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2)

2018-11-26 22:39

第十一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 依法执教的具体要求: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自

觉遵守法律法规、教育学生懂法守法。 2、热爱学生的具体要求:全面了解学生、热爱所有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3、教学相长的具体要求:科学定位自己的角色,不是领导,不是权威,不是慈父,而应当是朋友、助手和导师。向学生学习。换位思考。

4、教师正确对待自身业务的基本规范:严谨治学、博学多才是现代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是科学和时代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

5、严谨治学的具体要求: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强化教育能力。处理好教学和治学的关系。 6、未来教师的职责:学生学习的指导者、未来的设计者、智力资源的开发者。

7、博学多才的具体要求:首先,教师要做到博学,一是广博的一般文化知识,二是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三是精深的教育专业知识。其次,教师要做到多才。智力、专业能力、创造力。

8、关心集体:一热爱教师集体,维护集体利益。二严格遵守集体纪律。三珍惜集体荣誉。四自觉维护教师集体的团结。

9、团结协作的要求:一、认识教师之间关系的特点。二、尊重和关心每个同事。三、善于合作,共同进取。四正确开展竞争。五克服文人相轻的陋习。 10、教师进行自我修养的行为规范: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教育劳动的特定要求。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教师肩负的特殊使命所决定的。 11、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具体要求:一思想道德方面: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有崇高的人生理想,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二教学业务方面:首先认真备课做到一丝不苟。其次科学施教做到兢兢业业。再次积极组织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做到甘于奉献。三时代风貌方面:首先开拓进取做一个开拓型教师。其次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做一个事业型教师。再次,勇于创新,做一个创造型教师。四风度仪表方面:第一在服饰上,要做到整洁高雅。第二在神态上要做到愉快亲切。第三在言谈上要做到谦逊文雅。第四在举止上要做到稳重端庄。第五在待人处事上要做到真诚热情。

第十二章教师道德的范畴

1、教师职业义务:是教师在从事教育职业活动时对社会和他人应承担的责任。

2、高校教师的道德义务:教师在高校教学、科研等职业活动中,对国家、社会、学生及其家长、教师集体等承担一定的责任,履行一定的职责,其最终目的就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中高级专门人才。

3、教师职业义务的作用:第一正确的道德义务观是教师职业劳动的巨大鞭策力量。第二可以调节教育活动中的人际关系。第三可以促使教师自觉培养高尚的师德品质。

4、教师职业义务感的培养:第一努力培养自己的道德义务认知水平。第二努力提升自己的教育事业意识水平。第三实现教育义务意识向教育良心的转化。

5、教师职业良心:一种被教师自觉意识到并隐藏于内心深处的使命、职责和任务。

6、教师职业良心的培养:第一要具有对教育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第二具有高尚的师德品质。第三要有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

7、教师职业荣誉的作用:推动、自我评价、激励作用。

8、幸福:人们相对满意的一种生活状态和感受。幸福是合理的、个人意向上追求的、理性与情感评价上满意的生活行为状态。

9、教师幸福的内涵:物质与精神相统一;享受和劳动创造相统一;自我实现和真诚奉献相统一。 10、教师职业幸福:教师在自己的教育工作中,基于对幸福的正确认识,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自由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实现自身和谐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自我满足、自我愉悦的生存状态。

11、教师职业幸福特点:精神性、关系性、集体性、无限性。

12、教师职业幸福的作用:第一推动教师正确的人生目的和道德理想的巩固和发展。第二有利于教师树立高尚的情操。第三有利于推动教师创造性地工作。

13、教师职业幸福的实现:第一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第二具有高超的教育能力。第三具有审美的素养。

14、教师职业公正: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事情时能做到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全体合作者。其中,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所有学生是教师职业公正最基本的要求。

15、教师职业公正的特点:教育性、实质性、自觉

性。

16、教师职业公正的核心是对学生的公正,重点是对自己、对同事公正。

17、教师对学生的公正: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持民主与尊重的态度,对不同性别、年龄、出身、智力、个性、相貌、以及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的学生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以个人的私利和好恶为标准。

18、教师公正的另一方面:长善救失,因材施教。 19、教师公正的作用:第一有利于良好的教育环境的形成。第二有利于教师威信的提高。第三有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发挥。第四有利于学生的道德成长。第五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第十三章教师道德修养

1、道德修养:个人自觉地按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在道德意识和行为上所进行的自我改造和磨练的活动,以及经过长期锻炼所形成的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

2、教师道德修养的特征:首先,加强教师道德修养是培养合格教师的需要。其次加强教师道德修养也是培养合格学生的需要。自觉性、持久性、实践性。

3、教师道德修养的必要性:第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要求教师进行道德修养。第二为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第三道德品质的后天形成和可变性的特点。

4、教师道德修养的可能性:第一每一个教师都有道德修养的主观能力。第二社会或阶级为教师进行道德修养提供了条件。第三人性的后天性和可塑性是道德修养的先决条件。

5、教师道德修养的方法:理论学习的方法、时间锻炼的方法、慎独的方法。

6、慎独:指个人在独处无人监督时,仍能谨慎遵守道德原则。

7、教师道德内化的意义:第一完成教师道德由他律到自律的升华。第二实现了教师道德的规范作用。第三达到了培养新一代教师的道德目的。 8、教师道德内化的三个阶段:服从阶段、同化阶段、内在阶段。

