的保证。

法的制定,又称为“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教育法的制定,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我国的教育立法是广义的教育立法。

教育法制定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性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美国属于两级立法体制,联邦、州立法。 德国的立法权属于各州所有,日本教育立法体制介于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

我国的教育立法体制是1982年宪法确定的,其特点是“二级、三层次、四分支”二级是中央和省两级。三层次是每一级内部都分为三个层次。中央一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第一层次;国务院为第二层次,国务院各部门为第三层次。在省这一级,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第一层次,省级政府为第二层次。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第三层次。

教育立法的一半程序: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四个步骤。

教育法实施的原则:教育性,效力性,民主性,平等性。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遵守教育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教育法的守法主体是广泛的、全方位的。

教育法遵守的条件:1.法律的可遵守性2.良好的法律意识3.良好的法制环境4.良好的社会环境。 教育执法的效力:具有确定力 执行力 约束力 应急性原则是以行政法所确定的行政紧急权力为基础提出的。

教育法使用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独立原则 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依法由违法主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关系责任的分类: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3.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裁决社会活动中的有关纠纷,从而使权益受损害的相对人得到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教育法律制度的重点是教师和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范,并成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教育法又在一定意义上被评为“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不仅具有国家基本法律地位,而且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教育“宪法”的地位,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以《教育法》为主题构建而成。在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教育法》居于第一层次。

《教育法》的特点: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的颁行的意义:1.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2.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3.为保卫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4.总结和巩固了我国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解决现存问题和困难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教育方针确定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2.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3.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5.教育的终身化原则6.教育的民主性原则7.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8.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我国的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现阶段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工作。

凡年满15周岁的公民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国家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加强管理的方针。

教师事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育法》所指的受教育者是从广义而言的,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教育法》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诠释 1998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法制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1. 发展高等教育事业,2.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3.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高等教育实行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高等教育学校实行中国重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高等教育的法律形态是指高等教育在法律上的存在形式。

新中国成立的第一部教育法即是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结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我国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四级,即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是目前高校人事改革的核心,也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根本途径。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我国高等学校困难生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见面学费,绿色通道。

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新体制,即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集高等教育经费。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作为法人,拥有法定的招生权,教学自主权,。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法律,政府、义务及市场的制约。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第一部分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诠释

1、《教师法》的立法依据: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2、《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一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3、教师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三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四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4、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5、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教育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本法第20、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提供方便,给予协助,不得推诿,更不得阻挠、刁难,这是法定的责任。

6、教师的待遇:工资、住房、医疗保健、养老保险。 .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第二部分教师职业道德

第九章教师职业道德综述

1、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道德的本质:旧观点:一是客观唯心主义,认为道德是上帝的意志和神的启示。二是主观唯心主义,认为到的是先天的、与生俱来的,是人心所固有的东西。三是旧唯物主义,认为道德是由物质生活水平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观点:(1)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本质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本质。第一、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第二、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道德的内容。第三、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决定道德的变化。第四、在阶级社会中,道德的阶级性和道德的共同性是有经济关系决定的。

(2)到的是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第二、道德规范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

(3)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

3、道德把握世界的特殊性:第一,道德把握的主要对象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道德把握世界的主要手段是进行道德评价。第三、道德把握世界的目的是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和选择能力

4、道德的特点:规范性、多层次性、社会性、稳定性。

5、道德决定论也叫道德万能论过分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道德无用论(非道德主义)完全否认道德的社会作用。

6、道德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第一、道德能够促使它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形成和巩固。第二、道德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第三、道德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形成对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正常进行,起着定向指导和行为准则的作用。

7、道德的起源:旧观点:神启论;本性论;感性欲望论。

马克思主义观点:第一、劳动是道德产生的根源。第二、社会分工是道德形成的关键。 8、原始社会道德最突出的特征:维护氏族部落的

共同利益。

9、奴隶社会的道德:是第一个阶级到的类型。 10、封建社会的道德: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是封建道德最基本的社会内容。

11、资产阶级道德内容:第一、利己主义是核心、基本原则。第二、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主要的道德规范。第三、人道主义和个人主义是资产阶级的道德意识。

1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概括为:一个核心、一个原则、五个基本要求、三个道德领域和一个总目的。 13、道德发展的规律性:第一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发展。第二道德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进步的。第三道德是在批判继承中发展的。

14、职业:就是人们由于特定的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 15、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16、职业道德特点:第一职业道德在内容表达上,带有强烈的职业特征。第二职业道德在表达方式上,更加具体灵活多样。第三职业道德在调节范围方面,主要是用来约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第四在功能和效果方面,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成熟性。 17、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原始社会萌芽、奴隶社会形成、封建社会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大发展。 18、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特征:第一、层次性。第二强烈的时代特点。第三约束性。

19、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主要内容: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0、教师职业的产生:社会基础是人类教育活动的出现、经济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历史前提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

21、第一所私办的和独立的师范学院:1902年张骞创办了通州师范学校。

22、教师职业的社会意义:传承和发展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维护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促进人类的自我完善。

23、市场经济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积极作用:提高竞争意识、开拓创新观念、增强平等观念

24、教师职业理想: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5、教师职业责任:第一、对学生负责。第二、对学生家长负责。第三、对社会负责。

26、教师职业技能:第一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第二要懂教育规律。第三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第四勇于实践不断创新。

27、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示范性、复杂性、创造性、长周期性。

28、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道德意识的自觉性,道德行为的示范性,影响结果的深远性。

29、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第一对学生的教育作用。第二对教育过程的调节作用。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领导的关系。第三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通过学生、教师通过亲自参加社会活动、教师的个人道德品质影响家庭、亲友、邻里。第四、对教师的激励作用。 第十章教师职业道德原则

1、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地位和作用:教师职业道德体系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范畴三个基本要素。在这三个基本要素中,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定向、指导、和评判的作用。

2、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内容: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

3、教育人道主义原则内涵: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应当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协调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以人道主义的言行影响、培养学生。

4、教育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尊重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教育学生学会尊重、学会爱人、教师还要把教育人道主义原则贯彻到其他一切人际关系的处理中。

5、教书育人: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智力能力,又要自觉地用人类崇高的思想、高尚的道德去塑造学生的灵魂,并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7、全面发展原则的实施要求:第一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标来认识。第二面向全体学生。第三促进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第四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学生的特长。第五教师应树立全面负责和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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