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讲解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讲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本条明确了准则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无形资产评估是国际评估行业的重要领域之一,也是我国资产评估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促进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体现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而制定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反映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根本目的。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本条对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进行定义。
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中的定义是本准则所涉及到的重要定义之一。本准则中所指的无形资产有别于法律领域中的定义,也有别于会计领域中的定义。
法律领域中的无形资产定义主要强调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关注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以及无形资产的取得与现实有效性;而资产评估领域中的无形资产定义还关注无形资产的经济属性及其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会计领域中的无形资产仅指企业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中定义的无形资产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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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资产评估领域中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无形资产,还包括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拥有或者控制的无形资产,除了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以外,还包括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
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为:没有物质实体形态,但却又依托于一定的实体;能持续地带来经济利益,并由一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
国际评估准则(IVSC)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没有具体物质形态,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因具有权利和特权而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本准则对原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注重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新兴评估业务及国际评估准则(IVSC)的衔接。定义既关注无形资产的法律属性,也关注无形资产的经济属性,同时强调无形资产的长期资产属性。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条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定义。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本条即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了定义。
第四条 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本条说明本准则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特定无形资产评估进行规范。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属于资产评估的范畴,但由于其中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已经在《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中予以规范,其他几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与土地使用权评估具有相同性质,相关的评估准则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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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之中,因此本准则未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特定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条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准则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是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在无形资产评估领域的细化,用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遵守。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本条是关于参照执行的条款。
本准则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思路、方法、原则做出了规范,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无形资产评估意见的有效指导。
本准则不仅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有规范作用,对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也具有指导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守法性与合规性的要求。
守法、合规是各国评估准则的共同要求,在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由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有机的整体,各准则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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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不仅需要遵守本准则,也需要遵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各个程序性准则,并考虑其他相关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本条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规定。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三章专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做出了系统规定,由此可见专业胜任能力的重要性。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是任何专业工作的基本职业要求。由于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注册资产评估师除了需要具备资产评估的基本专业能力外,还需要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因此本条准则特别强调从事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但是,无形资产评估专业胜任能力并不是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自身具备无形资产产品所属行业的特殊专业技术与经验。比如,当评估某项电子技术专利资产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评估专利资产专业胜任能力,但并不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自身必须是电子技术专业人员。而当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分析判断,认为自身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行业)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利用专家工作来协助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本条明确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总体原则,是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细化条款,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要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
无形资产评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专业人士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中介活动。其生命在于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为无形资产评估涉及到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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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业咨询。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偏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而成为委托方的代理人或者代言人,资产评估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正是因为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活动的性质,决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要听取委托方的意见,从委托方获取必要的评估资料。但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不能为承揽业务或者牟取利益,而放弃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委托方的授意或者要求,以不恰当的方式、方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或者为使评估结果达到委托方预先提出的评估价值,违背法律、法规和事实弄虚作假进行评估,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最基本的要求,是保证无形资产评估不出现价值操纵等行为,保证无形资产评估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这种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做法,不仅会直接损害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会严重损害资产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地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本条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恰当选择价值类型的要求。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均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中需要明确评估的价值类型和定义。本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所选择的价值类型。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建立在各自价值定义基础之上的,或者说都是有条件的。决定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最重要的条件是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本条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无形资产时所依据的信息数据方面的规定。 进行无形资产评估需要充分的数据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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