9、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原则:集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精神价值原则。 10、道德品质:体现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倾向的个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总体的根本属性,也可以说是人们在处

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利益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习惯和行为特征。

11、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道德品质是道德行为的积累。道德品质是道德行为的内在依据。道德品质是行为整体的稳定特征。

12、教师道德品质的构成:第一道德认识。第二道德情感,是以爱为基本特征。第三道德意志。第四道德信念。第五道德行为。第六道德习惯。 13、教师的道德品质:开拓进取、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论述:

一 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1.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要以

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职权的行为。

2.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

法定的程序进行。

3. 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

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项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的持续发展 .1 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行政体制改

革科学合理地划分了中央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它机构的权限,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

1. 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

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2. 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执法、司法

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的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简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这是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 有法必依 这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3. 执法必严 这是法制建设的关键 4. 违法必究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保障。 三 .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

(一) 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的教育法律制度、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教育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3.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它是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二) 教师行政复议制度 (三) 教师行政诉讼制度

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给教师的恶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四) 教师行政赔偿

侵犯教师人身权,侵犯教师财产权。 四 .联系实际说明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 (一) 学生申诉制度 1. 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

指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与的处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2. 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3. 学生申诉制度中的程序问题 4. 学生申诉的期限 5. 学生申诉后的救济途径 (二) 学生行政复议制度

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向学校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制外,学生权益救济的另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寻求外部救济:向高校隶属的上级教育主要部门提出行政救济。

对学生行政复议制度,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意识合理界定学生行政复议制度的受理范围,处理好学校自治权和外部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二是匡定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审查范围,确保学生权益保护和西瓜内政监督双重目的的有效实现。 (三) 学生行政诉讼制度

1. 学校行政诉讼地位 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

讼中的被告。

2. 高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质是外部的

司法监督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学校的自治权范围。

3. 高校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如何

判定内部规定的合法与否。

4. 高校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问题。 尊重学校

的自治权,一般只进行程序审查和形式审查,审查学校做出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五 联系实际说明高等学校的自主权?

(一)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内容

(1) 依法招生的自主权。招生自主权是高等学

校享有独立自治权的一个表现。

(2) 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随着经济

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学科专业调整地脚步必须加快。

(3) 教学自主权。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万

计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使命。

(4)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

权。高等学校不仅是教学单位,也是研究机构,科学研究历来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

(5) 依法自主对外交流权。高校对外交流既是

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高等教育发展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6) 机构设置和人事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

要和精减、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7) 财产管理和使用权。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

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制约机制 (1.)法律制约。高等学校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滥用。

(2)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及时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又是高等学校的管理者。

(3)义务(责任)制约。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4)社会制约。高等学校将在市场竞争中经受严峻考验。

六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学习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民主管理权、社团组织活动权、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救济权

(三) 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联系实际说明教师享有那些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七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第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教师其他权利的基础。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应当包括教育教学活动权、教育教学改革权和实验权三个方面。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活动的主体和核心。教育教学改革权是教师有对其所受聘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改革的权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教学内容,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手段。实验权是教师有权亲自或指导学生利用学校的实验设备,进行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科学实验。

第二,科学研究权。教育教学为科学研究提出新的课题,科学研究为教育教学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新的方法。教师应把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为此,科学研究权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权、参加学术交流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权、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权四个方面。

第三,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

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四,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措施,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等。

第五,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八、联系实际说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与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是指违法者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教师法》第8章专门规定了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及叫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教师法》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者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侮辱、殴打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侮辱和殴打教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是对教师人身权利的侵犯和人格、名誉的损害,干扰了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因此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

政处罚。一般来说,公然侮辱、殴打教师,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可由

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公然侮辱教师,造成一定的后果,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一下罚款或者拘留。

(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认为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有权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述理由,请求处理。

(3)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所必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教师法》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包括:

(1)侮辱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如强制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胯下或者多次用及其下流的言词进行羞辱,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等等。依照我国《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侮辱教师构成犯罪的,对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犯罪,主要是指故意伤害罪。故意殴打教师,只有伤害超过了轻微伤害的程度,即造成轻伤或重伤的危害结果,才能按犯

罪处理。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殴打教师致其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教师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教师死亡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教师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3)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师打击报复主要是指涂改教师档案,搞政治陷害;对教师进行非法制裁,如无法律根据开除教师的公职或党籍,或对教师给予其他行政处分;对教师进行经济迫害,如扣发教师工资、奖金等;对教师进行人身迫害,如对教师进行非法批斗、关押等。打击报复必须与滥用职权相结合,即打击报复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使的,否则不构成报复陷害最。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挪用国家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讲的构成犯罪,包括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具体而言,有关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规,挪用国家用于教育的经费,用于单位其他方面的开支,如建房屋、购小轿车等,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情节较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教育事业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侮辱、殴打教师给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教师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如果行为人拒不赔付,教师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行为人赔偿损失。如果行为人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即在刑事诉讼中,教师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章 教师职业道德综述论述题 1、为什么必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人民教师的崇高职责和时代赋予的使命,也是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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