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讲解
本条是关于无形资产分离或者合并的要求。
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合理进行无形资产分离或者合并的重要基础,在于了解并且关注各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内涵及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商标权和商誉的区别请参见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解释。同时应当注意,商誉价值与企业的超额收益有关。商誉存在于少数具有超额收益的企业中,并非所有企业都有商誉。商标权与其所代表产品的超额收益有关。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商誉的企业,其某种产品商标权价值未必就低;商誉价值高的企业,企业中产品商标权的价值未必就高。
在评估实务中,专利权评估和商标权评估往往不同时进行。专利权与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但都有其独立的特征,需分别加以评估。但在一个企业中,有时往往支持某项商标权获利能力的是某一项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因此,某一项商标权价值中可能包含有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的价值。这时,如果再单独评估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价值,就可能造成重复评估。所以,仔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可以发现,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很少有商标权和专利权同时被评估确定价值的情况。其原因就在于此。
专利权、专有技术与机器设备的重复,主要出现在一些进口机器设备方面。有的进口设备,价格高于同类型设备或者国内替代设备。如果该种进口设备价格高是由于个别原因所致,如谈判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评估时则应当按同类设备或者国内替代设备价格进行评估。但如果进口设备中含有配套的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进口设备本身的性能就有别于其他同类型设备,其评估价值高是正常的。当然,这种情况下,在评估该进口设备的同时,就不应当再独立评估与之配套的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
商誉作为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整个无形资产中除了可辨认无形资产以外的部分。我国现行有关制度列示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主要有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诸如客户名单、销售网络等,是单独列示并评估,还是将它们作为商誉进行评估,做法不一,亟待规范,以避免商誉内涵界定不清而造成评估价值失实。一般情况下,如果进行单项资产的转让或者投资,可以分别就客户名单、销售网络等进行评估,但此时无须评估商誉价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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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进行整体评估,从而确定商誉评估值时,商誉评估值中显然包含了客户名单、销售网络等形成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再单独评估诸如客户名单等的价值。总之,客户名单、销售网络等应当作为形成商誉的因素,只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单独评估处理而已。当然,具体操作中,是否应当将无形资产进行分别评估,分离细化到何种程度,需要根据评估目的、经济行为需要、评估资料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慎重选择。
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6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当满足资产的定义,即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知识产权的特征决定了其具有带来收益的潜在可能性,但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一定就是无形资产。实证研究表明,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量与其盈利水平并不存在相关性。根据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一项问卷调查,被调查的2716户企业中,企业专利的实施率超过80%的有211家,占10.02%;实施率为50%一80%的有548家,占26.02%;实施率为30%一50%的有243家,占11.54%。超过六成的企业专利实施率低于30%。可见,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为企业的超额收益获取创造了条件,但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则还要采取措施和创造条件,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使其成为无形资产。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本条是关于影响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因素的说明。
分析判断影响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相关因素时,应当对与各相关因素有关的以下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一)无形资产的成本
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也具有成本。只是与有形资产相比,其成本确定不十分明晰且不易于计量。对企业来说,外购无形资产较易确定,而自创成本计量更困难些。因为无形资产产生的一次性特点,使其在创造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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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横向比较性。同时,无形资产的创造,与其创造中的投人、失败等密切结合,这部分成本很难确定。一般来说,这些成本项目包括创造发明成本、法律保护成本、发行推广成本等。
(二)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该项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出售后所失去的市场以及损失收益的大小。
(三)效益因素
成本是从对无形资产补偿角度考虑的,但无形资产更重要的是它所能创造的收益。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了无形资产所拥有的超额获利能力。一项无形资产,在社会、环境、制度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其评估值越高。获利能力越弱,评估值越低。有的无形资产,尽管其创造成本很高,但不为市场所需,或者收益能力低微,其评估值就很低。
(四)使用期限
无形资产一般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的长短,一方面取决于该无形资产先进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其无形损耗的大小。一般而言,无形资产越先进,其领先水平越高,使用期限越长。同样,其无形损耗程度越低,使用期限越长。考虑无形资产的期限,除了应当考虑法律保护期限外,更主要地是考虑其具有实际超额收益的期限(或者收益期限)。比如某项发明专利,保护期20 年,但由于无形损耗较大,拥有该项专利实际能获超额收益的期限为10 年,则这10 年即为评估该项专利时所应当考虑的期限。
(五)技术成熟程度
一般而言,科技成果都有一个发展-成熟-衰退的过程。科技成果的成熟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评估值高低。其开发程度越高,技术越成熟,运用该技术成果的风险性越小,评估值就会越高。一项成熟程度不是很高的无形资产,在评估时应当分析预计其可能的成熟程度,正确估计其风险,从而合理确定其评估值。
(六)转让内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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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转让内容看,无形资产转让一般有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另外,关于转让过程的有关条款的规定,都会直接影响其评估值。就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来说,所有权转让的无形资产评估值一般高于使用权转让的评估值。在技术贸易中,同是使用权转让,由于其许可程度不同,也会影响评估值的高低。
(七)无形资产的发展趋势、更新换代情况和速度
一项无形资产的寿命期,主要取决于其损耗程度。该项无形资产的更新换代越快,无形损耗越大,其评估值越低。因此,无形资产价值的损耗和贬值,不取决于自身的使用损耗,而取决于本身以外的更新换代情况。
(八)无形资产的市场供需状况
市场供需状况一般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无形资产市场需求情况;二是无形资产的适用程度。对于可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其评估值随市场需求的变动而变动。市场需求大,则评估值就高;市场需求小,且有同类无形资产替代,则其评估值就低。同样地,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越广,适用程度越高,需求者越多,需求量越大,评估值就越高。
(九)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交易方式
无形资产评估值的高低,还取决于无形资产交易、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提成基数、提成比例等。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应当予以综合考虑。
第四章 操作要求
本章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对无形资产评估操作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条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明确的基本事项提出了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委托,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对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与评估报告使用者等资产评估的基本事项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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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并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有利于提高评估工作效率、规避评估风险、避免委托方不当使用评估报告。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商誉等。这些无形资产独立或共同作用于企业经营活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既可能是单项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也可能是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因此,应当根据执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以及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方式,审慎分析分离或者合并的可行性,在满足委托方合理需求的前提下,针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对每项无形资产单独评估,或者对无形资产组合整体评估,在降低评估工作成本的同时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单项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通常需对无形资产逐项估算,其中某些无形资产难以单独实施,需要与同类无形资产组合在一起才能在经营中发挥作用,或者无形资产组合中的价值贡献难以分割,如现代化生产中的大规模专利、专有技术的组合应用,可按核心专利(专有技术)组合形式进行评估,但须详细披露该组合所包括的无形资产具体内容。
不同于有形资产仅能为当前控制人使用,无形资产具有多种权利表现形式。一项专利既可以由权利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独占许可使用,或者授权多家企业许可使用,同一商标也可被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同的经济主体使用。无形资产这种特殊的权利形式,因法律授予的所有权及契约约定的许可使用权权利范围不同,所有权及许可使用权所对应的经济价值也必然不同。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明确评估对象时,不仅应当明确是单项无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组合,还应当分析评估对象的内涵以及明确所评估无形资产的权利性质是所有权还是许可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形式。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无形资产需通过法律或者契约形式取得、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当依法申请并接受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获得权利,他人在使用相关专利、商标、著作时需获得权利人许可。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保护对象、保护期限及相应权利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基于法律或契约形成的无形资产存在诸多法律特性:严格禁止他人未经专门许可在无形资产要求的权利及保护期限内,利用无形资产从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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