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地调处解决。不得将其他农户的“两山”打乱重分,以保持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我县乡镇、村办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因税费改革后投资投劳困难,普遍在经营形式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一是少数经营状况好、林业资源较多的林场,仍为乡、村集体经营,不过固定的人员较少,经营上仅限于管护。二是多数林场因经营状况不好、林业资源贫乏,便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了新的经营主体,使林场焕发了新的生机。林场改制后,集体林木普遍得到了有效管护,并促进了荒山绿化。但是,由于没有处理好参与林场建设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发展缺少动力,林场资源潜力得不到有效释放。需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产权方面的完善、明晰和确认。另外,我县九十年代前后由乡、村集体统一组织营造的“林业基地”(包括一部分经济林),少数造林地至今没有办林场进行管理,幼林仍处于荒芜状态,应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研究确定经营主体和收益分配办法,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使幼林能得到抚育,尽快见到效益。
3、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吸引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流转的集体林木、林地程序要合法,合同要规范。县林业部门应积极推广、引进外地开展林业流转的成熟经验,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臵,促进我县林业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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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三、实行林业分类经营,落实不同的林业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
国家根据森林主要用途不同,将森林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林业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管理,主要由市场配臵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对公益林要全面封山管护和科学经营,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商品林要放活经营,在执行森林限额采伐规定的前提下,鼓励进行林业资源的综合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
我县位于史河、灌河上游,生态区位十分重要。随着我县成功申报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项目,全县70%(120万亩)的林地已被省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区,并从2005年起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目前实施面积为106.5万亩,年投入补偿资金479万元(年亩均4.5元)。据有关资料显示,森林生态补偿标准今后会逐步提高,如果我县项目实施效果好,认定的120万亩全面启动,年补偿资金有望达到3000万元,对我县林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抓好公益林生态补偿基金项目的实施。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县林业局、财政局,应当切实把这个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把这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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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易的项目任务落实好。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目前投入县内资金按规定要全部用于护林员开支(亩均3元)和公益林建设开支(亩均1.5元)。为落实好护林员开支(全县共319万元)项目,切实搞好公益林管理,县与乡(镇)的实施单位及乡(镇)与护林员之间,都按照要求签订了管护合同。合同条款十分详细,管护规定非常严格,如果每个护林员都认真履行了职责,那么全县70%山林的管护任务就落到了实处。所以,能否抓好“护林员子项目”的实施,是整个项目成败的关键。全县当前公益林区共确定护林员479名,每个护林员平均管护公益林2230亩,人均劳务费6670元。据调查,我县项目实施情况总体上很好,但发现有些护林员是村干部兼职,有少数护林员没按合同要求坚持“日夜巡护”,有的没搞好“联防联护”。有关乡(镇)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议县林业局、财政局,在乡(镇)有效配合下,严把护林员的年终考核关。对未能很好履行职责、造成管护区森林资源受损的护林员,酌情扣减或不支付补偿资金;对因失职造成管护区内林木被滥伐、林地被毁坏、野生动物被捕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有关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建议县林业局仿照公益林设臵护林员的作法,落实好商品林区的管护工作。
我县的另一类林业,是近年来兴起的城镇林业,包括城镇绿化、旅游区美化和公路、铁路、干线渠道的绿色通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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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园林建设的推进,都为创建我县园林桂花城、改善城镇生态和人居环境作出了贡献。城镇绿化投资大、代价高,其成果弥足珍贵。今后在发展的同时,应加大管护力度,巩固其成果。城镇绿地、林带管理的社会性很强,鉴于我县城镇绿化多为部门“各自为战”的状态,建议城镇的林业建设,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来组织协调,以便立足长远,统筹规划,效益兼顾,动员全社会参与植树与管护,使我县城镇林业建设搞得更好。
四、严格执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为了发展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生态功能逐步增强,森林面积、蓄积和林产品持续增长,必须在推行现代营林措施的同时,严格采取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措施,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1、实行限额采伐制度管理。《森林法》规定的实行采伐限额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度,是控制森林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每年都将上级下达的采伐计划,分解后行文下发到基层执行。但在执行中,一些地方超限额采伐的现象仍有发生。在调查中得知,有些伐区在验收后又偷砍林木,造成“批少砍多”的情况;有个别地方甚至还存在乱砍滥伐的现象。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的制度。凡采伐林木(农民自留山、地和宅基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都必须到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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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许可证。县林业局成立采伐审批小组,按照限额采伐指标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还应严把伐区设计、作业监督、采伐验收和木材销售关,一旦发现有超限额采伐的现象,就要严格追查,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人。要实行木材及其木竹成品、半成品的凭证运输制度和木材经营加工的许可证制度。鉴于我县公路已四通八达,仅有的两个路检站难以完全堵住非法采伐木材流入市场的渠道,建议县林业局继续试行“路检”与分片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强化对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收购没有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它合法证明的木材的经营加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应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
2、依法强化林地保护管理。林地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林地面积的增减决定着森林覆盖率的升降。保护管理好林地,就是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之规定,凡开矿、采石、建房、修筑道路等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都必须报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据了解,我县林地保护管理问题,县政府?2005?28号文件已经作出保护管理的规定,但存在着执行不力、管理不严的问题。一些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乱批滥占林地;有的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即毁林辟山建房;有的纵容、包庇违法行为,干扰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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